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2000年3月28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0年6月8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6.08
  • 實施時間:2000.06.08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我市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組織殘疾評定。經認定、評定或鑑定為殘疾人的,到戶籍所在地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憑殘疾證享受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待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使殘疾人事業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工作,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協助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並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應發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公安、司法、民政、交通、商業、郵政、電信、城建、工生、房產、公用、電業等部門,應在各自的管理範圍內,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
殘疾人的法定撫養、扶養、贍養和監護人,應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和國內、國外組織及個人資助殘疾人事業。
提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開展幫扶貧困殘疾人活動,逐步建立和完善助殘包戶扶貧制度。
殘疾人聯合會經批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助殘募捐活動,社會各界應予以支持。
第八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方面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一切單位、個人都有權制止和糾正,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殘疾預防,並按國家和省確定的康復工作方案,制定計畫,分級負責,採取切實措施,完成各項殘疾人康復任務。
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醫療費用,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範圍內,屬於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醫療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承保單位按規定承擔;屬於社會救濟對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地方財政應保證殘疾人康復匹配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加強領導,統一規劃,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市和有條件的縣(區)應設立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國小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各級各類學校對符合國家錄取規定的殘疾學生,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接收。
第十一條 對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家庭的子女應減免雜費。
市、縣(區)設立的“寒窗基金”應優先向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在學子女借貸。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專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殘疾人特點和市場需求免費開展各項職業技術培訓;社會職業培訓機構應免費接納殘疾人參加培訓,並給予生活方面的照顧;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訓練,不斷提高其崗位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招、應聘的殘疾人考試、考核合格,符合其所報崗位要求的,應予以招用、聘用。對招用、聘用的殘疾職工,應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並給予必要照顧。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辭退殘疾職工。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制定專門政策和措施,避免殘疾職工失業。
有生產任務的企業或企業改組、改制,應儘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對企業因關停並轉而失業的殘疾職工,有關部門和企業應妥善安排好其生活,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對失業的殘疾職工,市、縣(區)政府應優先安排其再就業。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數)安排具備就業條件的殘疾人就業。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用於扶持殘疾人就業和與殘疾人就業有關的其他開支,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對殘疾人福利性企事業單位和殘疾人組建的微型企業,工商、稅務、城管、衛生、環保、電業等部門應在生產、技術、資金、信貸、物資、場地、信息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
第十七條 對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十八條 對在農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家庭副業的殘疾人,各有關部門應在提供諮詢、信息、農用物資供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免費給予技術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在調整承包土地時,應優先照顧殘疾人;對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減免土地承包費、義務工、村提留和其他社會負擔。
第十九條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困難戶,由有關部門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濟補助,保證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條 城鎮殘疾人房屋拆遷、安置應優先安排,在地段、樓層的分配上給予照顧。對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遷殘疾人,其就近上靠標準戶型超過原建築面積的增加面積資金,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辦理。
農村殘疾人困難戶建房,免徵占地費、放線費、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一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及簽訂託管契約的下崗殘疾職工家庭,其暖氣費經市、縣供熱管理部門審批後,由政府供熱保證金統一支付。
第二十二條 報刊、電台、電視台等新聞部門應大力宣傳殘疾人事業,開設殘疾人專題節目,在電視節目中逐步增加字幕、手語等。公共圖書館應創造條件開設盲人有聲讀物室或專欄。
第二十三條 市及縣(區)、鄉鎮(街道)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事業單位,應逐步建立殘疾人活動場所,豐富殘疾人業餘文化生活。
文化、體育部門應積極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並免費提供場地、器材和各種服務。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公共設施建築,應按國家規定的無障礙設計規範執行,對不執行設計規範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對殘疾人經常出入的、指定的公共場所應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並加強管理,不得占用;市、縣中心主要路口應設定音響信號裝置。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殘疾人提出的正當要求和反映的實際困難,應認真協調,儘快予以解決和處理。
司法機關應優先受理殘疾人訴訟案件,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憑當地殘聯證明,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應由殘疾人支付的訴訟費及醫療、傷殘鑑定費用應減半或免收。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如下優惠,有關單位應設定相應標誌:
(一)到衛生醫療機構就醫,優先掛號、就診、化驗、交費、取藥;
(二)優先購買車、船、機票;
(三)進入紀念館、博物館、公園、風景遊覽區等社會公共場所免購第一門票;
(四)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和殘疾人節日期間到體育場(館)、影劇院、文化宮免費觀看公益性演出;
(五)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六)盲人和截癱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
(七)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時,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
(八)免費在停車場停放殘疾人專用車輛。
第二十七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拒絕接收符合就業條件的殘疾人就業的;
(二)拒絕招用、聘用有勞動能力、符合所報工種、崗位要求的殘疾人或在勞動報酬、福利待遇方面歧視殘疾職工的;
(三)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又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四)對應該救濟、供養和收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而不救濟、不供養和不收養的;
(五)對農村無勞動能力或困難的殘疾人家庭,不按規定減免村提留、義務工和其他社會負擔的;
(六)不按規定免收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在校學習雜費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專項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捐款、募集的資金、物品挪作他用的,按違反財經紀律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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