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退役軍人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政策法規,做好我市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根據《關於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6號)、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等13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人社發〔2018〕112號)、《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管理指南》(退役軍人辦發〔2020〕34號)、《溫州市關於落實<浙江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溫人社發〔2019〕160號)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溫州市區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溫人社發〔2020〕58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全市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提升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退役軍人為中心,堅持市場為導向、需求為牽引、以促進就業為目標,圍繞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這項根本任務,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實現退役軍人更高質量、更有夢想、更優創業的就業目標,切實解決溫州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問題。
二、工作目標
為落實溫州市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十百千萬”工作計畫,推進萬人職業技能培訓目標,採取自願報名、自選專業、政府付費、資格認證的培訓模式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委託培訓機構要按照“誰培訓、誰推薦就業”原則,培訓前要自行或依託各類就業服務機構與退役軍人簽訂推薦就業協定或承諾,積極推薦退役軍人就業,力爭實現“入學即入職”。
三、培訓對象
(一)退出現役、有培訓意願且能夠正常參加技能培訓的退役軍人。
(二)以下對象不予批准參加培訓:
1 被部隊開除軍籍、除名的;
2 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役的;
3 無正當理由,退役後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4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承訓機構報到的;
5 弄虛作假,偽造塗改檔案材料的;
6 新兵檢疫複查期間退回的人員(復學除外);
7 被評定為1至6級傷殘等級的精神病患者;
8 經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不符合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
四、培訓方式
(一)開展退役軍人崗前適應性培訓。由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當年我市接收安置並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實行即退即訓、全員參加,鼓勵歷年未就業或有需求退役軍人積極參與。主要側重於崗前必須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業創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法律法規政策等內容開展培訓。退役軍人崗前適應性培訓為引導退役軍人實現自主就業創業,幫助退役軍人改善知識結構、提升就業創業競爭能力和積極融入社會,成為溫州經濟發展的主力軍,有不可代替的作用。退役軍人崗前適應性培訓可以和項目制、技能培訓或者其他培訓相結合,實現崗前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的無縫對接。
(二)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通過自願報名、自選專業、統籌組織的專業技能免費培訓,幫助退役軍人提高綜合素質和就業創業能力。鼓勵企業開展“訂單式”、“定向式”、“定崗式”教育培訓,做到需求、培訓、就業有機銜接,技能培訓以促就業為目的,重點培訓就業崗位所需知識和專業技能,強化實踐環節。
(三)開展項目制培訓。開展項目制培訓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創業需求,結合本地就業創業特色綜合考慮職業培訓的類別、周期、成本等因素,通過職業培訓進行項目制管理,採取一次性整建制購買培訓機構的就業技能培訓的培訓模式。具體培訓項目依據人社部門公布的項目制目錄清單執行。
(四)開展其他項目培訓。開展其他項目的培訓可以依據人力社保和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五、培訓機構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項目備案的培訓機構,由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過公開徵集、受理審核、社會公示後,按照有關要求籤訂契約(期限不超過3年),允許在屬地範圍內開展招生培訓工作。如開展跨屬地區域招生培訓的,須向培訓所在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經核實後方可開班。(機構準入條件詳見附屬檔案1)
六、培訓流程
(一)參加培訓的退役軍人,前往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申請,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人員領取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2)。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二)退役軍人本人持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退役證(或身份證)複印件、兩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張,到培訓機構報到。
(三)培訓機構根據報名的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制定培訓計畫,填報《溫州市職業培訓開班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3)向所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組織開班培訓。
(四)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加強培訓期間對培訓機構管理,督促學員日常生活管理,建立檢查培訓記錄和學員回訪等機制,對學員參加培訓的真實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實,嚴防虛假培訓。
(五)培訓機構按規定組織學員參加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考核)、職業資格考試等職業能力評價。對完成規定課時、經結業考試(考核)合格的學員,應發給培訓合格證書,並建立培訓台賬,保存期不少於五年。
(六)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須提交《溫州市職業培訓開班申報表》《溫州市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單位)》(詳見附屬檔案4)《培訓合格證書發證名冊》(詳見附屬檔案5)、簽到表、培訓合格證書發證名冊、培訓授課視頻等材料,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領補貼,經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後撥付給培訓機構。
(七)各培訓機構要建立健全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指導檔案,根據培訓專業推薦參訓學員就業,提倡開展“入學即入職”式培訓,並開展不少於1年的就業穩定性跟蹤調查,與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七、經費保障
(一)退役軍人崗前適應性培訓所需經費:培訓總課時不少於8課時,經費每人200元。退役軍人崗前適應性培訓經費納入到溫州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
(二)其他培訓(包含項目制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其他項目培訓)所需經費:其餘所需培訓經費納入到溫州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
(三)各類培訓補貼按規定申領,每人每年不超過3次,同一職業(項目)同一等級不可重複享受。
(四)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撥付培訓經費和將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納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按《溫州市區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培訓補貼管理辦法》(溫人社發〔2020〕58號)執行)
(五)當年度退出現役的士兵按有關規定可選擇接受一次不少於3個月的免費培訓,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落實解決。
八、有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情況明確任務目標,進行任務分解,細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情況月報、年報制度和重大情況專報制度。實行各地績效與培訓工作掛鈎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擴大培訓規模,提升培訓質量,確保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有效開展。
(二)注重政策宣傳。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建立常態化宣傳機制,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升政策公眾知曉度,幫助企業、培訓機構和退役軍人了解熟悉政策,共同促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開展。
(三)落實培訓管理。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嚴格培訓補貼,人員資格審核,加強培訓過程監管,實行培訓全程監督,落實學員回訪和培訓機構績效考核機制。
(四)加強資金監督。依法做好退役軍人培訓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廉政風險防控,規範資金管理,公開資金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挪用、占用、截留培訓資金和以虛假培訓等套取、騙取資金的依法依規嚴懲。
(五)推進就業服務。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依託各類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洽談會等多種形式, 搭建退役軍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平台,積極推薦退役軍人就業。
(六)開展績效評估。將退役軍人培訓工作作為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績效考評內容之一,納入雙擁考評體系。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牽頭聯合相關部門或授權第三方機構對培訓機構開展績效評價(詳見附屬檔案6)。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實施,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止,由溫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有效期內如因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政策調整的,按國家和上級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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