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

(2013年8月22日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13年11月8日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5月1日
概述,正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說明,

概述

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
(2013年8月22日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13年11月8日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和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事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彩票公益金對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要作用。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六條殘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應當向殘疾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核發殘疾人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免收證件工本費。貧困殘疾人申請辦理殘疾人證的,其評定費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完善產前檢查制度,預防殘疾的發生。
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新生兒可能致殘病種篩查實行免費制度。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和貧困家庭八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家庭康復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鄉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康復基本設施和專業人員,開展康復工作。衛生等相關部門負責對社區康復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評估,為殘疾人康復提供基本服務。
第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逐步增加向殘疾人免費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服務,配置和更換輔助器具,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或者補貼。
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要求逐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門醫療機構為重度精神殘疾人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在家居住的重度精神殘疾人提供精神科基本藥物維持治療。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扶持貧困地區發展特殊教育事業。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為殘疾人捐資助學。
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由學校免費提供在校期間的食宿,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生活和交通補助。
第十三條考取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助學補貼。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遠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並取得畢業證書的殘疾學生及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助學補貼。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七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其差額人數和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超過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其超出比例安排的殘疾人所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統籌部分,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五條對福利企業年退稅總額低於企業為殘疾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的,其企業繳納部分的差額,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六條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在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助等方面給予扶持。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農村殘疾人生產實用技術培訓,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在項目和資金上優先安排。
有關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制度。
政府舉辦的各級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崗位推薦,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鼓勵民辦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崗位推薦。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配備適合殘疾人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器材,並給予經費、人員等方面支持。
市和區、縣(市)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室,並根據盲人的實際需求逐年增加盲文讀物和有聲讀物種類、數量。
市屬新聞媒體應當開辦殘疾人專欄、專題節目和電視手語新聞。鼓勵新聞媒體刊播助殘公益廣告。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鼓勵、組織本單位殘疾人參加文化體育活動。殘疾人被選拔參加區、縣(市)以上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文藝、體育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其崗位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受影響,學生保留學籍。
建立殘疾人優秀文藝、體育人才的培養、選拔、輸送和激勵機制。對於參加國內、國際性重要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賽事級別和名次給予與健全人同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訂立勞動契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不得違法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契約。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和扶持殘疾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代繳全部或者部分保險費用。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和重度殘疾人實施分類救助:
(一)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浮適當的比例;
(二)對重度殘疾人、老年殘疾人、一戶多殘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給予生活費補貼;
(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四)對遭受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突發性事故的貧困殘疾人,給予臨時救助。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安排。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在樓層分配上給予特殊照顧。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托養、供養和康復等服務機構。
倡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為殘疾人家庭提供無償服務。
第二十六條盲人或者聾人家庭安裝和使用有線電視和數位電視,收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電信服務單位對視力、聽力和言語殘疾人免收或者優惠收取相關費用。
鼓勵電信和廣播電視服務單位對肢體、智力、精神和多重殘疾人家庭給予減免網際網路接入服務費、有線電視和數位電視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風景區、公園,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重度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但上述場所舉辦商業性文體活動時除外。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實施公共場所、社區(村)辦公場所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以滿足殘疾人的實際需求。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對其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無障礙設施能夠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共運輸企業在完善交通環境、更新設備設施時,應當充分考慮殘疾人無障礙需求。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並減免停車費用。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瀋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3年8月22日經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了解和審議《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現有各類殘疾人384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529%,其中視力殘疾57萬人,聽力殘疾69萬人,言語殘疾5千人,肢體殘疾139萬人,智力殘疾24萬人,精神殘疾35萬人,多重殘疾55萬人,有殘疾人的家庭占全市家庭的五分之一。殘疾人是一個特別需要幫助和照顧的困難群體。由於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約和自身障礙的影響,殘疾人總體生活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差距較大,需要由政府和社會為他們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必要條件。
1998年4月29日瀋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瀋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5年。該規定對於維護我市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氛圍,發揮了應有作用。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進步,《規定》大部分內容落後於上位法,已不適應保障我市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條例,提高保障標準和服務水平,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生活。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也是我市殘疾人事業規範發展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條例》的簡要過程
《條例(草案)》由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共同起草,由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議案。2013年6月26日至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常委會一審之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向社會公布《條例(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徵求了人大代表、立法顧問、立法顧問單位、政協委員、有關專家、律師、基層殘聯幹部、殘疾人代表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有關部門、市法院、檢察院等部門以及廣大市民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又書面徵求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指導意見。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於8月12日召開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3年8月21日至22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期間,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參照了北京、重慶、廣州、大連等市的立法經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的規定。《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明確了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了應當充分發揮彩票公益金對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並明確規定“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這樣規定,目的是依法規範和保障殘疾人事業經費的投入。
(二)關於完善殘疾預防和康復服務體系的規定。《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以及完善產前檢查制度等方面的內容;第八條規定了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第九條規定了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家庭康復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這樣規定,強化了政府在殘疾預防、殘疾兒童救助以及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建設方面的責任。
(三)關於提高殘疾人基本生活標準的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和重度殘疾人實施分類救助。這樣規定,目的是提高殘疾人基本生活標準,加強政府在殘疾人救助上的責任。
(四)關於擴展公共服務優惠範圍的規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政府為重度精神殘疾人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第十二條規定了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由學校免費提供在校期間的食宿,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生活和交通補助;第十八條規定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服務的內容;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殘疾人持有效證件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的內容;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允許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風景區、公園等內容。這樣規定,目的是從政府和社會兩個層面提高我市殘疾人的基本保障標準。

審查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3年9月17日召開會議,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殘疾人是一個特別需要幫助和照顧的困難群體,由於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約和自身障礙的影響,殘疾人總體生活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差距較大,需要由政府和社會為他們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必要條件。《瀋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自1998年實施以來,對於維護瀋陽市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氛圍,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進步,原規定的大部分內容落後於上位法,已不適應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需要。瀋陽市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保障標準和服務水平,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瀋陽市實際,重新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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