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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白酒歷史文化項目保護名錄公布或更新之日起一年內,市、區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酒業發展等部門組織編制或修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
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應當正確處理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係,促進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參與制定評審專家委員會評審規則;
(二)對擬納入或退出白酒歷史文化項目保護名錄的各類白酒歷史文化資源進行評審,並提出專家意見;
(三)參與編制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規劃;
(四)在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下參與瀘州白酒歷史文化各類資源普查、分類、收集、搶救、整理、建檔、研究和出版;
(五)其他需要專家委員會負責的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批白酒傳統釀造技藝及其技藝代表人認定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瀘州市白酒傳統釀造技藝:
(一)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
(二)具有行業內公認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瀘州地域特色,在一定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瀘州市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
(一)熟練掌握白酒傳統釀造技藝,長期從事白酒傳統釀造工作;
(二)在白酒傳統釀造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技藝傳承中發揮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暫不推薦為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
(一)目前在該項目領域記憶體在爭議的;
(二)群體性較強、難以確定其代表性的;
(三)專門從事白酒傳統釀造技藝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
(四)具有其他不宜推薦情況的。
第八條 推薦或者申請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相關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文獻等資料情況;
(五)申請人同意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的承諾書;
(六)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白酒歷史文化遺產項目單位可以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該項目技藝代表人,但應當徵得被推薦人同意,推薦材料應當包括本條所列舉的各項內容。
第九條 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技藝代表人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會同酒業發展部門初審後,由區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會同酒業發展部門,組織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酒業發展部門將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酒業發展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技藝代表人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條 推薦、申請或者建議列入瀘州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目錄的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相關人員、團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的介紹,包括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屬物質類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的還應提交使用記錄檔案;
(二)傳承人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計畫,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十一條 對進入名錄,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因企業破產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正常使用和養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按下列程式申請退出名錄:
(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酒業發展部門,組織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酒業發展部門將擬退出名錄的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酒業發展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二條 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標誌僅用於公益活動,使用時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圖形比例關係和樣式。
第十三條 對進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和古遺址,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記錄檔案,形式有文字、圖紙、照片、電子檔案等,內容必須科學、準確、翔實。
第十四條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保護範圍是指列入白酒歷史文化項目保護名錄的,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保護範圍應當根據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條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列入白酒歷史文化項目保護名錄的,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的保護範圍外,為保護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瀘州糯紅高梁”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標準,切實保護本地優質釀酒專用糯紅高粱品種種質資源。市、區縣人民政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對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和古遺址等周邊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審批白酒文化保護區新建、改造或者修繕建(構)築物時,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保新建、改造或修繕內容與該區域傳統文化和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0年8月14日起施行(填寫印發之日起30日後日期),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已於2018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第五十三條中明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根據人大立法的相關要求,《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實施後,須制定《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與之配套。
二、出台目的
對《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進行補充和完善,解決《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中的空白區域,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有利於保護和發展瀘州白酒歷史文化遺產。
三、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三)《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四)《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條例》
四、主要內容
《細則》共十八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責任部門編制、修改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的時限和要求
《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酒類產業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白酒歷史文化項目保護名錄公布之日或更新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修改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的專項規劃。同時,明確了編制、修改專項規劃應當正確處理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係,促進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專家委員會的職責
《細則》規定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具有組織開展對瀘州白酒歷史文化各類資源進行分類、普查、收集、搶救、整理、建檔、研究和出版,提出保護建議目錄;對擬納入保護的白酒歷史文化各類資源進行評定,提出保護名單建議目錄;對擬退出保護目錄的白酒歷史文化各類資源進行評定,並提出建議等職責。
(三)明確白酒傳統釀造技藝及其代表人的認定程式
《細則》第四條確定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批白酒傳統釀造技藝及其技藝代表人認定工作,及其認定程式。第五條、第六條分別規定了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技藝代表人的申請條件。第七條列舉了不能或暫不推薦為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的四種情形。第八條明確了推薦或者申請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認定應當提交的六個方面的材料。
(四)明確列入瀘州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目錄應當提交的材料和退出名錄的程式
《細則》第十條規定了推薦、申請或者建議列入瀘州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目錄的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相關人員、團體,應當提交的四個方面的材料。第十一條條明確了進入名錄,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儲酒空間因企業破產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正常使用和養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通過四個步驟申請退出名錄。
明確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標誌的使用
《細則》第十二條明確了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標誌僅用於公益活動及時如何合理使用。
(六)明確瀘州市白酒歷史文化遺產的檔案管理
《細則》第十三條明確了進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和古遺址,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記錄檔案,形式有文字、圖紙、照片、電子檔案等,內容必須科學、準確、翔實。
(七)明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定義及劃定
《細則》第十四條明確了保護範圍是在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保護範圍應當根據本體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第十五條明確了建設控制地帶是在保護範圍外為保護本體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本體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八)進一步強調“瀘州糯紅高梁”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使用和保護,明確了相關部門在白酒歷史文化遺產周邊環境保護和配套上的職責
《細則》第十六條強調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瀘州糯紅高梁”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標準,切實保護本地優質釀酒專用糯紅高粱品種種質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對周邊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職責。第十七條分別明確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建(構)築物審批配套協調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