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定》在1992.08.2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定》在1992.08.2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濟南市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定》在1992.08.2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促進粉煤灰的綜合利用,保護自然環境和土地資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
第十二條 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對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黃河泥沙的單位或個人核准用量後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補貼:(一)利用粉煤灰生產建築材料或其他製品的(包括排放企業自用部分),每利用一立方米補貼一元;(二)建築設計單位在設計中每...
第十二條享受《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補貼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利用粉煤灰生產建築材料或其他製品的(包括排放企業自用部分),其產品或製品必須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二)建築設計單位和建設項目應當在濟南市行政區域...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對在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產灰、用灰、運灰、設計、科研和管理等單位及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建電廠興建永久性儲灰場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的,由國土資源...
第10條 電管局、電力局應建立粉煤灰綜合利用開發基金。資金來源可從下列費用中提取:1.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所得承包費用;2.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的稅款;3.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關設施的折舊費;4.環境保護補助資金;5.按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對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從投資政策、建設資金上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減免稅優惠,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各地不得自行決定稅收減免。 第十七條 各地對已有的優惠政策要進行清理,不得增加企業負擔;對粉...
(六)未按照規定繳納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並經催交仍無故拖延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罰沒款上繳同級財政。第二十一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
(三)專業從事運輸粉煤灰的單位或個人持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出具的運灰證明,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粉煤灰罐車養路費減征手續;(四)按規定摻用粉煤灰生產的建築材料和建材製品,享受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的優惠;(五)農村使用...
粉煤灰綜合利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現有粉煤灰綜合利用設施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粉煤灰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更新改造。第九條 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粉煤灰綜合利用條件的粉煤灰...
(四)利用粉煤灰的生產企業,每利用1噸粉煤灰可以提取1.5元,用於有關職工的崗位津貼;(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適用以上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行政主管...
第二十五條 粉煤灰排放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將粉煤灰排放、貯運和利用情況,定期向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報送。第二十六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適用以下優惠待遇:(一)使用粉煤灰的單位或個人憑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
《大連市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是大連市政府1994年3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4-03-14 【生效日期】1994-03-14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大連市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 (1994年3月...
《粉煤灰綜合利用》創刊於1987年,是由河北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管、河北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辦的建築科學與工程類學術期刊。 據2020年第2期期刊內頁顯示,《粉煤灰綜合利用》編輯部有編輯4人。 據2020年6月7日中國知網...
邯鄲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推動粉煤灰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土地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燒過程中排出的灰渣。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在建築、...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綜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的企事業單位(包括排放、運輸、儲存、利用、科研、設計、建築、施工等單位),均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市資源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負責粉煤灰、煤矸石...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實施有關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組織監督檢查;(二)擬定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劃和計畫,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三)負責粉煤灰...
《上海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規定》是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
(六)未按照規定繳納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並經催交仍無故拖延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罰沒款上繳同級財政。第二十一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
《河北省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在1991.09.0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促進粉煤灰綜合利用,保護土地資源,控制廢渣污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本省轄區內與粉煤灰排放、利用、治理有...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實施有關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組織監督檢查;(二)擬定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劃和計畫,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