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落實我市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擴圍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國家醫療保障局等九部門《關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範圍的實施意見》、遼寧省醫療保障局等十部門《關於全面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6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一、主要目標
按照國家組織、聯盟採購、平台操作的總體思路,通過跨區域聯盟集中帶量採購,量價掛鈎、招采合一,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減少企業交易成本,淨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引導醫療衛生機構規範用藥,支持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完善藥品集中採購機制和以市場為基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臨床用藥需求,切實減輕患者負擔,確保藥品質量及供應。
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既尊重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又更好發揮政府搭平台、促對接、保供應、強監管作用。
堅持綜合施策,健全考核機制,獎懲並施,充分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改善用藥結構,引導參保人合理用藥。
堅持平穩過渡、妥當銜接,處理好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與現有採購政策關係,通過完善採購、配送、藥款結算、醫保支付政策,促進醫療機構改革。
三、實施範圍
全市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丹醫保定點軍隊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自願參加。
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品種相關藥品生產、配送企業。
四、採購周期
以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結果正式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採購周期。根據聯盟地區藥品集中採購實際中選企業數量,中選企業不超過2家(含)的品種,本輪採購周期原則上為1年;中選企業為3家的品種,本輪採購周期原則上為2年。採購周期視實際情況可延長一年,採購周期內採購契約每年一簽。若醫療衛生機構在採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採購量,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採購;對於參加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的無約定採購量或已完成約定採購量的醫藥機構,各相關藥品生產、配送企業均須及時保障供應,直至採購周期屆滿。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確保中選藥品採購與使用。
1.確保落實採購品種和數量。全市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於2019年12月上旬統一執行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結果,並確保在採購周期內完成約定採購量。首年約定採購量按以下規則確定:實際中選企業為1家的,約定採購量為首年約定採購量計算基數的50%;實際中選企業為2家的,約定採購量為首年約定採購量計算基數的60%;實際中選企業為3 家的,約定採購量為首年約定採購量計算基數的70%,次年約定採購量按該採購品種(指定規格)首年實際採購量一定比例確定:實際中選企業為1家的,約定採購量為首年實際採購量的50%;實際中選企業為2家的,約定採購量為首年實際採購量的60%;實際中選企業為3家的,約定採購量為首年實際採購量的70%。次年約定採購量原則上不少於該中選品種首年約定採購量。
約定採購量以外的剩餘用量,各相關醫療機構仍可按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管理有關規定,通過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採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
2.暢通醫院採購渠道。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在12月中旬前確保中選藥品及時採購並使用,不得以費用控制、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評審以及配送企業開戶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供應保障與使用。
3.加強購銷契約管理。為減輕中選企業負擔,經本市轄區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委託、由我市醫保經辦機構代表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統一與中選生產企業或其委託的配送企業簽訂《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帶量購銷契約》。此外任何相關方不得再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契約或提出除契約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則將由市醫療保障局和衛生健康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帶量購銷契約,在契約周期內完成約定採購量。
(二)落實醫保支付政策。
1.設立中選藥品採購周轉金。醫保經辦機構根據中選藥品的採購價格、公立醫療機構中選藥品採購任務量測算藥品總採購金額,按全地區中選藥品年度總採購金額的50%設立採購周轉金。在醫保基金預算中安排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藥品專項採購預算。
2.監測醫療機構回款。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按契約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要督促醫療機構按照契約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嚴查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對不按要求及時回款的醫療機構及其負責人,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3.探索醫保支付標準與釆購價協同。醫保支付政策由省醫療保障局統一制定和發布實施。對於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品種,在醫保目錄範圍內的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製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藥品價格與中選藥品集中採購價格差異較大,漸進調整支付標準,並在3年內調整到位;患者使用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藥品,按實際價格支付。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
自願參加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可以在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採購,並執行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結果。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由醫保按規定報銷。
4.通過機制轉化,促進醫療機構改革。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的價格適宜的藥品。對因規範使用中選藥品減少醫保基金支出的醫療機構,當年度醫保總額預算額度不調減。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餘的,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並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於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於人員薪酬支出。
六、健全工作機制
(一)任務分解落實。依據省醫療保障局下達的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中選品種約定採購量,以市為單位按比例、由市醫保局分解下達到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確保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採購任務明確,有計畫實施。
(二)實行屬地監測、分級管理。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丹醫保定點軍隊醫療機構和自願參加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採購、使用監測和管理統一由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分別負責,建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採購、配送、使用、藥款結算的日常監測和通報制度。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保支付政策落實、督導考核和不按規定採購、使用藥品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置。
(三)實行醫保和衛生“雙線”考核。醫療保障部門將中選藥品採購使用情況納入醫保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未按規定採購藥品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醫保定點資格等方面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衛生健康部門將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納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未按規定採購、使用藥品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醫保定點資格、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等中予以懲戒;對未按規定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
(四)落實購銷責任。落實中選藥品生產企業的供應、配送主體責任。中選藥品可由中選企業直接配送,或按照一個中選藥品每個市級配送單元委託不超過2家配送企業配送的原則,自主選擇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配送企業配送中選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在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台自主建立、變更配送關係。配送藥品範圍須以市為單位覆蓋所有地區、具備24小時內向試點地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配送中選藥品的能力和條件,不允許通過第三方購買中選藥品。對不能履行規定責任和義務的,一經確認,即取消配送資格,並按相關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進行處理。在執行期間,若配送企業被列入“違規名單”,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選擇其他配送企業確保中選藥品及時配送。
落實公立醫療機構的釆購、使用和藥款結算的第一責任。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確保中選藥品順利進院,將中選藥品納入醫療機構的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使用中選藥品。嚴格落實中選藥品的契約用量,原則上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將約定採購量按月均衡採購、使用。不得以完成任務量等為由擅自改變契約約定。加強藥師在處方調劑審核中的作用,促進優先選用中選藥品。及時制定完善中選藥品的臨床用藥指南,加強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測,嚴格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強化合理用藥考核。加強醫師和藥師的宣傳培訓,組織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促進科學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各醫療機構要做好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儲備,做好用藥情況監測及應急處置,並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
購銷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異議或違約情形,可及時向市醫保局報告或投訴。
七、強化組織保障
(一)完善配套措施和相關工作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明確各相關部門責任分工,形成政策、部門合力,確保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二)落實部門責任。醫保、醫療、醫藥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聯動,要按照職能分工,細化分解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確保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平穩有序推進落實。
1.市醫保局牽頭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的組織管理、落實措施制定和監督實施工作;做好藥品約定採購量的分解、帶量購銷契約的編制和簽訂、供應配送、藥款結算的監管;及時與企業結算藥款;完善藥品採購供應監測、懲戒制度,加強對中選藥品和未中選藥品採購的監測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將中選藥品採購、使用情況納入醫保協定管理;做好醫保支付、結算和總額預算工作。
2.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落實中選藥品使用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暢通中選藥品進院、使用的政策通道;制定用藥指南,對醫務人員進行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的政策宣傳、合理用藥以及與患者溝通技巧、輿情引導培訓;將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帶量採購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並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將其納入臨床科室和醫師績效考核,建立鼓勵使用中選藥品的激勵機制和傾斜措施;監測預警藥品短缺信息,指導公立醫院改革等。
3.市財政局負責藥品採購周轉金保障和使用監管。
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醫療機構薪酬制度改革。
5.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督促企業按照中選藥品約定採購量落實生產供應責任,支持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提升中選藥品供應保障能力。
6.市商務局負責加強對藥品流通的指導。
7.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中選藥品質量監督檢查和打擊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相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強化對一致性評價等工作的宣傳和解讀,合理引導社會輿論和民眾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政策解讀和培訓,推動做好臨床使用中選藥品的解釋引導,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出現的用藥調整情況及時向民眾做好解釋說明。各有關部門要強化風險防範,認真研判工作推進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前制定應對預案,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印發的通知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丹東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丹東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6日
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2018年11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定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方案》,對藥品供應保障工作做出部署,強調“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試點,目的是探索完善藥品集中採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價形成機制,降低民眾藥費負擔,規範藥品流通秩序,提高民眾用藥安全”。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2018年12月7日,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召開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啟動部署會,孫春蘭副總理到會並做了重要講話。國家選取醫保統籌層次比較高,抵禦風險、價格談判和管理能力比較強的4個直轄市和我省瀋陽、大連等7個副省級城市開展試點。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10月29日,省醫療保障局聯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衛健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瀋陽聯勤中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的實施意見》(遼醫保發〔2019〕19號),對各市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作出部署。根據國家、省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台了《丹東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
二、起草過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試點方案以及省實施意見要求,為積極穩妥推進丹東市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市醫保局代市政府草擬了《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丹東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徵求了市委宣傳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的意見,並達成一致。在起草過程中,市醫保局參考瀋陽、大連等試點城市做法,廣泛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及建議,與瀋陽和大連市醫保局進行了現場交流;並赴省醫保局匯報了我市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進展情況,形成了《實施方案》,並報請省醫保局審核同意。
三、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分七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主要目標,簡述要實現的工作目標;第二部分為基本原則,提出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工作的基本原則;第三部分為實施範圍,具體指全市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丹醫保定點軍隊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自願參加。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品種相關藥品生產、配送企業;第四部分為採購周期,以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採購結果正式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採購周期;第五部分為完善配套政策,提出確保中選藥品採購和使用、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兩個方面具體任務;第六部分為健全工作機制,提出任務分解落實、加強日常監測和管理、實行醫保、衛生和行政審批“多線”考核、落實購銷責任、醫保信息系統支付平台升級改造五項工作機制;第七部分為強化組織保障,包括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責任,加強宣傳引導和風險防範。
《實施方案》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為了確保醫療機構能夠按時回款,《實施方案》提出建立醫保周轉金制度,由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醫保基金以本地區中選藥品年度約定總採購金額的50%為周轉金,設立專用賬戶,用於預付藥品生產企業(或配送企業)(國家要求按不低於30%預付)。二是建立政策協同機制,《實施方案》提出各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建立深化醫療、醫保、醫藥政策協同機制,推動“三醫聯動”有機結合,構建“三醫聯動”的整體性治理格局,實現深化醫改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