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

《大連市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是大連市政府1994年3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大連市政府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14
【生效日期】1994-03-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
(1994年3月14日大政發〔1994〕30號)
第一條為促進粉煤灰的綜合開發利用,保護土地資源,防治環境污染,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排放、儲存、運輸、綜合利用粉煤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以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用於築路、築堤、回填、造地、復墾及粉煤灰作為混凝土摻合料生產各種建材產品。
第四條市及縣(市)、區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牆改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所屬辦公室(以下簡稱牆改辦)具體負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統籌安排規劃,編制技術改造項目、收取和使用粉煤灰綜合利用專項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計畫、建設、規劃、土地、環保、技術監督、財政、物價、工商、稅務、銀行及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牆改領導小組,共同做好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
第五條排放和使用粉煤灰的單位,應積極研究和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解決生產中的技術問題,不斷拓寬粉煤灰綜合利用領域。
各企業主管部門或科研單位對粉煤灰的利用工作,應積極配合研究、推廣套用。
第六條排放、使用粉煤灰的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縣(市)及旅順口區、金州區牆改辦報告本年度粉煤灰的處理、利用情況和下年度供需計畫,各牆改辦應按照“就近定點使用、優先供應重點單位”的原則,進行年度計畫平衡,組織供需雙方直接簽定契約。
用灰單位不得轉讓粉煤灰,違者取消一切優惠待遇,並按排污企業對待。
第七條排放和使用粉煤灰的單位應建立長期、穩定的供應關係。使用粉煤灰的單位到排灰企業自行裝運未經加工的粉煤灰,排灰單位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排放粉煤灰的企業提供經過加工的粉煤灰或提供裝運服務,可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
第八條新建、擴建或改建排放粉煤灰的企業,必須做到綜合利用配套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對不採取綜合利用措施又無正當理由繼續擴建儲灰場的,計畫部門不於立項、土地部門不得批准用地。
第九條為保護土地資源,提高粉煤灰的利用率,凡距排放粉煤灰企業的儲灰場20公里範圍內的築路、築堤工程必須摻用粉煤灰;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必須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摻用粉煤灰的粘土磚。
第十條設計單位在設計建築工程時,應優先採用摻用粉煤灰的建築製品,並可作為設計評優的主要條件。對設計單位已明確使用粉煤灰製品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圖施工,不得拒絕採用或擅自修改圖紙。
第十一條建材和施工企業生產、使用粉煤灰製品,須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有關技術監督部門及主管部門應加強質量監督、檢測,確保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運輸粉煤灰,必須使用裝有固定密封設施的專用車輛,專用運輸車輛經交通部門審核,可免繳養路費。專用運輸車輛不得挪作他用,違者,追繳已免的各種稅、費。
第十三條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建設項目,可減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十四條企業綜合利用粉煤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全部留給企業,專項用於該項目更新或擴建。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施工企業在保證工程質量前提下,摻用粉煤灰替代原設計建築材料的,不扣減原設計指標,其節約的資金全部由企業自行支配,並可按規定提取節約獎。
第十六條企業和科研部門,對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科研課題,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科研經費;對在粉煤灰綜合利用、推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科研人員,在職稱評聘和晉級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預以考慮。其成果可根據有關規定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十七條設立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發展基金,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排灰單位每年每噸繳納一元錢;
(二)沒按規定摻用粉煤灰的粘土磚生產企業,每生產一塊實心粘土磚繳納一分錢。
第十八條發展基金的收取,由牆改辦根據全市計畫平衡、審定的排灰塵量,每季度下達一次繳費通知單,由排放粉煤灰企業主管財務部門代征,年終統一結算。
收取的發展基金由市牆改辦統一交市財政局專戶存儲,專款用於粉煤灰的綜合治理、開發利用,以及獎勵從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牆改辦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預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牆改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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