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滁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滁州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滁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0月25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滁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規範和加強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增強全市抵禦火災風險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安徽省消防條例》和《滁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調查範圍和許可權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火災事故。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等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四)軍事設施火災;
(五)森林火災;
(六)鐵路、港航、民航部門管轄區域的火災。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
第二章 調查處理組織
第四條 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管轄權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火災事故調查組一般由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由應急管理、公安、住建、總工會和火災事故涉及的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派員組成。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也可以邀請有關社會力量參與調查。
第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起火原因、災害成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下設技術工作組、管理工作組、綜合工作組等工作小組。技術工作組主要負責查明事故起火原因、災害成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資料證據管理等,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組長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擔任;管理工作組主要負責在技術工作組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認定火災事故責任;綜合工作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綜合協調、信息發布、輿情應對、後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七條 組織相關調查人員,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鑑定、調查實驗等各個環節,實地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第八條 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取證。
(一)調查中應當重點關注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二)對火災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點調查火災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的情況;對黨委、政府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取證,由管理工作組負責。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結論意見,並蓋章、簽名。
第四章 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第十條 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十一條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確定事故性質,分析認定是否屬於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 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驗收和監理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審查和驗收,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檔案的行為,註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主體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調查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實是否存在監督管理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第五章 責任劃分和追究
第十四條 根據調查情況,管理工作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複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黨員、公職人員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材料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況和調查處理組成立情況;
(二)起火單位、場所概況;
(三)事故發生及處置情況;
(四)事故認定情況;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六)防範和改進措施。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不得拒絕簽名,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七章 調查時限及批覆結案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以政府正式公函批覆。結案批覆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覆主送火災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通報給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較大火災事故結案批覆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要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八章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
第二十三條 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委託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評估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並報上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組織評估的人民政府應下發督辦函,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整改落實再次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後的,向地方黨委和相應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為切實加強火災事故調查和責任處理,10月25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滁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出台將對進一步推進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構建精準火災防控治理體系、提升社會火災防範能力發揮重要作用。為便於準確理解,現將《規定》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2019年5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主體和監管部門責任,強化警示教育”。2018年3月1日,《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82號)開始施行,建立了權責明晰、監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2021年2月1日,《滁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8號)開始實施,要求“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結合本市實際,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5日印發了《滁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規定》主要依據中央《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應急〔2021〕6號)、《關於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強化追責整改的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266號)、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管理辦法(安監總辦〔2008〕20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檔案。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規定》的出台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是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客觀需要,是壓實消防安全責任的現實需要,是防範化解消防安全風險的迫切需要,填補了當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依據的空白,明確了事故調查層級、分類調查事故原因、事故調查牽頭單位和牽頭責任人職責等,對提升調查質量、釐清事故責任、健全責任體系提供了制度依據和法律手段。
《規定》的實施,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牽頭和主導地位,為消防救援機構代表政府牽頭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依據,有力推動火災事故調查由查明起火原因向查明火災蔓延擴大過程、查清事故責任、嚴肅責任追究的轉變。更加有助於加強消防工作事中事後監管,確保在我市範圍內發生的亡人火災、重大財產損失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分等級分許可權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倒逼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增強抵禦火災風險能力,進一步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對維護全市火災形勢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檔案起草過程:
2021年3月份開始,市消防救援支隊成立了工作專班,在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研究起草了《規定》。《規定》經過起草和修改後及時在滁州本地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7月份,向8個縣(市、區)政府和23個市直相關單位徵求意見,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相關單位均進行了書面回復,10月12日,通過法制初審和合法性審核,10月14日,以會前會形式召集研究。10月24日,吳勁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滁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10月25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滁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四、工作目標:
出台《規定》的主要目標,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及時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壓緊壓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各地各部門消防安全監管責任,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五、主要內容:
《規定》全文共9個部分。
(一)調查範圍和許可權。明確調查範圍,實行火災性質預判,分等級分許可權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二)調查處理組織。明確由本級政府決定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組履行5項職責,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下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
(三)調查取證。規範火災事故現場調查的環節,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落實調查取證重點,實行調查取證專業技術支撐。
(四)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通過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在此基礎上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做出火災認定結論,黨委政府和部門監管、圍繞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等5個方面依法調查火災事故責任。
(五)責任劃分和追究。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初步處理意見,按程式移交移送有關部門。
(六)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規範了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七)調查時限及批覆結案。規定事故調查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須延長的,須經本級政府批准,且延長時間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按程式報批和公開。
(八)火災事故整改評估。明確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開展整改評估工作,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組織評估的人民政府應下發督辦函,確保整改措施落到實處。
(九)附則。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六、惠民利企創新舉措:
《規定》的出台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一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能夠更好的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發現突出隱患,對症下藥,同時有利於壓緊壓實各地各部門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最大限度減少亡人火災、有影響火災事故發生,有力保障了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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