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政府令〔2008〕第60號

《瀘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劉國強

二○○八年十月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檔案標號:政府令〔2008〕第60號
  • 簽署人:市 長 劉國強
  • 發布時間:2008年10月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及四川省政府發布的《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加速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結合瀘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套用以及科技管理活動的公民或組織。
第四條 維護科學技術獎的客觀、公正、權威性。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瀘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瀘州市科學技術獎的設定和獎勵範圍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本級科學技術獎,即瀘州市科學技術獎。瀘州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瀘州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及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管理獎。
市級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類獎。
第七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1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3名,可以空缺。
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1次,每次獎勵項目不超過35項。
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管理獎每年評審1次,每次獎勵項目不超過15項。
第八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獎勵範圍:
(一)在科學技術前沿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有創造性的重大科研成果,對推動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二)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巨大貢獻,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直接實施者。
第九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範圍:
套用於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專利),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專利),自然科學理論成果。
第十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管理獎獎勵範圍:
在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和省、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進步獎(不含市科技進步三等獎)的科技項目中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工作,作出較大成績的科技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獎勵等級及獎金的設定:
(一)瀘州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位獲獎人員一次性獎勵經費20萬元(其中10萬元為個人獎金,10萬元為個人新科研課題經費,由市科技行政部門監管使用);
(二)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
(三)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管理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
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瀘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管理獎獎金數額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公布。
第三章 瀘州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一)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1.在科學技術領域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發明專利,對推動我市科技進步作出突出的、具有歷史意義的特殊貢獻且必須是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技術發明二等獎、自然科學二等獎或省科技進步一等獎及以上成果獎勵的主研人員。
2.在瀘州市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或從市外、境外、國外引進先進技術成果(專利),消化、吸收並推廣套用,為瀘州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造出巨大的經濟效益(工業類實現年新增利稅2000萬以上,農業類實現年新增產值2億元以上,其中糧油類農產品實現年新增產量1億公斤以上)的直接實施者。
(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1.套用於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國內或省內先進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2.在我市推廣、套用和發展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3.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資源開發利用、傳統工藝復興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4.具有國內或省內先進水平,對科學技術或生產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自然科學理論成果以及對我市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三)市科學技術進步管理獎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發明獎或自然科學獎的項目;
2.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
3.獲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項目。
第十三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區、縣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級有關部門;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瀘各部隊;
(四)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條件的其他單位。
瀘州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候選人,還可以由3名同一行業科學技術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或專家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的評審結論對推薦項目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 設立瀘州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獎勵的日常組織和管理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和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評選委員會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管理獎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管理獎的評選和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原則和評審標準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市評選、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參評的人員、項目作出評定結論,並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的建議,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後予以公布,徵求異議,異議期30天。
對有異議的人員、項目,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定。
經審核確認後的擬授獎人員、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獎。
第十八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授獎並頒發獎狀、證書及獎金。
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市科學技術進步管理獎的獎勵經費從獲獎項目所在單位的自有資金中支付。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隨著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每3年調增一次。
獎勵工作經費與評審費用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九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及省政府一等獎獲得者(第一主研),省、市科技傑出貢獻獎獲得者,牽頭承擔國家“863計畫”、“973計畫”首席專家,載入瀘州市志,專家照片和事跡存入市博物館。
瀘州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稱、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管理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是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積極支持、正確引導、規範管理,保證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序運作。
第二十二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建立科學、民主、客觀、公正的評審程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須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獎勵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不得向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華僑、外國人或市外的組織、個人,在我市進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活動,對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作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凡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及四川省科技進步一等獎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配套獎勵,同一項目只能匹配一次。
第二十七條 牽頭承擔“863計畫”、“973計畫”等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項目,且項目已通過鑑定或驗收,並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及科技進步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牽頭承擔單位及課題組人員重獎。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本級科學技術獎,具體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
第二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1年7月26日瀘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瀘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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