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財政預算決算審批監督條例

1996年9月26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財政預算決算審批監督條例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對財政預算、決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預算執行的職權,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財政預算、決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
第二章 財政預算決算的審查批准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本級決算,並作出相應決議。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政府報送的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匯部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及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提供以下檔案和資料:
(一)關於上年度本級總預算及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上年度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表;
(三)本年度本級總預算草案;
(四)本年度本級預算草案;
(五)本年度本級總預算收支平衡表;
(六)會議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七條 審議本年度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指導思想;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相應說明;
(三)實現預算目標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大會作關於上年度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及本年度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出席會議的代表,並將關於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決算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有關檔案材料應當在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報送。
決算各項數字必須真實,編制的收支數額應當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章 財政預算的調整
第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財力支出或減少收入,並影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而進行的預算調整,必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原批准的重點支出增長比例因特殊情況需要下調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對於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財力支出或減少收入,但不影響原批准預算收支平衡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在預算年度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備案。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本級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15日前提報,並對預算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及措施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國家專項追加或追減資金以及上級政府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等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預算調整,但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設定預備費。動用預備費可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執行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在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四章 財政預算的監督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及決算的監督。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年度內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及有關分析材料按月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於每年提請批准決算之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關於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對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的問題組織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受詢問的市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必須給予說明或答覆。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10名以上代表聯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給予答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委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預算相關的問題進行檢查或視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全面地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以及擅自動用國庫款、隱瞞預算收入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責令市人民政府予以糾正並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財政預算決算審批監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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