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規定

《大連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規定》在2000.03.22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3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3月22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推進和擴大粉煤灰的綜合利用,保護土地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粉煤灰排放、儲存、運輸、綜合利用、科研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以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各種建材產品、築路、回填、造地、復墾及以粉煤灰作為水泥、混凝土摻合料等。
第四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粉煤灰綜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牆改辦)負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經濟、計畫、規劃土地、環保、技術監督、電業、交通、財政、物價、工商、稅務及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管理職責,做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粉煤灰排放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做到粉煤灰綜合利用配套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否則,有關部門不得批准立項,不得辦理規劃和工程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六條 使用粉煤灰的單位到排灰單位裝運未經加工的粉煤灰,排灰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排灰單位提供經過加工的粉煤灰,可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違反規定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重視和加強粉煤灰綜合利用研究,對符合立項條件的,要優先安排,保證科研經費。
第八條 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單位在設計時,對可使用粉煤灰及其製品的項目,必須明確優先採用粉煤灰及其製品。凡設計單位已明確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製品的工程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圖施工,不得拒絕採用和擅自修改圖紙。
第九條 在距排灰單位20公里範圍內的築路、建港、回填等工程應摻用粉煤灰。
第十條 繼續按下列規定徵收粉煤灰綜合利用發展專項基金:
(一)排灰單位每排1噸灰繳納1元。對排灰單位自用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量,退返收繳的資金;
(二)未按規定摻用粉煤灰的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在政府未禁止生產粘土實心磚之前,每生產一塊粘土實心磚繳納0.01元。
第十一條 收取粉煤灰綜合利用發展專項基金,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發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粉煤灰綜合利用發展專項基金,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二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發展專項基金使用範圍:
(一)補貼粉煤灰綜合利用單位;
(二)扶持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的科技開發和技術推廣;
(三)獎勵粉煤灰綜合利用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發展專項基金的使用計畫、標準和支付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從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單位,經市牆改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確定後,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使用粉煤灰的企業,其粉煤灰運輸專用車輛可免繳車輛增容費、專用公路通行費,並可經請示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同意後,免徵養路費等;
(二)粉煤灰摻量達到30%以上的生產建材產品的企業,可享受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增值稅、所得稅及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優惠政策;
(三)粉煤灰綜合利用的項目,可免交牆改專項基金、招投標管理費等項費用。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牆改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拒絕採用粉煤灰及其製品和擅自修改圖紙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摻用粉煤灰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未繳納粉煤灰綜合利用發展專項基金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全部費用,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牆改辦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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