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內部審計師協會

濰坊市內部審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Weifa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縮寫為WFIIA。 本會是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是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服務的社會性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內部審計師協會
  • 外文名:Weifa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 簡寫:WFIIA
  • 指導思想: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聯繫內部審計工作實際,發揮本會的職能作用,促進內部審計事業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協會基本職能是管理、服務、宣傳、交流。即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內部審計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信息交流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通過各種方法開展宣傳,擴大內部審計的影響;積極開展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研討,擴大交流,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濰坊市內部審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Weifa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縮寫為WFIIA。
第二條 本會是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是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服務的社會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聯繫內部審計工作實際,發揮本會的職能作用,促進內部審計事業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職能是管理、服務、宣傳、交流。即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內部審計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信息交流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通過各種方法開展宣傳,擴大內部審計的影響;積極開展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研討,擴大交流,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五條 本會接受濰坊市審計局的領導和濰坊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地址:山東省濰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聯繫實際,協助審計機關制定具體貫徹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組織開展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後續教育,推動實行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四)組織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考試,並進行註冊管理;
(五)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
(六)提供內部審計諮詢服務,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
(七)制定內部審計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發展,指導縣、市、區內部審計師協會工作;
(八)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辦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會員管理有關事宜;
(九)組織內部審計人員開展省內和國內考察學習活動;
(十)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濰坊市審計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會員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 單位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縣市區的內部審計師協會,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 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1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專業水平者;
2 在內部審計崗位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審計人員;
3 審計機關內部審計管理指導人員。
(三)特邀個人會員
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本會特邀個人會員。
第十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辦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接受後續教育、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並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換和增補的事宜;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一般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內部審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濰坊市審計局、濰坊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濰坊市審計局、濰坊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山東省內部審計師協會和全市各縣、市、區內部審計師協會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由分支機構選舉產生,報本會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和財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事前經市審計局、民政局審查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故要終止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終止動議須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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