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衛河保護條例

《鶴壁市衛河保護條例》是鶴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7日,《鶴壁市衛河保護條例》提請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11月30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鶴壁市衛河保護條例》,《條例》將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壁市衛河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27日,《鶴壁市衛河保護條例》提請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鶴壁市衛河保護條例》。

條例全文

鶴壁市衛河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27日鶴壁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跨區域協作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
第四章 水災害防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衛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防禦、減輕洪澇災害,保護傳承大運河文化,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衛河流域的水生態保護、水災害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衛河流域,是指本市境內衛河幹流及其淇河、共產主義渠等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衛河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區域協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衛河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衛河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衛河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衛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衛河保護工作的領導,落實衛河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的決策部署,將衛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衛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衛河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衛河流域生態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務中心的聯繫溝通,釐清管理許可權和責任,依法行使水行政監督管理職責。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林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衛河保護工作。
第六條 衛河流域各級河長應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衛河幹流及其淇河、共產主義渠等支流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等工作,督導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第七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網路技術和科技手段,在衛河幹流及其淇河、共產主義渠等支流主要匯入口、入河排污口以及行政區劃交界斷面等場所設定視頻監控、線上監測等設備,提高水情、水質監管能力,促進衛河流域精細化、智慧型化管理。
第八條 衛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衛河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保護、水災害防治和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鼓勵民眾性基層組織、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開展衛河保護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生態保護、防災減災和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營造衛河保護良好社會氛圍。
第九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參與衛河流域生態保護、水災害防治和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十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衛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跨區域協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在生態保護、災害防治、產業發展、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區域協作;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務中心的聯繫溝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共同建立衛河流域市際聯席會議機制,推動跨區域協作,共同做好衛河保護工作。
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毗鄰的安陽市、新鄉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執行衛河流域市際聯席會議決定,協商解決衛河保護的有關事項;協商不成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會同毗鄰的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三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涉及衛河流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省及流域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強與毗鄰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實現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第十四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毗鄰的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衛河流域生態環境、水資源、水文、氣象、水災害等監測網路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水質、水量等水情監測站點的統籌布局和聯合監測,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衛河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時,應當加強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在立項、起草、調研等各個環節的溝通與協作。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共同加強衛河保護的行政執法,對破壞自然資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線、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七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司法機關應當與毗鄰的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衛河保護工作的司法協作機制,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流域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八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組織代表視察等活動,加強對衛河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十九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毗鄰的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加強衛河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傳承弘揚大運河文化。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
第二十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省確定的衛河流域生態流量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內生態流量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編制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衛河流域縣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水污染防治、地下水保護、生態流量保障、空間管控、濕地修復與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內容,科學有序、統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工業園區等功能空間,強化對衛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的約束指導作用。
第二十二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入河排污口設定、檢查、監測、關閉等管理要求,規範入河排污口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設定入河排污口、採樣口、標識標牌及視頻監控系統等,加強排污口的規範化建設。排污口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三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城鎮發展實際,建設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滿足城鎮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需要。
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工藝、排放標準應當與河流水質目標要求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衛河流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應當與河流水質目標要求相適應,與鄉村生態環境用水和農村改廁用水相銜接。
第二十五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指導下,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畜禽養殖經營者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清運等處置,禁止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排入衛河幹流及其淇河、共產主義渠等支流。
第二十六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風險隱患的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液直接排入衛河幹流及其淇河、共產主義渠等支流。
第二十七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衛河流域內河流水質不達標的河段進行治理和生態修復。鼓勵採用先進的生態修復技術,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第二十八條 市、濬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同河道水系治理管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相結合,加強大運河沿線古橋、古堤、古碼頭等歷史文物的修繕和保護,促進大運河系統性、整體性保護利用。
第四章 水災害防治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務中心的溝通,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設衛河流域防洪減災體系,加強跨區域防洪減災體系協同,推動衛河、共產主義渠上下游防洪減災聯動,有效提升衛河流域防禦洪澇災害的能力。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動衛河流域防洪規劃編制,並納入海河流域防洪規劃、漳衛河系防洪規劃。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線。禁止墾堤種植和在堤頂、堤坡種植農作物。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等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擅自改變水域和灘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確實無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的,應當同時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新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設立新的村莊或者居住點,已經規劃或者設立的,不得擴大範圍,並逐步搬遷退出;不得新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林地,已經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或者林地、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逐步退出;不得新建生產堤和漫水橋,已建生產堤和漫水橋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及時拆除,其他生產堤和漫水橋應當逐步拆除。
第三十三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衛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標準化堤防等防洪工程體系建設,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土石流災害防治;加強防洪工程的運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大運河濬縣段保護範圍內建設損壞大運河遺產本體的工程。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共同建立聯動清淤疏浚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河道淤積監測和河勢調查,聯動實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三十五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衛河幹流及其淇河、共產主義渠等支流泥沙治理力度,採取建設沉沙設施、適時清淤等措施,減少泥沙淤積,做好沉沙資源化利用,維護河道正常功能。
第三十六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河流域防洪規劃、漳衛河系防洪規劃和國家、省規定的防洪標準,結合防洪工程實際狀況,科學編制本轄區衛河流域防禦洪水預案,並及時修訂完善。
第三十七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汛前組織河道安全檢查,確保河道行洪暢通。對衛河幹流及其淇河、共產主義渠等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的行洪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市、衛河流域縣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在汛前對衛河流域防禦洪水預案落實情況及各類防汛設施進行檢查。
堤防、閘壩等管理單位應當對所轄防洪工程進行汛前檢查,及時除險加固。
市水文測報單位應當對所轄水文站點進行汛前檢查,保證測量斷面在汛期能夠正常運行。
第三十八條 市和濬縣、淇縣人民政府必須在汛前對良相坡、共渠西、白寺坡、長虹渠、柳圍坡、小灘坡蓄滯洪區所涉及鄉鎮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緊急撤離、救生等準備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共同建立衛河流域汛情險情通報機制,加強汛期監測預報預警、跨區域預報預警信息共享,實現上下游之間、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之間及時互相通報汛情險情信息。
第四十條 市防汛指揮機構應當與安陽市、新鄉市、焦作市、濮陽市防汛指揮機構在省防汛指揮機構指導下,實現汛期水庫、河道樞紐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聯合調度。
防洪工程聯合調度應當嚴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勢、防洪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准的運行方案,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排入衛河幹流及其淇河、共產主義渠等支流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
(二)違法利用、占用衛河流域河道水域和岸線的;
(三)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或者縮小水域面積,未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未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的。
第四十四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負有衛河流域水生態保護、水災害防治和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衛河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鶴壁市衛河保護條例》將大運河文化保護有機融入法規,規定衛河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要同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相結合。
《條例》共六章四十五條,在結構布局、制度設計、條文安排等方面,求同存異、凝聚共識,因地制宜、體現特色。《條例》打破衛河流域五市行政區劃概念,不論上下游、不講左右岸,通過規劃銜接、立法、執法、司法、監督等廣泛建立區域協同制度,實現跨區域協作,推進衛河流域共管共治共贏發展。同時,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小切口”,重點針對衛河水生態保護和水災害防治,注重解決城鎮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河道清障、聯動清淤、工程建管、防洪聯動等突出問題。
《條例》還堅持和而不同,充分體現鶴壁特色,將大運河、濬縣古城文化遺產保護有機融入,規定衛河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要同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相結合,加強大運河沿線古橋、古堤、古碼頭等歷史文物的修繕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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