鄭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點區域隔離控制辦法

《鄭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點區域隔離控制辦法》在2003.05.13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點區域隔離控制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5月13日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疫情傳播,做好疫情重點區域的隔離控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典隔離控制,按照科學、準確的原則確定隔離控制區,以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為目的採取隔離控制措施。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隔離控制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隔離控制措施的落實,組織隔離控制區內的消殺、醫學觀察和疾病救治。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隔離控制區及其周邊秩序,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疫情調查和實施強制隔離。
愛國衛生、教育、建設、交通、環境保護、藥品監督、市政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隔離控制工作。
第二章 隔離控制區的確定
第四條 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發病前主要工作、生活、學習場所,應確定為隔離控制區。
第五條 城鎮居民樓一個單元發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該單元應確定為隔離控制區;有兩個以上單元發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該居民樓應確定為隔離控制區。
第六條 學生公寓樓的一個樓層或一個單元發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該層或單元應確定為隔離控制區;兩個樓層或兩個單元以上發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該公寓樓應確定為隔離控制區。
學校教室一個班級發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疑似非典病例的,該教室應確定為隔離控制區,該班非寄宿學生應全部停課回家進行醫學觀察。
第七條 農村一個家庭發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該家院及相鄰家院和病人經常活動的場所應確定為隔離控制區。
一個自然村發生5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該自然村應確定為隔離控制區。
第八條 工廠、商場、辦公場所等其他場所需要劃定隔離控制區的,比照第六條 規定的原則確定。
城鎮社區需要劃定隔離控制區的,比照第七條 規定原則確定。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非典疫情發生情況,按照科學、準確的原則,在病人確診為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後及時提出隔離控制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宣布,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三章 隔離控制的實施和解除
第十條 隔離控制區宣布後,禁止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離開隔離控制區,嚴格限制隔離控制區的物品運出。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接觸隔離控制區內的人員或進入隔離控制區。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各類隔離控制區可實行交通管制,嚴格限制人員出入。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為隔離控制區內的人員提供必需的消殺、防護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
經貿和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保障隔離控制區內所需各種預防、治療和消殺藥品、防護器械的供應和質量監管。
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保證隔離控制區內水、電、氣等的正常供應。
第十三條 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負責監督管理隔離控制區內的消毒處理及醫學觀察,並進行業務技術指導,社區衛生服務站、農村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所、單位辦醫院(衛生所)負責隔離控制區內的消毒處理及日常醫學觀察。
第十四條 隔離控制期限為14日,自隔離實施之日起計算。隔離控制期限內有新發病例出現的,應自新發病例出現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隔離控制期滿,由作出實行隔離控制決定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隔離控制。
在隔離控制區內發現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經確診排除非典或疑似非典後,應及時解除對該區域的隔離控制。
第十六條 隔離控制區解除隔離控制後,對該隔離控制區負責醫學觀察的單位,應繼續對被隔離觀察人員進行一周隨訪,並將隨訪情況報疾病控制機構。
第四章 隔離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隔離控制區可劃分為若干隔離控制單元。隔離控制單元之間人員不得發生接觸,隔離控制單元內的人員之間,應儘量避免互相接觸。
隔離控制區內可專設隔離區,用於安置與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接觸密切的人員。
第十八條 隔離控制區內的所有房間,應保持自然通風。
被隔離人員活動的區域每天應消毒兩次。對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居住、活動過的場所和接觸過的物品,應進行嚴格的終末消毒。
第十九條 對被隔離人員應進行強制性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被隔離人員每天應進行二次體溫測量並詳細記錄。對發熱病人,應使用專用交通工具,及時轉送就近醫院發熱門診進行留驗觀察。
第二十條 對隔離控制區內的垃圾、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集、集中管理,並按照醫院垃圾處理的有關規定消毒後,使用專車運至指定地點處理。
第二十一條 隔離控制區內受到非典病原體污染的飲用水源應立即封閉,並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二條 隔離控制區的家畜、家禽必須圈養或拴養,寵物不得離開房間。
第二十三條 參與隔離控制工作的人員應經過必要的衛生知識培訓,並配備防護用品,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參與隔離控制工作的人員應對被隔離人員進行健康教育和衛生知識宣傳,穩定被隔離人員情緒。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隔離控制期間,被隔離的在職人員按正常出勤享受正常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免繳隔離期間與經營有關的行政事業性費用,並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執行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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