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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21—2035年)》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22〕4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加快傳統產業提質發展行動方案等三個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22〕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十四五”現代能源體系和碳達峰碳中和規劃的通知》(豫政〔2021〕58號)等檔案精神,切實加快我市氫能產業發展,推進鄭汴洛濮氫走廊與鄭州國家氫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城市群融合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註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市轄區內的獨立法人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金融工作局協同實施。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條 加大綠氫製備扶持。建立氫能製備、檢測服務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實行“一站式”行政審批。鼓勵企業發展風電、光伏、生物質等綠氫,對綠氫出廠價格不高於同純度工業副產氫平均出廠價格,且用於本市加氫站加注的,按照年度累計供氫量給予補助。首年給予每千克15元補貼,此後逐年按20%退坡,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標準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並結合我市實際適時進行調整。對綠氫製備企業給予一定風電、光伏等指標配備支持。
第五條 加強氫能儲運支持。對新建高壓氣態、低溫液態、無毒有機液體及固態等儲運氫項目的,給予設備(含軟體)實際投資總額10%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600萬元。對擁有10輛以上氫氣運輸車輛(腳踏車載氫量200千克以上)的運輸企業,從事本市所產氫氣對外銷售運輸業務的,按照年度累計氫氣實際承運量,給予每千克2元、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運營補貼。
第六條 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最佳化加氫站建設審批流程,建立審批“綠色通道”和“一站式”行政審批管理制度。鼓勵在新建的加油、加氣、充電場站內預留加氫設施空間;現有加油、加氣、充電場站符合相關規範和安全條件的,無需另行辦理加氫站規劃選址、用地手續,經審批可以利用現有土地建設加氫站、綜合加能站。在開發區、物流園區、靜脈產業園區、建築產業園區、公交場站內,企業可以利用工業、倉儲用地建設不對社會開放的自用單純加氫站。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500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且承諾在我市連續運營三年以上的,在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投入運營後,按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4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站最高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70MPa加氫站、“制氫—加氫”一體站示範建設。
第七條 實施加氫站運營補貼。對於氫氣零售價格不超過每千克35元的加氫站,按照每年氫氣實際銷售量實行逐年退坡的運營補貼政策,每年每座加氫站氫氣運營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加快交通領域商業套用。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優先使用氫燃料電池車輛,對使用氫燃料電池車輛的投標單位給予加分獎勵。設立國有獨資或控股、參股的氫燃料電池汽車租賃公司,開展採購、租賃氫燃料電池車輛等業務。市、縣(區)新購置或更換(含租賃)公車、環衛車、物流車、市政工程車、叉車、醫療車等車輛,優先選用氫燃料電池汽車輛,比例不低於50%。支持中原油田分公司推進各類氫燃料電池車輛在油區作業套用。對購置本地企業生產的氫燃料電池整車及配裝本地所產氫燃料電池動力系統或關鍵零部件的氫燃料電池車輛,腳踏車累計純用氫行駛里程達2萬公里以上的,按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給予一次性補貼。對符合密閉運輸等方面要求的氫燃料市政工程車、箱式和密閉式氫燃料物流配送貨車開放道路通行權,經公安、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後,允許在早晚高峰“7∶00—8∶30、11∶30—12∶30、13∶30—15∶00、17∶30—19∶00”以外的所有時段通行城區所有道路,在冬秋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期間不受預警級別的行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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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裝本地企業生產(不含組裝)的2個以上氫燃料電池動力系統關鍵零部件的車輛 | 在濮陽銷售、初次註冊登記上牌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承諾自初次登記日起四年內不遷出我市 | | 關鍵零部件包括: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電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 |
| 在濮陽銷售、初次註冊登記上牌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承諾自初次登記日起三年內不遷出我市 | | |
| 在濮陽銷售、初次註冊登記上牌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承諾自初次登記日起三年內不遷出我市 | | |
第九條 實施車輛運營補貼。對符合第八條補貼類型、條件的營運車輛,給予運營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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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氫行駛里程每滿1萬公里補貼0.5萬元,逐年按30%退坡,三年累計10萬元封頂,每年申報並結算一次 |
中型貨車(含專用車,總質量大於4.5且小於12噸) | 純氫行駛里程每滿1萬公里補貼0.6萬元,逐年按30%退坡,三年累計15萬元封頂,每年申報並結算一次 |
| 純氫行駛里程每滿1萬公里補貼0.8萬元,逐年按30%退坡,三年累計20萬元封頂,每年申報並結算一次 |
第十條 加大能源領域推廣套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居民小區、學校及醫院等場所安裝使用氫能熱電聯供設施。每個項目根據熱電聯供設備裝機量,對投資建設的企業按每千瓦6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推動氫能在儲能發電、石油化工和鑄造加工等領域的套用示範。
第十一條 培育壯大行業骨幹企業。本地企業轉型制氫、氫能裝備等產業,投資建設氫能項目,設備投資總額超過5000萬元且於兩年內建成投產的,項目竣工投產後給予設備投資額10%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年氫能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10億元、20億元的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對企業新研發的氫燃料電池車型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且一年內實現上市銷售的,按照銷售金額的2%進行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本年度內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氫能裝備產品經認定為國家、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氫能企業及產業項目落地。對研發能力強、製造水平高、產品質量優的氫能項目落戶本市,按照相關招商引資支持政策執行。對氫能制儲運裝備、氫燃料電池及關鍵零部件、氫燃料電池汽車製造等知名生產企業落戶本市,經認定填補本市氫能產業鏈空白的,實行“一事一議”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加大金融扶持。設立規模不低於200億元氫能產業發展投資基金,並吸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擴大基金規模。對氫能企業按約定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研發的銀行貸款,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最高不超過三年、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貼息補貼支持。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十四條 補貼申請。申報企業、單位按照當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向屬地縣(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補貼申請。縣(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並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 組織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局等有關單位,以及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核查,按照程式在市、縣(區)有關部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資金撥付及監管。公示期結束後,對公示無異議的補貼項目,市、縣(區)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對未履行承諾、提供虛假材料、惡意騙取獎補的,查證後收回相應財政獎補資金,並納入黑名單管理,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列獎勵、支持資金,市與區按1∶1比例分擔,市與縣按受益比例分擔。
第十八條 對已有相關獎勵檔案中與本辦法同一性質的條款,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支持氫能與氫燃料電池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濮政〔2021〕27號)同時廢止,廢止前已立項建設的生產項目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