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8日瀘州市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白酒歷史文化遺產是指與瀘州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相關,具有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能夠反映和體現瀘州特色的各類物質和非物質文化表現形式。
第四條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應當堅持保護為主、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和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酒類產業管理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修改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經同級
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土地利用等規劃相銜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酒類產業管理、食品安全監管、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教育、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工作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並制定評審規則。
專家委員會由酒業、規劃、環境保護、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參與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的規劃、評審、認定和評估等相關工作,所需費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擔。
第八條每年3月為“瀘州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宣傳月”,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瀘州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名錄保護
第一節名錄建立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白酒歷史文化項目保護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將符合下列條件的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相關人員、團體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一)已經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能夠反映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的老窖池;或者持續生產濃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產的老窖池;
(二)已經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能夠反映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的老作坊;或者持續生產醬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產的老作坊;
(三)已經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具有陳釀功能的儲酒空間;或者能夠反映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持續使用三十年以上且仍在使用的儲酒空間;
(四)已經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與白酒傳統釀造文化有關的古遺址;
(五)未確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已經登記並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和與白酒傳統釀造文化有關的古遺址(以下稱“文物點”);
(六)歷史上各時代能夠反映白酒文化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七)白酒傳統釀造技藝及其技藝代表人;
(八)能夠反映白酒歷史文化傳統的民間文學、藝術和民俗;
(九)其他需要保護的白酒歷史文化遺產。
前款第七項規定的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應當是熟練掌握和運用白酒傳統釀造技藝,行業公認的專業人員或者團體。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白酒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整理和建檔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白酒歷史文化遺產線索和資料。
第十二條已經確定為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和古遺址,市級以上與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相關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名錄。
第十三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相關人員和團體,按照下列程式進入名錄:
(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初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審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擬列入名錄的遺產及其相關人員和團體,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委員會推薦的擬列入名錄的遺產及其相關人員和團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編制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無申請主體的非物質白酒歷史文化遺產,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審查後,按照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程式列入名錄。
第二節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四條對進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和古遺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標誌,建立記錄檔案。
未經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動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破壞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標誌。
第十五條已經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點的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和古遺址,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
第十六條對進入名錄,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第十七條在劃定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經審批劃定保護範圍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等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在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破壞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周邊環境和歷史風貌。
在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對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及其環境有污染的項目。對已有的造成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及其環境污染的項目,依法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和關閉等措施。
第十八條對進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進行修繕、改建和擴建的,對進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進行遷移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白酒傳統釀造技藝規範,持續、合理使用進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不得損害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釀酒和陳釀功能。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進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安全,建立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的生產使用檔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的利用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建立檔案,市、縣(區)人民政府酒類產業主管部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與白酒歷史文化相關的瀘州糯紅高粱的生產;加強對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和古遺址等周邊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白酒歷史文化藏品,應當依法取得、合法流轉。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白酒歷史文化藏品建立檔案、妥善保管,防止損毀、滅失,及時搶救修復瀕危珍貴藏品,實施預防性保護。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博物館、陳列館和其他白酒歷史文化實物收藏機構;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瀘州白酒歷史文化藏品捐贈或者出借給博物館、陳列館等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博物館、陳列館等收藏機構應當依法保護和管理白酒歷史文化藏品,加強藏品徵集,做好科學研究、陳列展覽和社會教育等。有條件的收藏機構可以建立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教育基地。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口述史、文字、圖像、錄音和錄像等多種方式對白酒傳統釀造技藝進行記錄,建立檔案和相關資料庫,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實物。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向進入名錄的技藝代表人頒發證書。
在同等條件下,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技藝代表人作為認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優先人選。
第二十五條技藝代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傳授、展示技藝、文藝創作和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原始資料文獻、實物和場所等,並獲得相應報酬;
(三)申請獲得項目保護經費或者技藝代表人補助;
(四)傳承和創新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提出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五)參加培訓、對外交流等活動;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技藝代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開展傳承、傳播活動不得損害所在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進行白酒歷史文化遺產調查工作;
(四)按照文化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傳承活動、報告技藝傳承情況;
(五)參加白酒歷史文化公益性宣傳推廣、交流研討和展示表演等活動;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收集、整理和保存能夠反映白酒歷史文化傳統的民間文學、藝術和民俗。
第四節名錄退出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名錄,但是已經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除外:
(一)在用的濃香型白酒老窖池空置六個月以上;
(二)在用的醬香型白酒老作坊空置一年以上;
(三)在用的儲酒空間不再具備陳釀條件;
(四)進入名錄的其他遺產滅失、消亡或者喪失保護價值。
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因企業破產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正常使用和養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申請退出名錄。
第二十九條技藝代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名錄:
(一)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
(二)損害“技藝代表人”自身名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其他應當退出的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技藝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條符合名錄退出條件和申請退出條件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調查,報請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特定區域,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專項保護規劃,設立白酒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一)白酒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並為社會廣泛認同;
(二)與白酒歷史文化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進入名錄的白酒傳統釀造技藝集中,且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價值和鮮明的區域特色;
(三)白酒歷史文化遺產所依存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良好;
(四)當地居民的文化認同感和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
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專項保護規劃應當徵求特定區域內的居民意見,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諮詢論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白酒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區域內的與白酒歷史文化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注意保護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等文化空間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環境,結合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鎮和歷史文化街區以及相關的自然生態環境、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等,進行整體性保護。
第三十二條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白酒歷史文化遺產集中地村鎮或者街區空間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專項保護規劃,並依法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在白酒文化生態保護區域內新建、改造或者修繕建(構)築物,應當尊重該區域的傳統文化和歷史風貌,並與之相協調。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白酒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在政策優惠、資金投入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對白酒文化生態保護區予以扶持,推動白酒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
第三十四條鼓勵有條件的白酒文化生態保護區,在保持白酒歷史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的基礎上,發展白酒文化產業和特色文化旅遊活動。
第四章創新和發展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白酒歷史文化相關的
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積極推進建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機制。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融入白酒歷史文化元素,營造酒城文化氛圍;在產業發展中傳承和創新瀘州白酒歷史文化。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資料庫和數位化保護系統平台,對進入名錄的遺產和技藝代表人以及白酒文化生態保護區進行數位化保護。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完善機制,鼓勵和支持白酒歷史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和開發。
鼓勵和支持採用酒鎮、酒莊等新形式,傳承、創新和發展瀘州白酒歷史文化。
第三十九條酒類行業協會、文化遺產保護組織等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引導成員單位和個人保護、創新和發展瀘州白酒歷史文化。
第四十條鼓勵普通高等院校、
職業技術學校開設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特色專業和課程,為發展白酒傳統釀造技藝培養人才。
支持擁有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的企業與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合作共建教學實踐基地,鼓勵技藝代表人到學校兼任教職,授徒傳藝,培育和弘揚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傳承發展白酒傳統釀造技藝。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瀘州白酒歷史文化遺產的研究、文藝創作,出版相關成果。
第四十二條鼓勵和支持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開展白酒歷史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研究,進行傳播推廣和成果轉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偽造、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標誌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非文物保護單位,擅自在劃定的保護範圍內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在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因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破壞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周邊環境和歷史風貌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對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及其環境有污染的項目,由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對進入名錄且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點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進行修繕、改建和擴建的,對進入名錄且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點的老窖池、老作坊進行遷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嚴格按照白酒傳統釀造技藝規範,持續、合理使用進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無正當理由空置在用的濃香型白酒老窖池六個月以上、在用的醬香型白酒老作坊一年以上的,或者未經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同意,擅自移動在用的濃香型白酒老窖池內窖泥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技藝代表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義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技藝代表人資格,同時退出名錄。
第四十九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進入名錄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名錄保護。
第五十條專家委員會成員在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專家委員會成員資格,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指以傳統
純糧固態發酵為核心技術,主要以制曲、釀酒、儲藏以及勾調等生產環節為基本流程的白酒釀造工藝。
儲酒空間,指天然或者人工建造形成,用於陳釀白酒,具備一定規模的地下場所。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由
瀘州市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牽頭制定的《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下稱《條例》),於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該《條例》是瀘州市第五部獲批的地方性法規,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條例》共有六章54條,主要圍繞保護管理體制、保護名錄製度、保護措施、區域性整體保護以及創新和發展等方面對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工作進行規範。《條例》的實施,將更好地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促進瀘州市白酒優秀歷史文化的傳承和弘揚,增強全市依法傳承發展優秀傳統白酒歷史文化的自覺意識,形成禮敬守護和傳承發展優秀傳統白酒歷史文化的良好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