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衛河保護條例

《新鄉市衛河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7日,《新鄉市衛河保護條例》提請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新鄉市衛河保護條例》已經新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1月13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1月30日批准。2023年12月28日,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新鄉市衛河保護條例
(2023年11月13日新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衛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防禦、減輕洪澇災害,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衛河流域的水生態保護和水災害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衛河流域,包括獲嘉縣、輝縣市、新鄉縣、鳳泉區、衛濱區、紅旗區、牧野區、衛輝市行政區域內衛河幹流及其共產主義渠等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衛河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區域協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衛河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衛河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衛河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衛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衛河保護工作的領導,落實衛河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的決策部署,將衛河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衛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衛河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衛河流域生態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衛河流域水行政監督管理和災害防治相關工作。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衛河保護工作。
第六條 衛河流域各級河長應當分級分段負責衛河幹流及其共產主義渠等支流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第七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網路技術和科技手段,在衛河主要支流匯入口、水庫、大壩、入河排污口以及行政區劃交界斷面等場所設定視頻監控、線上監測等設備,提高水情、水質監管能力,促進衛河流域精細化、智慧型化管理。
第八條 衛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衛河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知識。
鼓勵民眾性基層組織、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開展衛河保護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生態意識、防災意識和法治意識,營造衛河保護良好社會氛圍。
第九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衛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十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衛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跨區域協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在生態保護、災害防治、產業發展、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區域協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務中心的聯繫溝通,提高衛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水平。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衛河流域市際聯席會議機制,推動跨區域協作,共同做好衛河保護工作。
獲嘉縣、輝縣市、衛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毗鄰市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執行衛河流域市際聯席會議決定,協商解決衛河保護的有關事項;協商不成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會同毗鄰的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三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涉及衛河流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強與毗鄰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實現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第十四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毗鄰的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衛河流域生態環境、水資源、水文、氣象、水災害等監測網路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水質、水量等水情監測站點的統籌布局和聯合監測,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衛河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時,應當加強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在立項、起草和實施等環節的溝通協調,為衛河流域協同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衛河保護的行政執法,對破壞自然資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線、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七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司法機關應當與毗鄰的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衛河保護工作的司法協作機制,共同預防和懲治破壞流域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八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組織代表視察等活動,加強對衛河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十九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毗鄰的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加強衛河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傳承弘揚大運河文化。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古橋樑、古碼頭和古水閘等水文化遺產的修繕和保護,將生態保護修復、水利工程建設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文化旅遊融合發展相結合。
第三章 水生態保護
第二十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確定的衛河流域生態流量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流量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編制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衛河流域縣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源保護、地下水保護、生態流量保障、空間管控、濕地修復與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內容,科學有序、統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工業園區等功能空間,強化對衛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的約束指導作用。
第二十二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的有關規劃,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合理規劃流域產業布局,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企業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並每年考核完成情況。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市)、區,由市人民政府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入河排污口設定、檢查、監測、關閉等管理要求,規範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設定入河排污口、採樣口、標識標牌、視頻監控、線上監測系統等,加強排污口的規範化建設。排污口設定後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六條 新建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已設立的工業園區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應當制定改造規劃,逐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城鎮發展實際,統籌規劃建設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工藝、排放標準應當與河流水質目標要求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衛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衛河流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應當與河流水質目標要求相適應,與鄉村生態環境用水、農村改廁用水相銜接。
第二十九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流域內農業生產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全生物降解農用地膜,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指導下,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畜禽養殖經營者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清運等處置,不得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直接排入衛河。
第三十一條 衛河流域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飲用水源地和備用水源地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誌和安全的隔離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設施。
第三十二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風險隱患的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液直接排入衛河。
第三十三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衛河流域內河流水質不達標的河段進行治理和生態修復。鼓勵採用先進的河道生態修復技術,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城鎮和農村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時,應當配套建設尾水濕地,通過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淨化水質、修復水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實現縣級行政區域節水型社會建設全覆蓋。
鼓勵開發利用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規水資源。
第四章 水災害防治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務中心的溝通,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設衛河流域防洪減災體系,加強跨區域防洪減災體系協同,推動衛河上下游防洪減災聯動,有效提升衛河流域防禦洪澇災害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動衛河流域防洪規劃編制,並納入海河流域防洪規劃、漳衛河系防洪規劃。
第三十八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劃定河道管理範圍。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範圍的確權登記工作。
第三十九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等要求,不得威脅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已經占用的,不得擴大範圍,並按照國家、省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退出。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四十一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衛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標準化堤防等防洪工程體系建設,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土石流災害防治;加強防洪工程的運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聯動清淤疏浚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河道淤積監測和河勢調查,聯動實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四十三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衛河幹流及其共產主義渠等支流泥沙治理力度,採取建設沉沙設施、適時清淤等措施,減少泥沙淤積,做好沉沙資源化利用,維護河道正常功能。
第四十四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河流域防洪規劃、漳衛河系防洪規劃和國家、省規定的防洪標準,結合防洪工程實際狀況,科學編制本轄區衛河流域防禦洪水預案,並及時修訂完善。
第四十五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汛期前組織河道安全檢查,確保河道行洪暢通。對衛河幹流及其共產主義渠等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的行洪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市、衛河流域縣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在汛期前對衛河流域防禦洪水預案落實情況及各類防汛設施進行檢查。
堤防、水庫、閘壩等管理單位應當對所轄防洪工程進行汛期前檢查,及時除險加固。
市水文測報單位應當對所轄水文站點進行汛期前檢查,保證測量斷面在汛期能夠正常運行。
第四十六條 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項目,應當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採取安全度汛措施,並事先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共同建立衛河流域汛情險情通報機制,加強汛期監測預報預警、跨區域預報預警信息共享,實現上下游之間、海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之間及時互相通報汛情險情信息。
第四十八條 市防汛指揮機構應當與焦作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防汛指揮機構在省防汛指揮機構領導下,實現汛期水庫、河道樞紐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聯合調度。
防洪工程聯合調度應當嚴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勢、防洪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准的運行方案,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
第四十九條 衛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市防洪排澇工作,加強排澇管網、泵站等城市防洪排澇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澇災害監測預警機制,健全城市防洪減災體系,提升城市洪澇災害防禦和應對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直接排入衛河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塗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設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拒不履行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設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拒不履行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由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市、衛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負有衛河流域生態保護和災害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衛河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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