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濬縣古城保護條例

鶴壁市濬縣古城保護條例

鶴壁市濬縣古城保護條例,2020年8月13日鶴壁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鶴壁市濬縣古城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0/2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濬縣古城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濬縣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濬縣古城的保護、規劃、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濬縣古城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保持古城歷史的真實性、風貌的完整性、文化的傳承性。
第四條 濬縣古城保護範圍為:東至天寧路、西至衛河路、南至白雲路、北至黎陽路的區域。
第五條 濬縣古城實行分區保護,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具體範圍由濬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核心保護區內,除實施濬縣古城保護的規劃項目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建設控制區內建(構)築物需要新建、改建、修繕、維護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風貌協調區內建(構)築物布局和高度不得影響古城視覺通廊,形態、色彩、風格等應當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濬縣古城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濬縣人民政府負責濬縣古城保護工作。
相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古城保護工作。
第七條 濬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文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古城保護管理工作。
濬縣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履行濬縣古城保護具體職責:
(一)研究制定並督促落實古城保護工作計畫、實施方案;
(二)統籌管理和使用古城修繕項目資金;
(三)統籌協調住房城鄉建設、文物、城市管理等部門落實對濬縣古城範圍內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四)建立濬縣古城修繕專家庫,為濬縣古城建設提供技術支撐和保障;
(五)其他古城保護管理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濬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濬縣古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城保護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設立公益性基金、提供技術、志願服務、提出意見建議、開展文化研究等方式,參與古城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濬縣人民政府對在濬縣古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濬縣古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濬縣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一條 濬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文物、旅遊等主管部門以及濬縣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古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古城保護意識。
每年9月26日為濬縣古城保護日,農曆正月為濬縣古城保護宣傳月。
第二章 保護與規劃
第十二條 實行濬縣古城保護名錄製度。
在濬縣古城保護範圍內,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應當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濬縣人民政府文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調整古城保護名錄,報濬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分類建立保護檔案,並設定相應的保護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塗改、移動保護標識。
第十三條 濬縣古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明清古城牆、文治閣、文廟、碧霞宮、雲溪橋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黎陽倉、陽明書院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蹟、遺存;
(三)東大街、南山街等歷史文化街區和北小門裡街、辛莊街等歷史風貌區;
(四)浮丘山唐柏等古樹名木;
(五)李家老宅、南倉口糧倉等歷史建築;
(六)城門樓、城隍廟、縣衙等集中展現濬縣古城布局與內涵的仿古建築;
(七)大運河、大伾山、浮丘山等歷史地理環境要素;
(八)泥咕咕、民間社火、大平調、正月古廟會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
第十四條 濬縣古城應當整體保護山水城一體的特色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控制建(構)築物的高度、形態、體量、色彩和材質,保持重點標誌性保護對象的視覺通廊。
第十五條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濬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濬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由市政府報省政府批准,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濬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應當與濬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銜接。
濬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濬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編制濬縣古城詳細規劃。
第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七條 對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之前,濬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徵求文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 濬縣古城保護範圍內現有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影響濬縣古城整體格局、歷史風貌的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依法有計畫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 濬縣古城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它設施需要新建、改建、修繕、維護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濬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提交實施方案並徵求意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擔歷史建築的修繕和維護責任。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具備修繕和維護能力的,由濬縣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不得拆除歷史建築中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磚、木、石雕等建築構件。
第二十一條 濬縣人民政府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城保護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
第二十二條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控制古城核心區人口密度,使其達到合理水平。
鼓勵和支持行政單位和企業事業單位遷出,外遷騰退的房屋和土地,應當用於古城保護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 濬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的保護整治,保持傳統街巷格局,逐步恢復歷史環境風貌。
第二十四條 濬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以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整治修復古城水系,完善古城雨污分流、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保持水體潔淨。
禁止向大運河、護城河等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或者實施其他污染、危害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濬縣古城保護範圍內,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濬縣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以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六條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公共運輸,倡導綠色出行;根據古城保護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限制機動車通行。
濬縣明清古城牆(包括遺址)範圍內,實行車輛準入制,具體辦法由濬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濬縣古城的經營業態,依法制定並發布鼓勵、控制和禁止經營的項目目錄,合理安排市場布局,促進業態多樣化發展,突出地方特色。
第二十八條 濬縣古城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安裝空調外機等戶外設施,設定店鋪門面、招牌、廣告燈箱等,應當與濬縣古城特色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正月古廟會等大型民眾文化活動的管理,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和活動方案,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古城文物、建築和設施安全。
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濬縣古城保護範圍內開展大型戶外公益活動、民眾文化活動、商業活動以及影視攝製等,應當依法報請相關部門批准。禁止擅自使用熱氣球、無人機及其他飛行物。
第三十條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位化信息系統建設,運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古城保護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子貢儒商文化、大運河文化等具有濬縣特色傳統文化的挖掘研究,統籌古城文化資源保護、開發、利用。
第三十二條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文化的整理和利用,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化利用辦法,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十三條 濬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濬縣古城標識,加強標識的保護和利用,強化濬縣古城品牌效應。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築、傳統民居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將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對公眾開放,展示古城傳統生活形態和民俗文化。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古城資源,依法開展以下活動:
(一)傳承弘揚正月古廟會、民間社火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民俗傳統文化;
(二)開設專題博物館、文化展示館、特色圖書館;
(三)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開展影視、演出、攝影、書畫、戲曲以及文學創作等活動;
(四)開展民間工藝品和古玩字畫的展示和交易;
(五)製作、展示、銷售泥咕咕、黃河古陶等傳統手工藝品、民俗工藝品和紀念品;
(六)經營民宿客棧、傳統餐飲和特色小吃,開發古城文化旅遊、休閒旅遊;
(七)其他有利於濬縣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濬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每株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安裝空調外機等戶外設施,設定店鋪門面、招牌、廣告燈箱等不符合濬縣古城特色風貌的,由濬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第四十條 負有濬縣古城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古城保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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