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簡介,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服務內容,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入會申請,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簡介
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是經任城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任城區民政局審批同意設立的,是全區從事質量安全技術活動的機構或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主管部門是任城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本協會的宗旨是:致力於團結組織全區各從事質量評價活動的機構和個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規範質量評價行為;大力實施質量興區和名牌帶動戰略,振興民族工業,鼓勵企業生產優質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增強全民質量意識和名牌意識;加強標準化建設,帶動企業技術創新,擴大自主智慧財產權,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產品技術水平、檢驗檢測水平;堅持管理、技術創新的指導思想,提高質量評價活動的有效性,促進質量評價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服務,推動全區社會經濟進步。
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服務內容
1、組織會員聽取學術報告、參觀學習、取得資料、參加各類質量管理會議及出國考察等。
2、會員將優先被推薦參加各級質量領域先進個人或單位的評選。
3、採用多種形式普及質量、計量、標準、特種設備等管理知識,進行質量管理理論知識、技術、崗位資格及質量管理體系等有關知識的培訓。
4、會員將獲得本會的優先服務權。
5、對本會舉辦的活動和提供的服務享受優惠待遇。
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入會申請
參加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需要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團體會員要加蓋公章並提交單位證件複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附屬檔案
會員入會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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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自願申請加入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擁護本會章程,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在享受會員權利的同時,自願履行會員義務和按時繳納會費。 我單位鄭重承諾:提供所有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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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是“濟寧市任城區質量安全技術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全區從事質量安全技術活動的機構或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致力於團結組織全區各從事質量評價活動的機構和個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規範質量評價行為;大力實施質量興區和名牌帶動戰略,振興民族工業,鼓勵企業生產優質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增強全民質量意識和名牌意識;加強標準化建設,帶動企業技術創新,擴大自主智慧財產權,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產品技術水平、檢驗檢測水平;堅持管理、技術創新的指導思想,提高質量評價活動的有效性,促進質量評價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服務,推動全區社會經濟進步。
第四條 本協會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並接受濟寧市任城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濟寧市任城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住所:濟寧市任城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向企業和社會宣傳質量、計量、標準化及特種設備法律法規,提供有關質量知識,並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組織業務培訓。
(二)宣傳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開展技術諮詢和服務,組織技術培訓,幫助企事業單位做好技術基礎工作,幫助企事業單位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控制水平。
(三)制定全區名牌培育規劃,有計畫、有重點、有步驟的開展培育幫扶工作。建立健全從名牌規劃、確定目錄、名牌培育、申報評審到名牌公告、宣傳、保護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形成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營造有利於名牌培育和發展的社會氛圍。
(四)組織名牌企業積極參加名牌宣傳活動,幫助名牌企業提高社會知名度,進一步鞏固市場、擴大市場、開發市場。讓名牌興企、質量興市深入人心,在社會形成一種宣傳名牌、培育名牌、保護名牌、使用名牌的良好氛圍。
(五)為社會開展國內外標準、質量、認證等相關領域技術法規、標準信息和合格評定等方面的諮詢與服務。
加強標準化資料庫建設,收集和儲存覆蓋我區主要產品的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國家及行業的先進標準。
普及標準化知識,參與並指導企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幫助企業完善標準管理工作;為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爭創和標準化示範區建設提供技術諮詢與服務。
(六)開展有關質量評價標準、準則的宣傳和培訓。
(七)配合政府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活動;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農產品質量和檢驗質量開展質量跟蹤和市場調查,積極宣傳扶持名優產品、名優企事業單位,推動提高各行各業的質量水平。
(八)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開展對管理質量、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檢驗質量的質量評價、質量鑑定和推薦工作。
接受政府授權或委託,開展對檢驗、校準、諮詢等機構和專業檢驗人員的技術考核工作。
(九)舉薦和表彰質量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表彰協會活動積極分子;關心和維護質量工作者的權益,舉辦為協會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十)組織有關質量評價的學術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建立與外地質量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加強與省、國家質量評價協會和各專業協會的協調溝通與合作,擴大交流,為我區企業提供便利和服務。
(十一)建立信息系統,利用各種媒體和多種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對質量評價活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及時發布質量評價活動的開展情況。
(十二)組織編輯質量技術監督行業的信息資料、刊物,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蒐集分析國內外質量評價活動的技術法規信息及有關統計資料。
(十三)宣傳計量法律、法規,普及計量知識,採取多種形式提高企業計量人員的素質;積極推進國際先進的計量技術與計量管理標準,組織和協調全區測量設備的檢測、檢定和量值傳遞方面的工作。
為企業在計量確認及計量“C”標誌爭創過程中提供技術諮詢與服務。
(十四)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向企業提供各類與質量檢驗、質量管理、質量監督有關的技術、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活動,收集、整理質量監督、檢驗信息,提供信息服務。
指導幫助企業加強實驗室建設,在實驗室管理與檢驗能力建設上為企業提供全面的技術諮詢與服務。
(十五)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食品質量安全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向企業提供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指導幫助企業辦理食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為其在辦證、年審過程中提供技術諮詢與服務,並舉辦與食品生產、加工、食品安全管理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相關的技術講座和培訓班,在企業引進人才和加強質量管理方面提供諮詢服務。
(十六)承擔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具體要求:
1、 單位會員。
支持本協會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質量專業機構,向本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指派一名代表,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負責與協會的聯繫。
2、個人會員
(1) 從事質量、檢驗等工作,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
(2)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質量、檢驗等工作三年以上,並且有一定學術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者,或雖無正規學歷,但從事相應技術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領域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或突出貢獻者;
(3) 對質量、檢驗等研究與套用或科普活動有貢獻者;
(4) 從事質量、檢驗等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5) 熱心和支持本協會工作,對協會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的領導、外籍專家及其它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協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並進行監督;
(三) 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交流等活動;
(四) 優惠獲得本協會的學術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的權利:
(一) 單位會員的代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並進行監督;
(三) 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國內外考察、學術交流等活動;
(四) 優惠獲得本協會的學術資料;
(五) 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和特種設備技術轉讓,所需費用可實行優惠;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有關質量、檢驗學術技術交流活動,研究、探討質量、檢驗等工作中的學術和技術問題;
(3) 積極為本協會撰寫、翻譯學術論文、科普文章,作學術、科普報告,向本協會反映質量、檢驗等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4)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服務活動;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2) 協助本協會進行有關質量、檢驗等學術交流、諮詢服務和宣傳普及等方面的活動。
(3)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單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 會員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犯本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代表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由上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選舉新的理事會;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協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及各工作、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各委員會開展活動;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有關專家擔任本協會的榮譽職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全區質量工作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65歲,組織工作能力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團結民眾,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用。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的須及時做出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協調各機構、各工作、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秘書處和各工作、專業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團體會員會費2000元;
(二) 政府或有關單位、團體的資助;
(三) 受政府質監部門委託進行的質量、檢驗人員培訓和科技資料發行以及技術諮詢服務收入;
(四) 受政府質監機構委託進行的評審工作的評審收費。
(五) 國內外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活動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經2014年8月29日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