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根據我國《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以下簡稱“漁業資源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 外文名:fee for multiplic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fish resources
  • 性質:增殖保護費
  • 屬性:資源
概述,分類,徵收標準,使用範圍,

概述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英文名稱:fee for multiplic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fish resource fee for multiplic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fish resources;tax of fishes resource conservations;tax of fishes resource conservation。
漁業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實行取之於漁、用之於漁的原則。
漁業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依照批准發放捕撈許可證的許可權徵收。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漁業資源費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徵收。

分類

漁業資源費分為海洋漁業資源費和內陸水域漁業資源費。
海洋漁業資源費年徵收金額,由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其批准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漁船前3年采捕水產品的平均年總產值(不含專項采捕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產值)1%至3%的幅度內確定。
內陸水域漁業資源費年徵收金額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專項采捕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漁業資源費年徵收金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其批准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漁船前3年采捕該品種的平均年總產值3%至5%的幅度內確定。
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名錄,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徵收標準

漁業資源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漁業資源費年徵收金額幅度內,依照下列原則制定:
(一)從事外海捕撈、有利於漁業資源保護或者國家鼓勵開發的作業的,其漁業資源費徵收標準應當低於平均徵收標準,也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免徵漁業資源費。
(二)從事應當淘汰、不利於漁業資源保護或者國家限制發展的作業的,或者持臨時捕撈許可證進行采捕作業的,其漁業資源費徵收標準應當高於平均徵收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平均徵收標準金額的3倍。
(三)依法經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動植物的,依照專項采捕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適用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漁業資源費,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徵收標準金額的3倍。因從事科研活動的需要,依據有關規定經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動植物的除外。
漁業資源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國務院物價部門核定。

使用範圍

漁業資源費用於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使用範圍是:
(一)購買增殖放流用的苗種和培育苗種所需的配套設施,修建近海和內陸水域人工魚礁、魚巢等增殖設施;
(二)為保護特定的漁業資源品種,借給漁民用於轉業或者轉產的生產周轉金(不得作為生活補助和流動資金);
(三)為增殖漁業資源提供科學研究經費補助;
(四)為改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管理手段和監測漁業資源提供經費補助。
漁業資源費用於漁業資源增殖與保護之間的比例,屬於海區掌握的,由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掌握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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