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科技和人才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瀘州市科技計畫項目揭榜制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瀘州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瀘州市財政局於2021年12月31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科技計畫項目揭榜制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瀘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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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瀘州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體系,創新科技管理組織模式和財政科技投入機制,充分利用市內外優勢科技資源解決我市關鍵核心技術難題,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瀘州市科技計畫項目揭榜制是指由政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揭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的新型科技計畫項目組織管理方式,由發榜方、揭榜方按照揭榜協定約定實施,資金投入以企業和社會為主,市級科技資金給予適當補助,旨在調動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團組織等社會創新力量,實現科技支撐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瀘州市科技計畫揭榜制試點包括技術攻關類和成果轉化類兩類項目(以下簡稱“揭榜制試點項目”)。
(一)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市內企業等需求方提出關鍵性技術難題或重大需求,通過市科技和人才局發榜後,由市內外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揭榜攻關。
(二)成果轉化類項目。主要由市內外擁有重大科技成果的單位提出轉化需求,通過市科技和人才局發榜後,由符合條件的企業或由其牽頭的聯合體進行在瀘揭榜轉化。
第四條 技術攻關類項目協定資金總額不得低於300萬元,成果轉化項目協定資金總額不得低於500萬元。
第五條 財政科技資金按不超過揭榜制試點項目協定資金總額的30%給予資金補助,單個項目財政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技術攻關類項目財政補助對象為發榜方;成果轉化類項目財政補助對象為揭榜方。
揭榜制試點項目財政補助資金分兩期撥付。項目立項程式完成後即撥付擬補助資金的40%,其餘60%在項目通過驗收暨績效評價後撥付。在首期財政資金撥付之前,技術攻關類項目發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轉化類項目揭榜方支付發榜方的資金,原則上不低於項目協定經費總額的40%。發榜方(技術攻關類)、揭榜方(成果轉化類)的資金撥付憑據作為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撥付的憑證之一。
第六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和人才局”)負責組織開展揭榜制試點項目徵集、遴選發榜、立項和績效管理等工作,對項目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方案。市財政局負責揭榜制試點項目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條件要求
第七條 技術攻關類項目應聚焦我市企業、產業、重大戰略需求發展和應急重大產品的關鍵核心技術、前沿技術、關鍵零部件、材料及工藝、系統解決方案等,應有利於大幅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和重大戰略應對能力,帶動提升我市乃至四川、國家相關產業和領域的技術套用水平。
第八條 技術攻關類項目發榜方是提出技術需求的單位,應是在瀘州市轄區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 件:
(一)對前沿技術、關鍵核心技術、關鍵零部件、材料及工藝等有內在迫切需求,在項目攻關成功後能率先在本企業推廣套用,能夠顯著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具有保障項目實施的資金投入,能夠提供項目實施的配套條件;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會誠信,未被列入聯合懲戒名單或“黑名單”,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重大違法行為。
第九條 技術攻關類項目揭榜方應是市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或由其牽頭的聯合體(與發榜方不能為同一單位或其股權關聯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強的研發實力、良好的科研條件、穩定的科研人員隊伍。
(二)能針對發榜項目需求,提出攻克關鍵核心技術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成果轉化的技術支撐隊伍與相關經驗,能協助發榜方完成技術套用落地實施。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會誠信,未被列入聯合懲戒名單或“黑名單”,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重大違法行為。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與瀘州市人民政府簽署了戰略合作協定的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參與揭榜。
第十條 成果轉化類項目應符合我市企業和產業創新發展或重大公益性及社會民生需求,輻射帶動效應顯著,能支撐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成果轉化類項目中的科技成果應已完成小試,或已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
第十一條 成果轉化類項目發榜方應是市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或由其牽頭的聯合體(與揭榜方不能為同一單位或其股權關聯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擁有成熟科技成果,擬轉化的成果具備產業化和推廣套用條件,且符合瀘州企業和重點產業創新發展需求。
(二)具有擬轉化成果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明確的市場用戶和套用範圍,能夠對瀘州市產業轉型升級發揮關鍵推動作用。
(三)擁有成果轉化的支撐隊伍,能主動參與和協助轉化。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會誠信,未被列入聯合懲戒名單或“黑名單”,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重大違法行為。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與瀘州市人民政府簽署了戰略合作協定的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參與發榜。
第十二條 成果轉化類項目揭榜方應是瀘州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擁有技術需求和套用場景的企業或其牽頭的聯合體(與發榜方不能為同一單位或其股權關聯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較強的成果轉化套用隊伍,能夠提出科學合理的成果轉化方案。
(二)能夠提供成果轉化所需的資金、場地、市場等配套條件。
(三)積極開展示範套用,努力擴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會誠信,未被列入聯合懲戒名單或“黑名單”,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重大違法行為。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行業龍頭、骨幹企業。
第十三條 對事關國省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求和長遠需要,以及制約公益性行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攻關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由市科技和人才局作為發榜方直接發布榜單,產學研單位揭榜實施。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揭榜制試點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徵集、需求論證、發布榜單、揭榜申報、評審遴選、組織對接、揭榜公示、項目立項、簽訂揭榜協定、項目實施管理、任務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環節。
(一)需求徵集。市科技和人才局發布需求徵集通知,發榜方填報揭榜制試點項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內容、擬解決關鍵技術及其指標、成果轉化內容與形式、時限要求、項目總投入及對揭榜方要求、產權歸屬、利益分配等內容。
(二)需求論證。針對發榜方申報的揭榜制試點項目需求,市科技和人才局組織專家對項目需求進行論證,遴選出符合相應標準的我市重點領域和產業發展急需的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科技成果。
(三)發布榜單。市科技和人才局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經市科技和人才局與發榜方共同商定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榜單,招賢揭榜。
(四)揭榜申報。各有關單位結合榜單要求及自身情況,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填報揭榜申報書。
(五)評審遴選。市科技和人才局組織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和發榜方,共同對揭榜方的資質條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進行評審遴選,提出揭榜方建議名單,核定揭榜制試點項目經費總額。
(六)組織對接。市科技和人才局組織發榜方、揭榜方對接,充分洽談,細化落實相關內容要求並擬定揭榜協定文本。
(七)揭榜公示。發榜方與揭榜方將擬定的揭榜協定文本報送市科技和人才局審查備案通過後,市科技和人才局向全社會進行公示。
(八)項目立項。市科技和人才局將公示無異議的揭榜制試點項目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商市財政局,按程式報批後下達項目計畫。
(九)簽訂揭榜協定。項目下達後,由發榜方、揭榜方、市科技和人才局正式簽訂揭榜協定。
(十)項目實施管理。揭榜制試點項目負責人不受資歷、年齡、限項等瀘州市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條件的限制。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管,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發榜方負責,成果轉化類項目主要由揭榜方負責。市科技和人才局將對項目實施進行抽查。
(十一)任務驗收和績效評價。項目到期後,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組織專家和發榜方,共同對揭榜制試點項目進行任務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揭榜制試點項目實施周期由發榜方、揭榜方、市科技和人才局在揭榜協定中明確。
第十六條 揭榜制試點項目不得更換髮榜方、揭榜方。因故造成項目無法執行的,經市科技和人才局與發榜方共同審核同意後,可以延期實施或結題或終止。結題的項目,市科技和人才局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形成論證結論,有關單位應退回結餘財政科技資金。項目終止的,市科技和人才局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形成論證結論,明確相關責任,有關單位應退回已撥付的財政科技資金,並酌情將有關單位或個人納入科研不良信用行為記錄等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揭榜制試點項目的發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在揭榜協定中約定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利益分配,避免產生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十八條 揭榜制試點項目的發榜方和揭榜方應認真履行揭榜協定的各項約定,為項目任務目標的完成提供條件保障和支撐,及時報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以及取得的重大進展。技術攻關類項目的發榜方、成果轉化類項目的揭榜方要加強項目實施進度的督促,並按約定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揭榜方、發榜方應在技術攻關或成果轉化的過程中,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嚴格遵循科研誠信、科學倫理等有關規定,堅決杜絕弄虛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為發生。對弄虛作假或故意串通騙取瀘州市財政科技資金的行為,市科技和人才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相關部門將全程跟蹤和監督檢查,並嚴肅追究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