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實施方案

《濮陽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實施方案》已經2019年11月27日濮陽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2月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4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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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進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5〕103號)等檔案精神,借鑑國家“4+7”集中帶量採購和試點地區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市級組織、聯盟採購、平台操作”的總體思路,市級擬定政策措施並監管實施,全市公立醫療機構組成聯盟,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承擔具體招標事宜,實施集中帶量採購。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臨床用藥需求,切實節約醫保基金,減輕患者負擔,確保藥品質量及供應。二是堅持依法合規,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採購工作程式規範、公開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監督。三是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既尊重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又更好發揮政府搭平台、促對接、保供應、強監管作用。
(三)目標任務
通過實施全市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患者用藥負擔進一步減輕,引導醫療機構規範用藥,淨化行業環境。
二、範圍及形式
(一)藥品目錄編制
依據國家基本藥品目錄、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和處方集、保障婦兒老年等特殊人群和專科用藥以及短缺藥品供應等,遴選出採購金額高、用量大的200個藥品品種以及基礎輸液類藥品,形成《濮陽市藥品集中帶量採購目錄》(國家“4+7”集中帶量採購25個品種、國家談判藥品56個品種、國家第一批重點監控20個品種以及濮陽市重點監控輔助性營養性用藥46個品種除外)。每種藥品採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確保醫保品規占比不低於藥品採購目錄的95%。
(二)適用對象
全市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和濮陽市油田總醫院、濮陽惠民醫院(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鼓勵民營醫療機構參加。
(三)採購周期
2020年初開始執行集中帶量採購結果,採購周期為一年。
(四)參加企業
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在中國大陸地區上市的生產企業均可參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公司藥品的商業公司、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視為生產企業)。
(五)評審方式
1.基礎輸液類藥品:對投標企業的藥品質量、信譽、服務和價格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分後,確定中選藥品和中選價。同一品種、同一劑型、同一規格、相同包材的藥品作為同一個競爭(評審)組,得分最高的藥品為中選品種,得分第二的為備選品種(得分出現並列的,行業排名靠前者中選)。
2.200個品種藥品:列入《濮陽市藥品集中帶量採購目錄》的藥品,同招標通用名、招標劑型、招標規格、質量層次的為同一競爭(評審)組,進行技術標及商務標綜合評審。
技術標入圍標準:包括質量入圍標準和供應入圍標準。質量入圍標準主要考慮藥品臨床療效、不良反應、批次穩定性等因素。供應入圍標準主要考慮企業的生產能力、供應穩定性等,確保全市藥品的供應。
商務標評審:技術標入圍後,根據每種藥品同一競價組入圍的生產企業數量,分別採取相應的採購方式:同一競價組入圍生產企業在3家及以上的,採取招標採購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得分最高的藥品為中選品種,得分第二的藥品為備選品種;同一競價組入圍生產企業為1—2家的,針對不同類別的藥品在基準價的基礎上分別給出規定降幅,報價降幅達到規定降幅的中選。若同組藥品均達到規定降幅,則降幅大者中選,次低者備選;若降幅相同,則價低者中選,次低者備選。
(六)價格要求
1.基礎輸液類藥品:在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醫藥採購平台(以下簡稱省平台)有中標(掛網)價的,以中標(掛網)價為基準價;在省平台無中標(掛網)價的,以同品規同包材其他企業的最低中標(掛網)價的為基準價。企業報價原則上不得高於醫院現採購價。
2.200個品種藥品:在省平台有中標(掛網)價的,以中標(掛網)價為基準價;在省平台無中標(掛網)價的,以全國省級最低中標(掛網)價為基準價(含尚未執行價格;不含廣東、福建、重慶)。其中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取通過一致性評價後的全國省級中標(掛網)價。企業報價原則上不得高於醫療機構現採購價。
3.相關要求:若省平台掛網價格調整,同一生產企業同一規格藥品中選價格按就低不就高原則執行。集中帶量採購周期內,國家或省藥品招標政策有新規定,則按照新規定調整執行。同品種同劑型同生產企業不同規格的藥品,價格不得倒掛,如有倒掛,按就低原則進行調平,企業不接受的,視為放棄。基礎輸液類藥品包裝材質不同的,價格須符合差比原則。
三、具體措施
(一)帶量採購,以量換價
按照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上年度藥品總用量的70%估算採購總量,進行帶量採購,量價掛鈎、以量換價,形成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價格。同種藥品在多個質量層次中選的,低質量層次藥品價格不得高於高質量層次藥品價格。各質量層次採購量的劃分,根據醫療機構上年度實際採購情況,進行分配。若僅一個質量層次中選,則再享受另一質量層次本次採購量的50%。
(二)招采合一,保證使用
通過招標競價、議價談判等不同形式確定集中帶量採購品種,確保採購周期內完成契約用量。
(三)確保質量,保障供應
加強對中選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鏈條質量監管,建立對入圍企業藥品質量和供應能力的調查、評估、考核、監測體系。按照“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兼顧各質量層次,不唯低價中選。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不足3家的,優先採購和使用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供應的第一責任人,對納入集中帶量採購的藥品,中選企業可直接配送,也可自主選定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具備配送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進行配送,並按照購銷契約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若配送不及時,醫療機構被迫使用其他企業藥品的,超支費用由中選企業承擔。藥品配送應嚴格執行“兩票制”,鼓勵“一票制”,且貨票同行,杜絕假劣藥品流入。
(四)基金預付,及時回款
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的第一責任人,要設立專用賬戶。市直和各縣(區)醫保部門按照所轄地區,自藥品購銷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醫療機構專用賬戶預付藥品帶量採購契約金額的30%預付款項,其餘70%款項由定點醫療機構從每月總額預算的醫保基金優先解決。醫療機構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設立市級藥品採購預付賬戶。各縣(區)委派代表組成聯合採購辦公室,負責組織醫療機構、中選企業、配送企業簽訂購銷契約,測算出各縣(區)應付預付款,各縣(區)將此預付款打到市級藥品採購預付賬戶,由市級統一預付。採購周期結束後清算。
醫療機構在完成約定採購量後,剩餘用量優先選擇中選藥品,經市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繼續予以預付,且醫療機構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探索醫保支付標準與採購價協同
對於集中帶量採購的藥品,在醫保目錄範圍內的以集中帶量採購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製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價格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藥品價格與中選藥品價格差異較大,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2—3年內調整到位,並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藥品,按實際價格支付。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
(二)通過機制轉化,促進醫療機構改革
通過降低藥品價格,改善用藥結構,降低醫療機構的藥占比,為改革騰出空間。要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合理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醫療機構使用中選價格適宜的藥品,降低醫療機構運行成本。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餘的,可按照“兩個允許”的要求,推進醫療機構人員薪酬制度改革。
(三)壓實醫療機構責任,確保用量
將中選藥品使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各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等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對不按規定採購、使用中選藥品的醫療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對公立醫院改革的獎補資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保定點資格、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對不按規定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加強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測,嚴格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加強醫師和藥師宣傳培訓,組織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促進科學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四)明確部門職責,做好政策銜接
市醫療保障局承擔制定實施方案、相關政策和監督實施的職責,指導各統籌區醫保部門做好醫保支付、結算和總額預算管理等工作;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醫療機構落實中選藥品使用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監測預警藥品短缺信息,指導公立醫院改革等;市市場監管局加強對中選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市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招標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藥品採購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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