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負責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全市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制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開展“三公”經費、會議費使用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審計調查。
(七)加強對巨觀政策的研究,組織實施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各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局領導幹部。
(十一)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加強境外資產審計,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二)制定全市審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強化審計數據採集、管理和使用。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內部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制定機關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應急管理、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編報匯總本系統預算和決算;管理監督本系統財務經費、國有資產;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後勤保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擬訂全市審計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審計行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務群團、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來信來訪等工作;承擔機關教育、制度、監督等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協助管理縣市區審計局領導幹部;負責全市審計幹部隊伍建設和崗位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審計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職稱改革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研究室。負責擬訂全市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報告、檔案和管理制度的草擬及修改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新聞宣傳及同新聞機構的聯絡工作;負責對全局重點工作和涉及到全市審計重點工作的科研、策劃,提供決策與實施決策服務;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年鑑史志工作;組織開展調研工作;負責總結對全市審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經驗。
(四)法制科。負責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負責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草擬、修改和報批;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研究探索績效審計工作,對科室開展的績效審計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和管理濰坊市內部審計學會、內部審計協會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參與本部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和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財政審計科。組織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組織審計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實施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審計機關財政審計業務。
(六)行政事業審計科。負責審計市直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與市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察機關等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指導全市審計機關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七)農業審計科。負責審計市級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審計機關農業審計業務。
(八)資源環保審計科。負責審計市級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理的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審計機關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九)社會保障審計科。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負責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十)金融審計科。負責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市屬專門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活動的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根據省審計廳授權對中央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負責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審計機關金融審計業務。
(十一)經貿與外資運用審計科。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境外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經貿、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十二)計算機審計管理科。負責制定全市審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計算機審計工作;負責審計數據採集、管理使用工作;負責信息系統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區域網路和全市審計機關廣域網的運行和管理;組織開發與推廣套用審計軟體和管理軟體;組織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業務培訓;為機關提供計算機技術服務;管理維護機關內部網路和計算機設備;承擔部分審計業務。
(十三)市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1.綜合科。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2.經濟責任審計一科。負責對市直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全市行政部門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
3.經濟責任審計二科。負責對市直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及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審計;負責全市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
(十四)審計結果執行科。負責送達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負責督促被審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建議及其他自行糾正事項;辦理審計移送和提請政府督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督促了解以上事項的處理情況,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執行工作。
下屬單位
(一)濰坊市審計局派出審計處。負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報社、新聞出版系統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市屬各開發區的財政財務審計工作。
(二)濰坊市政府性投資審計中心。負責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為主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組織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組織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指導全市審計機關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負責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55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審計師1名,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主任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負責人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同級黨委為主的體制。各縣市區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獲得榮譽
2011年1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