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最佳化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管理,促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考核評選管理辦法
- 目的:促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
- 依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
- 文號:溫委發〔2004〕65號
總則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評選範圍,評選標準,申報獎懲,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日常管理,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總則條例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實施意見》(浙委〔2004〕14號)精神,依據《全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體系》(試行)指標、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實施意見》(溫委發〔2004〕65號),最佳化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管理,促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是指在各類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公益性文化設施、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園地中成績突出,作用明顯的陣地。
第三條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工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進行,進一步明確定位、完善功能,理順體制、整合資源,健全機制、改善服務,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備、充滿活力、可持續發展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網路。
評選範圍
第四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主要包括各級各類博物館(院)、紀念館(地)、陳列館、烈士紀念建築物、歷史遺蹟、名人故居、文化館(站)、展覽館、國防教育基地等。
第五條公益性文化設施
主要包括科技館、公共圖書館、文化宮(工人文化宮、工人俱樂部)、體育場(館)等。
第六條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主要指專門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務的青少年宮、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兒童活動中心、禁毒教育基地、學校、各類學生實踐體驗基地等場所。
第七條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園地
主要包括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相關欄目、文化宣傳陣地等。
評選標準
第八條組織領導有力。
主管部門或單位領導重視,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和工作規劃,有專門領導負責,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保障經費落實。
第九條場館建設良好。
針對未成年人特點、有展覽館(陳列廳),有學習培訓的多功能教育廳,有相應配套設施和器材,有集圖、文、聲、像為一體的反映陣地教育主要內容的資料。場館安全通道暢通,消防器材等安全設施齊全、有效,符合安全要求。新建的場館要有良好的無障礙設施,原有場館有條件增設無障礙設施的要及時增設。
第十條教育活動豐富。
按照未成年人需求,充分挖掘教育內涵,創新活動內容和形式,每年組織開展1-2次有一定影響的系列主題教育活動,並獲得廣大師生及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和好評。與3所以上學校建立長期共建關係,每年共同組織活動6次以上。
第十一條管理制度規範。
有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管理的組織網路和工作制度,有一整套反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管理的台帳資料,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動的具體策劃和組織,做到年初有計畫,年終有總結。
第十二條隊伍建設健全。
配有較高水平的專職或兼職講解員隊伍。有一支志願者隊伍,常年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的建設管理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三條社會效益明顯。
認真落實對未滿18周歲的本地及外地未成年人集體(預約)參觀活動和個人參觀活動實行免費開放制度,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80%,對未成年人的服務滿意率達80%以上。
申報獎懲
第十四條
溫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申報、命名和獎懲由市文明辦組織協調開展,市文明委審核、命名並通報表彰。
第十五條申報程式。
各類陣地對照溫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評選考核標準,積極開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動,經自查達到申報條件的,市直屬各類陣地報主管部門審批後向市文明辦申報;縣(市、區)各類陣地經當地文明委審批後,由各縣(市、區)文明辦統一向市文明辦申報。
第十六條評選考核工作
由市文明辦負責牽頭,組織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進行。每年對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推薦上報的陣地進行評選考核,並進行公示,接受社會評議。
第十七條
對溫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的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對命名的溫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財政將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獎勵。獎勵經費納入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專項資金。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溫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的評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而取得優秀陣地榮譽稱號的,經查實即予撤銷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牌匾和獎金。
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始終堅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的公益性質。未成年人校外德育教育是社會公益性工作,必須堅持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對集體組織的普及性教育實踐活動和文體活動要實行免費。財政撥款的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不得開展以贏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項目。對確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體活動,以及特專長培訓項目,只收取成本費用。對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應全部免費。公益性收費項目必須經當地財政和物價部門核准。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優秀陣地要堅持面向廣大未成年人,使他們充分享有陣地所提供的公共服務。
1、要根據自身類型和規模,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接受能力和實際需要,明確功能定位,發揮各自優勢,實現資源共享,滿足未成年人多樣化的校外實踐體驗活動需求。
2、要結合學校的課程設定,組織開展生動活潑、怡情益智的文體、科技等興趣小組和社團活動,精心設計和廣泛開展經常性、大眾化、參與面廣、實踐性強的校外活動,使廣大未成年人在形式多樣的校外活動中,培養興趣愛好,發揮發展特長,得到鍛鍊和提高。
3、要充分發揮貼近基層、就近就便的優勢,與所在地學校密切配合,利用寒暑假、節假日和課餘時間,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教育、文體娛樂和公益服務等活動,組織開展家長和學生共同參與的親子活動等。
4、有條件的陣地要充分發揮體驗性、實踐性、參與性強的優勢,組織學生集中開展生產勞動、軍事訓練、素質拓展等活動,讓學生在親身體驗和直接參與中樹立勞動觀念,提高動手能力,增強團隊精神,磨練意志品質。
第二十一條
積極促進校外活動與學校教育、社區教育的有效銜接。各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要加強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村(社區)的聯繫,積極主動地為未成年人參加校外活動提供周到優質的服務。要根據學校校外活動的需要,及時調整活動內容,精心設計開發與學校教育教學有機結合的活動項目,積極探索參與式、體驗式、互動式的活動方式,創新活動載體,並配備相應的輔導講解人員,使校外活動與學校教育、村(社區)教育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第二十二條
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及時掌握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各地各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校外教育資源進行調查摸底,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的建設、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被擠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還,服務對象和活動內容名不副實的要限期改正,對不適宜未成年人參與的活動項目和服務內容要堅決清除。各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陣地要進一步深化內部改革,完善規章制度,增強自身發展活力,改進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