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衛河保護條例

《濮陽市衛河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7日,《濮陽市衛河保護條例》提請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濮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四號
《濮陽市衛河保護條例》已經濮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0月31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7日

條例全文

濮陽市衛河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31日濮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跨區域協作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
第四章 水資源利用
第五章 水災害防治
第六章 水文化傳承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衛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合理利用水資源,防禦、減輕洪澇災害,保護傳承大運河文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衛河流域的水生態保護、水資源利用、水災害防治、水文化傳承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衛河流域,包括清豐縣、南樂縣行政區域內衛河幹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衛河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區域協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擔害擔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衛河保護工作的領導,將衛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所需經費按照支出責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衛河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衛河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衛河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決策部署。
衛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衛河保護工作。
第五條 水利部海委漳衛南運河衛河河務局及其所屬清豐河務局、南樂河務局(以下簡稱衛河河務部門)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監督管理和水災害防治相關職責,做好衛河河道、堤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衛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水利、發展改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文旅、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衛河流域生態保護、水資源利用、水文化傳承和水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 衛河流域各級河長應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衛河幹流及其支流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第二章 跨區域協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等毗鄰市人民政府在生態保護、災害防治、產業發展、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區域協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務中心的聯繫溝通,提高衛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水平。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等毗鄰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衛河流域市際聯席會議機制,推動跨區域協作,共同做好衛河保護工作。
清豐縣、南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毗鄰市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執行衛河流域市際聯席會議決定,協商解決衛河保護的有關事項;協商不成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會同毗鄰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九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涉及衛河流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流域、省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強與毗鄰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實現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第十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及衛河河務部門應當運用網路技術和科技手段,在衛河主要支流匯入口、入河排污口以及行政區劃交界斷面等場所設定視頻監控、遙感監測等設備。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毗鄰的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衛河流域生態環境、水資源、水文、氣象、水災害等監測網路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水質、水量等水情監測站點的統籌布局和聯合監測,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衛河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時,應當加強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在立項、起草和實施等環節的溝通協調,為衛河流域協同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人民政府和衛河河務部門共同加強衛河保護的行政執法,對破壞自然資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線、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三條 衛河流域市、縣兩級司法機關應當與毗鄰的同級司法機關建立健全衛河保護工作的司法協作機制,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流域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組織代表視察等活動,加強對衛河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
第十五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和衛河河務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衛河流域生態流量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流量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入河排污口設定、檢查、監測、關閉等管理要求,規範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設定入河排污口、採樣口、標識標牌及視頻監控系統等,加強排污口的規範化建設。排污口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
第十七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城鎮發展實際,建設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滿足城鎮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需要。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鄉村生態環境用水和農村改廁、農業面源污染控制,穩步推進衛河流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第十八條 衛河流域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指導下,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資源化、無害化利用。
畜禽養殖經營者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清運等處置,禁止將未經處置達標的畜禽糞便、污水排入衛河幹流及其支流。
第十九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衛河河務部門應當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風險隱患的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液直接排入衛河幹流及其支流。
第二十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和衛河河務部門應當組織對衛河流域內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的河段進行治理和生態修復。鼓勵採用先進的生態修復技術,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第四章 水資源利用
第二十一條 衛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實行水量的統一分配與調度,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第二十二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衛河河務部門綜合考慮衛河流域水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論證、規劃和建設衛河乾支流蓄水、節水、調水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加快構建水網體系,最佳化水資源配置。
第二十三條 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衛河故道。
鼓勵利用衛河故道進行雨洪水調蓄,發揮排澇抗旱、涵養水源、生態保護等作用。
第二十四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在地表水源工程覆蓋的地下水超採區採取水源置換、關井壓采等措施,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
第二十五條 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推動節水型農業和高效生態農業的融合發展,完善灌溉工程的配套設施和渠系節水改造建設,因地制宜推廣節水灌溉技術,提高農田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條 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中水和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
景觀綠化、工業生產、建築施工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第五章 水災害防治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務中心的溝通,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設衛河流域防洪減災體系,加強跨區域防洪減災體系協同,推動衛河上下游防洪減災聯動,有效提升衛河流域防禦洪澇災害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動衛河流域防洪規劃編制,並納入海河流域防洪規劃、漳衛河系防洪規劃。
第二十九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線。禁止墾堤種植,禁止在堤頂、堤坡種植農作物。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應當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符合防洪標準等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擅自改變水域和灘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確實無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的,應當同時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新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設立新的村莊或者居住點,不得新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林地,不得新開墾荒地、新建生產堤。
第三十一條 衛河河務部門和衛河流域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衛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標準化堤防等防洪工程體系建設,加強防洪工程的運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和衛河河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橋樑建設的規劃布局,對現有橋樑加強管理,對危橋逐步改造,完善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以滿足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人民政府和衛河河務部門共同建立聯動清淤疏浚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河道淤積監測和河勢調查,在符合流域防洪規劃前提下聯動實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共同建立衛河流域汛情險情通報機制,加強汛期監測預報預警、跨區域預報預警信息共享,實現上下游之間、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之間及時互相通報汛情險情信息。
第三十四條 濮陽市防汛指揮機構應當與焦作市、新鄉市、鶴壁市、安陽市在省防汛指揮機構領導下,實現汛期水庫、河道樞紐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聯合調度。
防洪工程聯合調度應當嚴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勢、防洪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准的運行方案,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
第六章 水文化傳承
第三十五條 衛河河務部門和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水利、文旅等部門應當加強古河道、古堤防、古碼頭等水文化遺址保護,將衛河流域水文化融入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傳承弘揚大運河文化。
第三十六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掘、整理、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農耕文化、地名文化遺產保護。
第三十七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反映衛河流域地方特色、體現衛河流域文化精神、適宜普及推廣的曲藝、戲劇、遊藝等納入各級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創新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打造中國倉頡文化之鄉等品牌,推動衛河流域優秀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和傳承。
第三十八條 市、衛河流域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衛河流域文化、旅遊、體育、生態、水景觀等資源,培育衛河流域文化標誌性的旅遊目的地和文化旅遊精品線路,推動文化旅遊高質量發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排入衛河幹流及其支流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流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
(二)違法利用、占用衛河流域河道水域和岸線的;
(三)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或者縮小水域面積,未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未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的。
第四十二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負有衛河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衛河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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