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經1998年4月29日瀋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30日遼寧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4月19日瀋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22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修正。該《規定》共23條,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2013年8月22日瀋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批准《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該《條例》第31條決定,廢止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瀋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
- 目的: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 通過:1998年4月29日
- 施行:1998年9月15日起
保障規定,保障條例,
保障規定
瀋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
(1998年4月29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1998年7月30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4月19日瀋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2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准《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殘疾人的義務,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法規、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工作,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市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協助市人民政府開展殘疾人工作,發展殘疾人事業。工商、稅務、公安、司法、勞動、人事、民政、財政、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做好殘疾人的工作。區、縣(市)和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多的企事業單位應有人負責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社會各界和國內國外組織及個人資助殘疾人事業。凡在我市投資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優惠政策,做出突出貢獻的,應予以表彰。
第六條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和監護人,應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責任,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第七條 殘疾人的特殊教育經費投入,應本著特殊扶助的原則予以照顧,高於普通教育投入的增長比例。
第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對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接收。本市所屬中等學校對殘疾學生因殘疾在報考和在學期間體育科目達標有困難的,應給予照顧。生活困難的殘疾學生,學校應按規定減免學雜費。高等院校設立的貸學金,應優先保證生活困難的殘疾學生。
第九條 要建立健全殘疾人的康復機構。市、區、縣(市)應建立殘疾人康復指導中心;鄉(鎮)街應建立康復站;居委會、村委會應支持建立家庭康復點。
第十條 籌集殘疾人的康復醫療經費要堅持自籌、群幫、公助的原則。殘疾人為恢復或補償功能按規定所需醫藥費,屬公費醫療或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承保單位按規定支付;應由民政部門救濟的殘疾人康復醫療經費由民政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不低於在職職工總數1.7%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不得拒收。確無條件安排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理由辭退或裁減殘疾職工。被兼併或破產企業的殘疾職工應優先安置。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城管等部門應按規定減免稅費,優先安排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在土地分配或調整時,應優先照顧殘疾人;對殘疾人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可減免土地承包費、義務工、村提留和其他社會負擔。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足額繳納殘疾人的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應按規定足額發放殘疾人養老保險金。農村的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的,集體公助的補助比例可適當提高。
第十五條 殘疾人的房屋動遷、安置應優先安排,樓層的分配應適應殘疾人的生活。
第十六條 殘疾職工的醫藥費優先報銷。醫藥費個人承擔部分有困難的,單位可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新聞單位應積極宣傳殘疾人事業。報刊、電台、電視台可開設適合殘疾人的專題欄目,公共圖書館應設立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或專櫃。
第十八條 文化、體育部門應組織和扶持殘疾人的文化、體育活動,有計畫地建立殘疾人文藝、體育活動場所。
第十九條 殘疾人憑《殘疾證》免費在停車場所停放代步用車,公園對殘疾人免收門票,影劇院對殘疾人實行半價收費。
第二十條 法律服務機構,應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的法律事務服務。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公共設施,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無障礙設計規範進行建設,設立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現有的公共場所應逐步進行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改造。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限期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給殘疾人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損害的,應依法賠償,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保障條例
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2013年8月22日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瀋陽市殘疾人保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