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瀋陽市建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92.12.22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建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築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建築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標製作及構築物等,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進行平等競爭,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招標投標。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成立建築工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產局、市工商局、市建設銀行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三)調解招標投標重大糾紛;
(四)對國家、省、市重點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設辦公室,負責建築工程施工招標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及投標單位的資質;
(二)審查招標檔案並審定標底;
(三)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簽發中標通知書;
(四)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六)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在我市的國家直屬、省屬專業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其專業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其他民用項目及我市規劃內的項目的招投標,由市招標投資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未經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另行設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
第三章 招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託或由市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代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諮詢機構代理招標。委託代理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九條 建設單位經資格認證後,在招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力:
(一)按照有關程式規定,進行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及價格管理規定,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條 建築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准;
(二)項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三)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和來源已經落實並經審計確認;
(六)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併列入施工招標範圍。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施工招標可採用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及工程實物量招標。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的方式。
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經批准後,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市招標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接受資質審查;
(二)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並經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審查後,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投標單位申請投標,並接受資質審查;
(五)向審定的投標單位分發與招標活動有關的材料並答疑;
(六)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七)招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籤發之日起15日內,依據中標通知書內容,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工程契約並返還投標保證金;
(八)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7日內,向招標單位返回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十四條 招標活動時間應自發出招標檔案至投標截止,小型工程不少於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於30天。
招標檔案發出後10日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四章 標底
第十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有資質的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招投標代理機構及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諮詢部門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招標檔案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按照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進行定額、規範和確定工程量;
(二)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並應控制在批准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乾的限額內;
(三)標底價格應包括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及施工不可預見費、措施費和優質工程補償費等;
(四)標底價格應充分考慮市場的實際變化;
(五)一項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八條 標底價格作為招投標市場定價的依據,其中標工程價格可高於標底價,也可低於標底價,並限制在標底價的上下百分之三區間浮動。
第十九條 標底必須經市建築工程預算審查中心審查,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標底應密封保存到開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條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投標證書、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投標競爭。施工企業在施工招投標活動中,有權確定投標報價並提出工期和優質工程補償。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投標證書和取費等級證書;
(二)企業簡歷及業績;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全員職工數量,平均技術等級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檔案時,須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製作投標書,並在規定日期內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須蓋有單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投標書應在標底公布後啟封。
投標單位發現送出的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契約條件等建議方案,並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市場交易
第二十六條 招投標活動可本著自願的原則在招投標市場進行。招投標市場設在市建築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市場交易採取明標明投,暗標暗投,多向議標的方式。
經市招標辦審批的議標工程項目,方可由招標單位同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單位進行多向議標。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工程類別與投標單位施工資質等級相應的條件下,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可擇優互選交易對象。
第二十九條 在市場交易中,建設單位不準自行組織“一口價”、“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標活動。
第七章 開標 評標 決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決標活動,應在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當眾開標公布標底,宣布評標、決標辦法,開啟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內容。
第三十二條 開標、評標、決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檔書作廢: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無法人(單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代理人的印鑑;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辨認不清;
(四)逾期送達;
(五)開標後投標單位遲到半小時以上或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三條 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建設單位委託的代理機構)和建設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組成。
評標、決標應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理的原則,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就地就近的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自開標(或開始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7天,大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五條 確定中標單位後,招標單位應將決標書抄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簽發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 中標工程的招投標雙方向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交納中標總價千分之一的招投標管理費,其中招標單位承擔百分之七十,中標單位承擔百分之三十。標價暫定的,按其工程預結算追加或退還其差額。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工程未經招標施工的,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分別按工程總價百分之一處以罰款,並責令其終止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承發包關係,取消施工單位投標資格一年。
第三十八條 發出招標檔案後,由於招標單位原因而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工業、公建工程,招標單位按底價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標單位賠償其經濟損失;民用工程,招標單位按底價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標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決標後拒絕簽訂承發包契約的責任方應按決標價格的千分之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並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處以決標價格千分之二的罰款。
第四十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決標困難或無法決標的,由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視情節取消其對該工程的投標資格或給予一年以下停止參加投標活動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製作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資質等級或採取不正當的手段奪標的,取消投標資格一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利用招標權索賄收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泄露標底、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招標單位在其招標中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以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招標投標中雙方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經濟契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招標管理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新民市、遼中縣、康平縣、法庫縣、蘇家屯區、新城子區、于洪區、東陵區的招投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當中的具體問題由瀋陽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瀋陽市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沈政發〔1989〕54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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