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洞頭區農業農村局

溫州市洞頭區農業農村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溫州市所轄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發〔2018〕101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洞頭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溫委辦發〔2018〕95號),制定本規定。

溫州市洞頭區農業農村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溫州市洞頭區漁業局、溫州市洞頭區水利局牌子。

洞頭區委區政府漁農業和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局,接受區委區政府漁農業和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直接領導,承擔區委區政府漁農業和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區委區政府漁農業和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設區漁農辦秘書科,負責處理區漁農辦日常事務。區農業農村局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區漁農辦相關工作,接受區漁農辦的統籌協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洞頭區農業農村局
  • 辦公地址:洞頭區北岙街道通港路2號 
  • 隸屬: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漁業、水利)工作的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起草涉及農業農村(漁業、水利)規範性檔案,指導農業(漁業)綜合執法。
(二)統籌推動發展漁農村社會事務、漁農村公共服務、漁農村文化、漁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組織實施“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牽頭組織改善漁農村人居環境,指導漁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漁農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漁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漁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漁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高效生態漁農業產業體系建設。指導鄉村特色產業、漁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觀光漁農業和漁(農)家樂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漁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漁農業品牌,指導漁農產品行銷管理工作和漁農業展示展銷活動。發布漁農業漁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漁農業漁農村經濟運行。承擔漁農業統計和漁農業漁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漁農業機械化等漁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漁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漁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漁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場修復振興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協助遠洋漁業管理。負責漁農業機械、農藥使用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漁(農)家樂安全管理工作,指導休閒觀光漁農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漁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漁農業漁農村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配合做好漁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漁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漁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指導劃定漁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七)負責漁農業資源管理。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漁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漁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漁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依法開展農業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開展獸醫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漁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區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監測動植物疫情疫病,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漁農業投資管理。提出漁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漁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漁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漁農業漁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漁農業投資項目,負責漁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漁農業科技發展和漁農業技術推廣隊伍體系建設。指導漁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漁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漁農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十二)指導漁農業漁農村人才工作。擬訂漁農業漁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漁農業教育和漁農業職業技能開發,組織新型職業漁農民培育、漁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漁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擬訂扶貧開發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承擔扶貧開發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點幫扶工作。
(十四)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牽頭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組織、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灘涂圍墾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分工負責水利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水土保持工作。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交流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推進綠色漁農業發展,提升漁農業發展質量,持續深化“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漁農業全面升級、漁農村全面進步、漁農民全面發展,高水平實現漁農業漁農村現代化。
2.加強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建立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體系和協同處置機制,讓人民民眾吃的放心、安心。
3.推動漁農業漁農村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縱深發展,推動數位化轉型,加強漁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國家支漁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堅持建管並重,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推動水利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縱深發展。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漁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漁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區應急管理局有關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區農業農村局(區漁業局、區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漁業生產災險、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基礎性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承擔防禦洪水、海上颱風暴潮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區漁業局、區水利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區漁農辦秘書科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會務、文電、文書、信息、機要、保密、信訪、督查、檔案、編志、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財務、固定資產等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材料、檔案的起草,制定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牽頭協調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指導農業(漁業、水利)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漁業、水利)綜合執法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牽頭組織漁農業漁農村(水利)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具體工作。指導、監督全區農業、漁業、水利行政許可的審核審批服務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和許可證。負責行政許可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與有關部門行政許可方面的銜接工作。
(三)農業管理科(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牌子)。擬訂種植業、農作物種業、“菜籃子”發展政策、規劃、計畫、方案等,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田、農業科技、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負責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承擔發展節水農業、抗災救災、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統計、信息服務工作。承擔種子種苗、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行業安全監管和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指導農村高效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監督管理畜禽屠宰、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指導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監督管理農機安全監理。
(四)農村社會事務促進科。負責新漁農村建設,承擔漁農村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承擔鄉村振興和特色漁農村建設相關工作,牽頭組織改善漁農村人居環境,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漁農文化建設。承擔農村工作指導員有關工作。承擔區花園洞頭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鄉村產業發展科。負責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扶貧開發等工作。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促進鄉村特色產業、漁農產品加工業和休閒觀光漁農業、鄉村民宿和漁(農)家樂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漁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業資源管理,協助做好農業區劃協調發展。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指導農業品牌建設、展示展銷有關工作。承擔農業統計、市場信息服務有關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業龍頭企業等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
(六)漁業漁政漁港管理科。起草漁業發展政策、規劃。監督管理海洋捕撈,負責遠洋漁業發展和水產健康養殖、水產品加工流通等。組織重要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測和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監督實施禁漁期(區)制度。組織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生物保護,指導漁船漁港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和漁業互助保險。負責漁港建設、漁業統計及分析、信息服務等工作。牽頭組織漁場修復振興和海洋漁業綜合治理工作。
(七)水利管理科。研究擬定水利發展相關規劃、政策,組織實施水利建設投資計畫。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組織、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基建項目建設管理,監督指導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和驗收工作。指導水資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和水域及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水利工程水旱災害防禦和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負責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宣傳,指導水利信息化建設。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人員編制

區農業農村局行政編制12名(含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回歸的統籌編制2名)。設局長1名(兼任區漁業局局長、區水利局局長),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區漁業局副局長,1名兼任區水利局副局長);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區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溫州市洞頭區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溫州市洞頭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梁祥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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