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各級各單位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貫徹實施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區級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關政策、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檢查指導區直有關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
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區委、區政府組織開展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全區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解放軍、武警部隊、駐洞國家與省部級、市級專業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全區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統籌指導全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消防、森林火災撲救、抗台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並推動全區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黨委政府要求,組織統籌、協調指揮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導全區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火災、水旱災害、颱風、海洋暴潮、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級、市級下撥和區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直有關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省屬、市屬在洞和區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產、存儲危險化學品單位關停或搬遷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及儲存設施和生產裝置處置情況。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並指導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全區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區發改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以及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組織執行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省應對重大災害指揮機構和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機構的指示、命令。承擔區應對災害指揮機構日常工作,協調各指揮機構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指導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應指揮機構的工作。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加強、最佳化、統籌全區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區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
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安全事故。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洞頭分局(區海洋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漁業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區委、區政府組織開展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颱風、海洋暴潮、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洞頭分局(區海洋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漁業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颱風險情監測預警綜合性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颱風險災信息。
(2)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洞頭分局(區海洋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海洋暴潮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基礎性工作,提供森林火險、火災信息;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3)區農業農村局(區漁業局、區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漁業生產災險、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基礎性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海上颱風暴潮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區氣象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颱風、海洋潮汛等氣象領域監測預警基礎性工作,及時發布信息和防治災害預警。
(5)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洞頭分局(區海洋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漁業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區發改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區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作出動用中央、省級、市級調撥的救災物資和區級救災物資的決策。組織編制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區發改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區發改局(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中央、省級、市級調撥救災物資、區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區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負責組織調出。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區應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各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具體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政務公開、信訪、會務、機要、檔案、安全、後勤、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有關領導批示件和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的督辦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輿情應對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工作。負責組織落實應急值班值守與應急指揮調度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應急管理系統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區應急管理系統幹部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政策法規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涉及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與備案工作。組織起草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關政策、規程和標準,承擔重大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指導執法計畫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
(三)綜合協調科。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分析。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履行自然災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統籌組織全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綜合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的編制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科技和信息化建設,規劃並建設信息傳輸渠道,健全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研究、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專家庫建設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監管。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應急救援管理科。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統籌各類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承擔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協調與應急救援。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組織協調水旱、颱風暴潮災害應急救援與颱風防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擬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指導協調應急避難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
(五)火災防治管理科。負責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農村、森林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及相關執法工作;負責火災知識宣傳普及等工作。
(六)安全生產基礎科。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與基礎工作,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性規程、標準。指導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培訓等工作,組織管理安全資格考核。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含火災)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科。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實施“三同時”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相關行業
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登記備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和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機關黨支部。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人員編制
區應急管理局行政編制13名(含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回歸的統籌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區應急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溫州市洞頭區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溫州市洞頭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陳繼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