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根據協會《章程》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事業服務活動,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本會職能:“管理、服務、宣傳、交流”。截至2004年8月底擁有會員418個, 其中團體會員121個, 個人會員297人(個人會員涉及到182單位,其中121個單位是團體會員單位),在團體會員中,中央在漢單位22個、市屬76個、區屬23戶,若按性質分類行政事業單位58個、企業63個(其中中央在漢企業19個、上市公司16戶、國有控股23個、民營企業5戶)。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武漢市內部審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 WuHa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縮寫為WH IIA。
第二條 本會是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師自願結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是為全市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服務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事業服務活動;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
武漢市審計局,接受武漢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武漢市江岸區勝利街263號市審計局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監督檢查《中國內部審計條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範》的實施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內部審計需要規範化、制度化的意見和建議。
(二)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制定內部審計發展規劃,指導內部審計工作。
(三)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內部審計技術職稱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組織內審人員參加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在湖北的統一考試,協助辦理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協會會員的審核、申報工作。
(五)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武漢內部審計》會刊。
(六)受理審批和管理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指導區內部審計協會的工作;
(八)提供內部審計諮詢服務;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
(九)積極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和湖北省內部審計師協會組織的國際、省際、省內內部審計學術交流活動;
(十)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本市各區內部審計協會、本市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1.具有助師(含)以上技術職稱的內部審計人員;
2.具有中級技術職稱及其以上職稱的相關專業的人員;
3.已經取得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會員和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的人員。
(三)特邀個人會員。
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本會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研討和教育培訓活動;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1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並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名譽會長、顧問,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換和增補的事宜;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審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審計局、民政局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市審計局、民政局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和湖北省內部審計師協會、本市行業和區內部審計師協會、市直部門、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由分支機構選舉產生,報本會備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按《會計法》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本會資產和財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審計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的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審計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要終止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終止動議須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審計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審計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12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