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濟南市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是濟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村自來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全省農村村村通自來水工程的意見》(魯政發〔2005〕14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自來水工程是指向全市村鎮居民生活供水,有條件的可兼顧生產、經營用水而興建的聯片集中或單村供水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有農村自來水工程的建設管理。縣級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的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各級政府負有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的主體責任。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負責按資金來源渠道分別會同水利部門落實規劃的編制和報批、項目審批、計畫下達以及建設管理的監管工作;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營等行業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工程建設資金的審計,確保資金合理使用;環保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管,做好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衛生部門負責供水水質化驗,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安排供水工程用地;物價部門負責制定供水水價;統計部門負責完成情況的核查統計;監察部門負責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的監督,受理舉報投訴,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五條 縣(市)、區水務局負責編制本轄區內農村自來水工程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第六條 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項目申報檔案包括:
(一)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年度建議實施計畫;
(二)項目勘測設計檔案;
(三)縣(市)、區配套資金的落實檔案;
(四)上一年度項目建設情況總結;
(五)上一年度建成、運行時間超過半年以上供水工程的水質化驗報告。
第七條 新建或擴建供水規模達到10個以上(含10個)行政村或1萬人以上(含1萬人)的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稱為規模化供水工程,供水規模低於10個行政村或1萬人的聯片集中或單村供水工程稱為規模以下供水工程。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鼓勵規模化供水,除不具備條件的外,均應採取規模化供水。
第八條 各縣(市)、區編制規模化供水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嚴格執行水利部《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的規定,並組織有關專家評估、論證,同時,應充分徵求項目區幹部民眾的意見。
規模化供水工程,必須由具備乙級以上資質的水利、市政或相關專業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勘測設計檔案,並上報市水利局。
第九條 市水利局具體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各縣(市)、區上報的規模化供水工程規劃設計、實施方案、施工圖設計和預(決)算進行諮詢評估、審定並給予批覆。對需要上級支持的項目,按投資來源渠道,分別由市水利局、財政局、發改委審核後,報上級有關部門。規模化以下供水工程的實施方案、施工圖設計和預(決)算由各縣(市)區自行審批,並將審批結果上報市水利局備案。
第十條 規劃設計、實施方案、施工圖設計批覆後,必須按批覆意見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必須向原審批單位申報變更方案,變更經原審批單位批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供水水源水量必須符合《農村生活飲用水量衛生標準》的要求,保證率達到95%以上,主體工程設計使用年限不得少於30年,村內配水管網工程自來水入戶率不得低於95%。
水處理廠、水源井、供水設備和管道施工安裝、管理房等要有詳細的施工設計圖。原水水源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水質必須經衛生防疫等專業部門進行化驗,地下水源水質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48)或《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T3020)的要求。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由市及市以上政府、縣(市)區政府和受益民眾共同負擔。
新建或擴建的規模化供水工程的村外主體工程投資,市及市以上政府補助比例原則上為50%;規模化以下供水工程的村外主體工程投資,市及市以上政府補助比例原則上為40%;村內配水管網和入戶工程投資由受益村民眾自籌。
對市及市以上政府的補助資金,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批准項目投資計畫,集中用於項目的水源和村外主體工程。村外主體工程費不包括臨時工程、征占地補償及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市及市以上政府的補助資金應統籌安排,並按照“先乾後補、以獎代補”的原則,對驗收合格的農村自來水工程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 經當地縣(市)、區水務局批准,在統一規劃設計和技術指導下,鼓勵個體、聯戶興建農村自來水工程,誰投資、誰建設、誰所有、誰受益,建設的工程項目統一認可為縣(市)、區的建設任務,除享受市及市以上政府補助資金外,縣(市)、區政府應以獎勵形式再給予相應補助。
個體、聯戶興建的農村自來水工程,開工前需將工程設計(含投資預算)、水源情況和水質化驗單等材料報縣(市)、區水務局審查。工程建成後經驗收合格的由縣(市)、區以獎勵形式給予補助,補助比例由各縣(市)、區自行制定。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必須強化政府補助資金的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做到獨立帳戶、專款專用。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規模化供水工程嚴格執行開工報告備案制度。新開工項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征地、拆遷已經完成;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已經批覆;
(三)項目配套資金到位率達到國家對重點水利工程地方配套資金到位率的要求;
(四)施工、監理單位已經落實;
(五)已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縣(市)、區水務局需將具備以上條件的規模化供水工程開工報告向市水利局備案。
第十七條 規模化供水工程的村外主體工程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規模化以下供水工程,主要工程材料和供水設備的採購,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政府集中招標採購。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全面落實工程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以及工程質量檢查監督管理制。
第十九條 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的監督和檢查實行分級管理。規模化供水工程由市水利局負責進行監督和檢查。規模化以下供水工程由各縣(市)、區水務局負責監督和檢查,市水利局按一定比例抽查。
第二十條 新建或擴建農村自來水工程必須在項目施工現場設立醒目的工程公示牌,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工程建設進行全方位監督。
第二十一條 建立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信息上報制度,各縣(市)、區應將轄區內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情況於每月5日前報送市水利局,出現重大情況要隨時報送。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要確保工程質量,如因實施不當造成工程不能如期建成或工程建成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不能正常供水的,由縣(市)、區責成責任方自行解決。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規模化供水工程項目完成後,各縣(市)、區要按水利部《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要求整理項目竣工資料,及時組織初驗,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向市水利局提出驗收申請,由市水利局會同財政局、發改委進行驗收。規模化以下供水工程,由縣(市)、區進行竣工驗收,並將有關竣工材料和驗收結果報市水利局備案,由市水利局會同財政局、發改委按一定比例抽驗。
第二十四條 驗收主要包括項目計畫完成情況、建設管理、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保障措施等內容。
驗收評分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四個等級,總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低於70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農村自來水工程要設立永久性工程標誌。無工程標誌的項目,驗收時相應扣分。
第二十六條 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各縣(市)、區下年度項目安排的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令立即整改,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實行責任追究制,如檢查驗收中出現弄虛作假、隱瞞情況,一經發現,對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村內配水管網入戶率的檢查。對新建和擴建的農村自來水工程項目村內配水管網的入戶情況,各縣(市)、區以自然村為單位進行自查,每村應隨機抽取3名以上村民代表在自查結果上籤字,自查結果報市水利局備案。市水利局會財政局、發改委按一定比例進行核查。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年底對各縣(市)、區工程建設進行綜合考核。對考核結果較好的予以表彰獎勵,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對於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和破壞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的農村自來水工程廉政管理制度,審計、監察機構要參與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的審計、監督,加強廉政教育,防止各種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與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貨、監理等參建單位的經濟契約,均要同時簽訂廉政協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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