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4月15日宜賓市第五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白酒歷史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已經確定為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國家和省級工業遺產,以及歷史建築等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保護。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白酒歷史文化,是指與宜賓白酒相關,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價值的物質、
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他表現形式。
第四條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統籌規劃、合理利用和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酒類產業主管部門指導、督促白酒生產者做好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教育、市場監管、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酒類產業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保護、國土空間等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白酒歷史文化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由文化、文物、酒業、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生態環境和法律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參與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
目標責任制,並將保護工作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在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名錄管理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宜賓市白酒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機制,依法開展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的普查、整理、建檔和更新等動態管理工作,建立資料庫和數位化保護系統平台,對列入名錄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數位化保護管理。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申報或者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提供白酒歷史文化的線索和物品等。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直接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一)已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具有宜賓白酒歷史文化價值的老窖池、老作坊、釀酒遺址、貯酒場所、石刻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未確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已經登記並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具有宜賓白酒歷史文化價值的老窖池、老作坊、釀酒遺址、貯酒場所、石刻和代表性建築等;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公布的與白酒歷史文化相關的歷史建築;
(四)已經公布為國家工業遺產、省級工業遺產,在宜賓白酒產業發展進程中具有較高歷史、科技、社會和藝術價值的核心工業遺存;
(五)歷史上各時代具有宜賓白酒歷史文化價值的文物藏品;
(六)已經列入各級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的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白酒歷史文化資源。
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申請可以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一)能夠反映白酒傳統釀造技藝,連續生產濃香型、醬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產使用的老窖池、老作坊和貯酒場所;
(二)歷史上各時代具有宜賓白酒歷史文化價值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和圖書影像資料等;
(三)熟練掌握、運用和傳承白酒傳統釀造技藝項目相關技藝,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影響力和傳承傳播特點的專業人員或者團體(以下簡稱“技藝代表人”);
(四)具有宜賓白酒歷史文化價值的民間文學、藝術和民俗等;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
第十五條申請進入名錄的程式:
(一)白酒歷史文化資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審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擬列入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四)通過專家委員會評審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公示二十日,符合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錄並公布。
無申請主體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前款規定列入名錄。無申請主體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聯合申報,按照前款規定列入名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名錄,但是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除外:
(一)白酒老窖池空置超過180日的;
(二)貯酒場所不再具備貯酒條件的;
(三)進入名錄的資源滅失、消亡或者喪失保護價值的。
第十七條技藝代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名錄:
(一)喪失傳承、傳播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
(二)評估不合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
(四)其他應當退出的情形。
因年齡、健康等原因喪失傳承、傳播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終止技藝代表人資格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授予其榮譽技藝代表人稱號。
第十八條符合名錄退出條件或者申請退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名錄的管理制度和具體保護措施,公示二十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施行。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建立名錄內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檔案,並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的內容應當包括白酒歷史文化保護項目名稱、標識、認定機構、認定時間、管理機構和相關說明等。
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歷史文化資源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標誌。未經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標誌。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名錄內資源定期檢查和安全責任等制度,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保護工作情況。
白酒歷史文化資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名錄內老窖池、老作坊、釀酒遺址、代表性建築和國家工業遺產、省級工業遺產核心物質遺存的保護,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使用保護檔案。
第二十二條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列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釀酒遺址和貯酒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經申請列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釀酒遺址和貯酒場所周邊一百米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化工、印染、噴塗、養殖等影響其安全及生態環境的生產、商業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白酒歷史文化資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持續、合理使用和維護列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和貯酒場所,不得損害老窖池、老作坊和貯酒場所的釀酒或者陳釀功能。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白酒歷史文化文物藏品、重要實物、藝術品、工藝品、文獻、手稿和圖書影像資料等建立檔案、妥善保存、展示利用。
第二十五條技藝代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傳授、展示技藝、文藝創作和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原始資料文獻、實物和場所等,並獲得相應報酬;
(三)申請獲得項目保護經費或者補助;
(四)傳承白酒傳統釀造技藝,提出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和發展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五)參加培訓、對外交流等活動;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榮譽技藝代表人,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並鼓勵其所在單位或者社會組織進行資助。
第二十六條技藝代表人履行以下義務:
(一)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配合文化旅遊、酒類產業等主管部門進行白酒歷史文化資源調查工作;
(三)參加白酒歷史文化公益性宣傳推廣、交流研討和展示表演等活動;
(四)嚴守商業秘密,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損害白酒傳統釀造技藝項目保護單位形象及合法權益;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和酒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檔案,每兩年對技藝代表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一次評估。
白酒傳統釀造技藝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藝代表人的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
第二十八條對已進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項目,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總體保護規劃,劃定文化遺產保護範圍,明確建設控制要求,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白酒歷史文化保護良好、資源集中、白酒傳統釀造技藝規模化運用有廣泛社會認同的區域劃定為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區,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劃定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區應當徵求本區域內單位、居民意見,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諮詢論證。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控源、截污、修復、治理等措施,通過實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修復工程,持續提升宜賓市行政區域內長江、金沙江、岷江的幹流、支流及其兩岸生態環境質量。
第三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區及其周邊的
大氣污染源實施綜合整治,改善區域環境空氣品質。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區及其周邊開展土壤污染現狀調查、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釀酒專用糧生產區域進行保護,改善生態環境,提升環境質量。
第三十四條在保護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的前提下,推廣運用現代清潔生產技術,使用清潔能源。
第四章傳承發展
第三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融入白酒歷史文化元素,建設白酒文化特色小鎮、主題公園、特色文化街區等,彰顯城市酒文化特色。
鼓勵和支持酒類生產企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挖掘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發展工業旅遊,促進文化與旅遊、酒產業與旅遊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六條每年12月為“宜賓白酒歷史文化宣傳展示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白酒歷史文化的宣傳,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宣傳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白酒歷史文化研究、展示、傳播和推廣等保護活動。
第三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白酒歷史文化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第三十八條鼓勵和支持白酒傳統釀造技藝項目保護單位建立生產性保護基地和傳承基地,在不改變白酒傳統釀造技藝的基礎上,提高傳統工藝傳承和創新能力。
第三十九條鼓勵和支持白酒傳統釀造技藝項目保護單位開展常態化傳承培訓和技能實踐教學活動,培養傳承人群,夯實傳承基礎。
鼓勵和支持白酒傳統釀造技藝代表人設立大師工作室和傳習所(室)。
第四十條鼓勵和支持白酒歷史文化資源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等共建教學研究和實踐基地,開展生產研究和教學實踐活動,培養專業人才,促進成果轉化。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多種形式參與白酒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與白酒歷史文化相關的博物館、陳列館和其他收藏機構,有條件的可以建立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的教育基地。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白酒歷史文化相關藏品捐贈或者出借博物館、陳列館和其他收藏機構等進行展覽和研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請進入名錄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已經進入名錄的,予以取消,並責令其退還項目保護經費或者代表人補助經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破壞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標誌,或者擅自移動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標誌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經申請列入名錄的老窖池、老作坊、釀酒遺址和貯酒場所周邊一百米內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的設施,或者進行化工、印染、噴塗、養殖等影響其安全及生態環境的生產、商業等活動的,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8月26日,《宜賓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召開。據悉,《宜賓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條例》已於7月25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批准,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宜賓作為“中國白酒之都”,市內現存大量諸如老窖池、釀酒技藝等與白酒生產相關的歷史文化資源急需保護和傳承。為了加強我市白酒歷史文化資源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加以推進。
《條例》設“總則”“名錄管理”“保護措施”“傳承發展”“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七條。《條例》系統全面地規定了白酒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製度,要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名錄的管理制度和具體保護措施;針對名錄內的不同項目,《條例》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措施,如設立保護標誌,對老窖池等場所的使用和周邊活動進行規範,明確技藝代表人權利義務,對周邊水、大氣、土壤環境環境的治理等。《條例》從不同的角度,對宜賓的白酒歷史文化進行全方位的保護。
就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會議指出,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條例》的重大意義;多措並舉,全力做好《條例》的實施準備;齊抓共管,切實保障《條例》的正確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鄧前衛出席發布會並講話。
解讀2
8月26日,《宜賓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召開。該《條例》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旨在傳承和弘揚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宜賓白酒傳統工藝和白酒釀造生態環境,促進宜賓經濟社會發展。
“酒都”立法保護白酒歷史文化
“宜賓白酒憑藉獨特的區域條件、氣候條件、環境條件等優勢,在全省、全國白酒行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宜賓作為‘中國白酒之都’,歷史上各朝各代均有佳釀問世,是中國白酒文化發祥地之一。”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熊鳴介紹,市內現存大量諸如老窖池、釀酒技藝等與白酒生產相關的歷史文化資源急需保護和傳承。為了加強我市白酒歷史文化資源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加以推進。
《條例》設“總則”“名錄管理”“保護措施”“傳承發展”“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七條。其中,“總則”規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概念定義、保護原則、職責分工和經費保障等內容;“名錄管理”規定名錄製度、進入名錄條件和程式、退出名錄的情況和程式等內容;“保護措施”一是規定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他資源保護措施,二是規定區域性整體保護的基本制度,三是規定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傳承發展”規定文化特色展示、宣傳傳播途徑、生產性傳承、資源利用等鼓勵促進條款;“法律責任”對必要的禁止性規定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附則”規定實施時間。
全方位保護宜賓白酒歷史文化
2018年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市委要求,結合社會各界提出的立法建議,將《條例》列入了2018年立法計畫,並向市政府交辦了《條例》的起草任務。同年5月,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完成了《條例(草案代擬稿)》。隨後《條例(草案代擬稿)》經原市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組織專家論證等,8月,市政府五屆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十七、二十二次會議分別於2018年8月、10月和2019年4月三次審議後,表決通過了《條例》。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7月25日,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了《條例》,同意於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8月23日,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公告了條例文本。
“宜賓境內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數量和種類相當豐富,為此,《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條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加強對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要求其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和保護
目標責任制。”熊鳴介紹,《條例》以第二章專章,系統全面的規定了白酒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製度,要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名錄的管理制度和具體保護措施;針對名錄內的不同項目,條例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措施,如第二十條設立了保護標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老窖池等場所的使用和周邊活動進行了規範、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明確技藝代表人權利義務、第三十條至三十二條對周邊水、大氣、土壤環境的治理等。“可以說,條例從不同的角度,對宜賓的白酒歷史文化進行了全方位的保護。”
《條例》體現宜賓特色
宜賓白酒歷史悠久,從先秦時期的蒟醬到如今馳名中外的五糧液,綿延了4000多年的歷史。市內不僅有五糧液長發升、利川永明清釀酒作坊、流杯池、安樂泉等物質文化遺產,也有公布為非遺項目的白酒釀造技藝及其傳承人、民俗、文獻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白酒
歷史文化遺產反映的是宜賓先民們的勞動智慧,記載的是中國人民涉足生物工程科學領域的進程,已經成為中華傳統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條例》從加強管理、促進規範、鼓勵創新出發,力爭將這承載宜賓歷史的寶貴資源保護好傳承好發展好。在《條例》制定過程中,也非常注重體現“宜賓特色”。
熊鳴介紹,宜賓市人大常委會一直以來將“有特色、不牴觸、可操作”作為制定地方法規的最基本要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條例同樣體現了這樣的理念,條例規定內容一是保護範圍廣泛,二是保護手段多樣,三是保護措施具體,四是傳承發展並重。“比如,在立法過程中,我們深入調研,發現宜賓現存三十年以上窖齡的老窖池有11000餘口,分布在七個區縣;四十年以上窖齡的老窖池有1600餘口,分布在五個縣區。我們多次討論認為,若將窖齡明確為40年以上,則需要保護的老窖池數量太少,達不到立法保護在面上的覆蓋。為加大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力度,建議採用三十年標準,這也切合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我國白酒行業大發展、宜賓白酒產業迅速發展的時代意義。”
熊鳴繼續舉例,比如,對“非文保”老窖池的保護,若參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在其周圍劃定具體保護區域,既會對城市規劃建設產生較大影響,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束縛酒業企業生產發展。但老窖池作為條例的核心保護對象,保護措施不具體又不行。“經我們多次研究,一致認為,對老窖池保護不劃定具體區域,但在其周圍一定範圍內對可能影響其環境和安全的設施建設、產業布局等作一定限制,這既達到了保護老窖池的目的,也不過多的影響城市和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