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炎陵縣為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自主創新,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株洲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炎陵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施行地區:炎陵縣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項:
(一)縣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二)縣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縣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獎
(四)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獎
第三條縣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發明創造,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四條縣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五條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設立縣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縣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得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縣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是炎陵縣科技獎勵最高獎項,授予在本縣工作的下列公民:
(一)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中有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發明創造中,研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經實施套用,明顯優於同類產品性能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或者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示範引導作用突出,創造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醫療衛生、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兩型社會"建設等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一條縣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獎授予在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科技成果,促進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示範引導作用突出,創造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公民或組織。
第十二條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獎面向全縣在校中小學生,授予在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中獲得優秀髮明創造、科學研究、信息技術套用成果,以及探究性學習優秀項目獲得者。
第十三條縣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縣科技進步獎和縣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三)經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有推薦資格的其它單位。
同一項目已經獲得國家、省、市、縣政府科技獎勵的,不得重複申報縣科學技術獎。
第十四條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獎由縣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申報。
第十五條申報縣科學技術獎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六條縣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縣科學技術獎的專業評審工作。
縣科學技術獎的具體評審規則和標準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縣科學技術獎勵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的監督。獎勵項目複評後、正式授獎前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一周。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獲獎項目、單位或候選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縣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進行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縣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原則上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不超過2人。獎勵不分等級,獎金5萬元。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獎金分別為3萬元、2萬元、1萬元。縣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獎分為一、二、三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獎金分別為1萬元、8000元、6000元。縣青少年科技創新獎分為一、二、三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獎金分別為2000元、1000元、500元。
第二十條縣科學技術獎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縣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參與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人員,對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應按規定嚴格保守秘密。在評審活動中營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資格,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另設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項,國家或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縣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年初預算安排,專項下達。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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