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稅

漁稅是“漁業稅”的簡稱。舊時稱“漁課”、“漁科”。指國家向從事漁業生產和漁貨經營的經濟單位或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據史料記載,漢武帝時已徵收漁稅,稱“海租”。以後歷代政府亦多有徵收。我國徵收的漁稅,主要課稅稅目有:(1) 貨物(產銷) 稅。多按售出魚貨重量從價計征。有的分為兩大類:一般水產品按收購牌價的一定比例徵收;貴重水產品按國營批發牌價的一定比例徵收。(2) 漁業地方自籌或漁業建設稅。按總收入或銷售總額的一定比例徵收。(3) 營業稅。按營業額的一定比例徵收。(4) 按噸位徵收的漁船牌照稅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稅
  • 別名漁課
  • 解釋: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漁業所征的稅
  • 漢代名稱:海租
漁稅
亦稱“漁課”。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漁業所征的稅。漢武帝時曾收漁稅,稱海租,後停徵。東漢設立水官收漁稅。南朝時,就漁塘、漁池徵稅。五代時,長江中下游和沿海浙、閩、粵各地都對漁塘征課。宋朝淳化元年(公元990年)改對漁的交易收稅。元明在全國各地設河泊所,向漁民課稅,以湖廣為最多,歲有定額,負擔很重,漁民相率逃亡,於是把漁稅攤征於民田。清沿明制,將江、浙、贛等省漁課併入地了徵收。沿海各地除漁課外,還有漁船稅。國民黨政府曾於1928年徵收江、浙兩省漁稅,1931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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