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稅法

中國古代稅法,中國歷代王朝徵收賦稅的法律、法令和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稅法
  • 類別:法律、法令、條例
歷史沿革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已經有了徵收貢賦的制度;
西周時稅法已比較完備,包括田賦、人頭稅、商稅、貨稅。但是,在整箇中國歷史上,針對土地與人口的賦稅是稅收的主要內容。
春秋時期,由於井田制日益瓦解,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制度。
戰國時代,由於戰爭的需要,各國更加重視賦稅的徵收。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已經掌握了政治權力,他們普遍採用地租的形式來剝削農民。
秦是具有代表性的,它進行了賦稅制度的改革。徵收的賦稅,不僅有田賦,還有戶賦。秦始皇統一全國後,進一步肯定和發展了以往的賦稅制度,向地主和自耕農徵收田賦,此外還徵收戶賦和口賦。
漢王朝建立後,承襲秦制,法律要求農民按田畝如實向國家報告應繳租額,除徵收田賦外,還徵收“算賦”、“口賦”和“更賦”。“算賦”、“口賦”是人頭稅,“更賦”是力役之徵。
西晉實行《占田令》,規定男女按照年齡與身份分得田地繳納租調,南北朝時期實行與《占田令》有承襲關係的《均田令》。
北魏以後,相繼建立的北齊、北周、隋以及唐王朝的初期,都頒布過類似的均田令及租調法。唐武德七年(624),頒布租庸調法,對農業發展與王朝興盛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葉,面臨安史之亂以後的財政匱乏和尖銳的階級鬥爭,統治者著手整理財政制度。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制定了兩稅法。其主要內容是,賦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取消租庸調和一切雜役雜稅,依戶等而不是丁戶納稅,也就是按財產徵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無地或少地農民的境遇,也增加了財政收入。兩稅法從按人丁課稅轉到按財產課稅,體現了賦稅的發展規律。同時,它將各種捐稅加以合併,簡化了手續,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明朝還制定了魚鱗冊和黃冊來統計田地與人口;至明中葉,又制定了一條鞭法,將各項田賦附征和各種性質的徭役一律歸於田畝,合併征銀。清朝沿襲明一條鞭法,但免除明末所添的一切雜派和三餉。但人丁銀仍然是無地或少地農民的沉重負擔。
康熙五十一年(1712),朝廷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把人頭稅固定下來。雍正年間又“攤丁入地”,把原有的丁銀攤入地畝徵收,這是中國歷史上最重大的稅法改革。在對土地與人口徵稅之外,封建王朝亦徵收鹽稅、茶稅、漁稅、關稅、礦稅、雜稅等,但數額較小,這種情況直至晚清才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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