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李莊古鎮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李莊古鎮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李莊古鎮的保護範圍由《四川李莊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確定,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等區域。
第四條 李莊古鎮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李莊古鎮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李莊古鎮保護工作。
翠屏區人民政府負責李莊古鎮保護的具體工作。
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翠屏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李莊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李莊古鎮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李莊古鎮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李莊古鎮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籌協調李莊古鎮保護利用。
第七條 市、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李莊古鎮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或者捐贈等方式參與李莊古鎮保護。投資或者捐贈所得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李莊古鎮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李莊古鎮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九條 市、翠屏區人民政府對在李莊古鎮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李莊古鎮保護規劃,並按照程式報請批准、備案。
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翠屏區人民政府做好李莊古鎮保護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確需修改的,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二條 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實施。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相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文物主管部門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李莊古鎮核心保護區內,除實施李莊古鎮保護規劃項目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新建、擴建必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李莊古鎮核心保護區內傳統街巷應當沿用原有名稱,原有空間尺度不得改變。
第十四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制定李莊古鎮建設控制區建設項目負面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李莊古鎮建設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合理控制建設用地容積率,在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與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五條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已建成的妨礙視線通廊的多層、高層建(構)築物和破壞歷史風貌的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有計畫予以降層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制定李莊古鎮修繕規範,對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形態、色彩、體量、高度、結構、材質、施工工藝等作出規定。
制定修繕規範應當廣泛徵求專家、社會公眾的意見。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修繕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修繕規範。
第十七條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歷史建築,承擔日常保護或者修繕義務。
國家所有的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由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和李莊鎮人民政府負責修繕和維護。
非國家所有的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由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和維護,翠屏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金補助或者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維修。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維護能力的,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八條 李莊古鎮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一)李莊古鎮及其周邊自然景觀和歷史風貌,與天景山、桂輪山之間的農田景觀和視線通廊,與長江自然水系相融共依的城址環境和山水格局;
(二)蓆子巷、羊街等明清建築風格、街道布局、空間尺度;
(三)旋螺殿、中國營造學社舊址、禹王宮、中央研究院舊址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
(四)李莊糖廠、糧站、供銷社等具有時代性和代表性的工業遺存、近現代建(構)築物;
(五)李莊草龍舞、牛兒燈、白肉烹飪技藝、白酒釀造技藝、白糕製作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李莊抗戰文化、長江文化、移民文化等文化資源;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九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李莊古鎮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對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保護對象實行分類保護、動態管理。
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和李莊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建立保護檔案,設定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設定、移動、遮擋、污損保護標誌。
第二十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定期普查李莊古鎮歷史文化資源。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具有保護價值對象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資源列入保護名錄。
第二十一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級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保護規劃要求,結合實際需求,制定保護名錄的管理制度和保護對象的具體保護措施,公告施行。
第二十二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李莊古鎮核心保護區居民和遊客數量。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制定風貌整治計畫、採取措施進行整治。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遮雨棚、遮陽棚、太陽能板、水箱、安全欄網、空調等設施設備,以及店鋪招牌、旗幌、門面裝修、室外燈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應當與李莊古鎮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供排水管線、雨污分流管道、電力線路、燃氣管道、有線電視及通訊網路等管網應當逐步採取地下敷設方式。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新建或者改造上述管網,應當與道路修建統一規劃統籌實施。
第二十五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李莊古鎮道路交通設施,最佳化路網結構,鼓勵公共運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古鎮保護、道路施工、遊客流量等實際情況,經公開徵求意見後,依法適時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設定臨時停車區域,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李莊古鎮消防救援專職隊伍,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援裝備器材,完善公共消防救援設施。
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和李莊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個人,按照要求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第二十七條 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和李莊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汛減災工作,保證其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組織參與防汛抗洪防災減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李莊段長江水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依法合理布置生態綠化、人文景觀、休閒休憩等設施,保護生態功能和河道歷史風貌,維持河道的自然形態,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美化河道環境,嚴禁非法采砂。
第二十九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完善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
餐飲行業應當設定油污收集等預處理設施。
第三十條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和處理。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加強垃圾站點的標準化建設,制定激勵措施推動垃圾分類工作,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三十一條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或者更改溝渠、水井,擅自修改通行道路、鋪設管線等;
(二)擅自占道經營、流動經營;
(三)臨街搭設靈堂、晾曬衣物、亂堆亂放物品;
(四)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等廢棄物,違反規定排放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
(五)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露天燒烤或者燃用高污染燃料;
(七)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
(八)在核心保護區飼養家禽家畜;
(九)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四章 傳承與利用
第三十二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在優先保護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適度、可持續的原則,統籌規劃李莊古鎮的合理利用,發揮古鎮的文化旅遊、公共服務和社會教育作用,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融合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挖掘和利用李莊古鎮歷史文化資源。
第三十三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加強與有關教育、科研機構的交流合作,挖掘、展示李莊抗戰文化的歷史價值和思想內涵,發揮李莊古鎮在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加強李莊古鎮濱江文化帶的打造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等綜合利用,宣傳展示李莊長江文化、移民文化、民俗文化等內涵,發展李莊古鎮特色文化旅遊。
第三十五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通過提供必要的場所、資金等方式,鼓勵、支持開展李莊草龍舞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
李莊草龍舞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培養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妥善保管相關的實物、資料。
第三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結合文化活動和節慶,發展特色文化創意產業。
第三十七條 翠屏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統籌規劃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的經營業態。
鼓勵支持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產業政策和業態布局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和李莊鎮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李莊古鎮傳統飲食文化環境,發掘李莊特色飲食文化的典故、傳說、軼事,鼓勵支持創新產業運作模式。
第三十九條 李莊古鎮保護範圍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等,其組織者應當制定保護方案和安全應急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保護古鎮保護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遺址、遺蹟等,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實施。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按照修繕規範開展修繕活動的,由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安裝遮雨棚、遮陽棚、太陽能板、水箱、安全欄網、空調等設施設備,或者店鋪招牌、旗幌、門面裝修、室外燈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與李莊古鎮風貌不協調的,由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街搭設靈堂、晾曬衣物、亂堆亂放物品的,由李莊古鎮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的,由有權的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李莊古鎮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