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22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內陸漁業
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
(1995年11月22日山東省海洋與水產廳、
財政廳、物價局聯合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內陸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護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陸漁業生產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山東省內陸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湖泊、河流采捕天然生長及人工增殖的水生動物、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內陸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三條內陸漁業增殖保護費的徵收和使用,實行“取之於漁、用之於漁”的原則。
第四條內陸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徵收標準,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以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一)用船作業的,網箔、桿子箔每塘(架、掛)每年100-120元,大抄網每船每年130-160元,其它漁具每船(件)每年50-85元,一船多種漁具作業的,按最高標準徵收;
(二)無船作業的,每人每年40-50元;
(三)專項捕撈中華絨螯蟹的,每船每年50-200元;
(四)採收芡實、湖菱的,每船每年20-50元。
第五條內陸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核發或年審捕撈許可證的同時徵收。
徵收內陸漁業增殖保護費,須出示《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據。
第六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繳納內陸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確有困難的,經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減免。
第七條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徵收的內陸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10%繳市(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90%留縣使用。
第八條內陸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款用於內陸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具體使用比例由市(地)、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內陸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繳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條各級財政、物價、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內陸漁業資源殖保護費的徵收、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海洋與水產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聯合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