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2010年7月26日,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委辦發〔2010〕93號印發《溫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實施範圍、崗位類別、崗位等級、崗位結構比例、崗位任職條件、崗位設定程式及審核許可權、崗位聘用、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9部分42條,由溫州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溫州市以往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溫州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委辦發〔2010〕93號
  • 印發時間:2010年7月26日
檔案通知,意見,

檔案通知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溫委辦發( 2010 )93 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並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各部門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7月26日

意見

溫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精神、《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委辦〔2009〕138號)和《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浙人社發〔2010〕3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1、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應遵循“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並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
2、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應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為主要依據,實行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控制。
3、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堅持黨委、政府調控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二、實施範圍
4、本實施意見適用於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級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並納入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崗位類別
5、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1)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設定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工勤技能崗位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保障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6、特設崗位: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任務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定的崗位。
四、崗位等級
7、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不同類別崗位的等級之間不存在對應關係。
(1)管理崗位等級設定
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即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到十級職員崗位。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按照事業單位的規格和隸屬關係設定。事業單位未明確規格的,由機構編制部門確定後設定。事業單位不確定規格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設定。
(2)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專業技術崗位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分為13個等級。其中: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正高級崗位為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為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為員級崗位。
事業單位中原按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專業技術崗位,依次分別對應一級至四級、五級至七級、八級至十級、十一級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實行數量和條件控制。
鄉鎮(街道)所屬事業單位可設定專業技術七級崗位,其崗位數量原則上按每個鄉鎮(街道)一個確定,由縣(市、區)組織或人事部門統一調控使用,並只用於鄉鎮(街道)所屬事業單位。
(3)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定
工勤技能崗位中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
門部門可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級至五級技術工崗位。
嚴格控制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一級、二級崗位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定,其他領域原則上不設定。
市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一級崗位,由市組織或人事部門統一管理;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二級崗位,由縣(市、區)組織或人事部門統一管理。
五、崗位結構比例
8、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總量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行或者有條件實行社會化服務和管理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9、管理崗位結構比例
(1)擔負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定。
(2)不擔任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按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設定。
(3)事業單位(含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因工作需要退出領導崗位的,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聘任到相應等級的管理崗位,不占相應等級崗位數,但所聘人員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核定領導職數的50%以內。
10、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1)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1:3:6,其中,市屬事業單位為1.8:4:4.2,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為0.7:4:5.3;
(2)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不設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單位,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4: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3)事業單位應根據行業特點和單位實際,將體現其主要社會功能的專業技術崗位確定為專業技術主系列崗位,並應優先保證主系列崗位的數量和等級。
(4)按照國家規定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占所聘用單位專業技術結構比例。
(5)不同行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按照《浙江省部分行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準(試行)》執行。
11、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
技術工崗位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25%;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5%;
市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不超過25%,其中,一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2%,二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5%;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一級、二級、三級崗位數量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20%,其中,一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1%,二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4%。
12、特設崗位的設定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的限制;特設崗位的目標任務完成後,應報核准機關核銷。
事業單位首次開展崗位設定時,不設立特設崗位。
六、崗位任職條件
13、事業單位三類崗位和特設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14、管理崗位任職條件:
(1)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事業單位職員等級晉升考核辦法,由市組織和人事部門另行制訂。
15、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
(1)專業技術崗位的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2)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3)專業技術二級崗位,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浙江省特級專家;
――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並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和套用前景,學術、技術水平處於國內領先,為國內同行所公認;
――在工程技術領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發明創造或技術創新,並有重要套用成效,取得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學術、技術水平處於國內領先,為國內同行所公認;
――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重要影響,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顯著社會效益,為國內同行所公認。
16、技術工崗位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技術工崗位,須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並具有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2)三級、四級技術工崗位,須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並具有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可確定為五級技術工崗位。
(4)獲省、部級以上技術比賽名次或技術革新、技術發明成果證書的技術工,應聘一級、二級技術工崗位時,在下一級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寬1至2年。
17、事業單位可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崗位任職條件基礎上,根據本單位實際,綜合考慮知識、技術、責任、風險等因素,制定各類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
七、崗位設定程式及審核許可權
18、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程式:
(1)編制設定方案。根據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標準,結合本單位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人員結構和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編制崗位設定方案;
(2)核准設定方案。崗位設定方案經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後,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審核表》,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核,組織或人事部門核准;
(3)編制崗位說明書。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的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任職條件和績效考核標準等主要內容,作為人員聘用與管理的主要依據;
(4)擬定實施方案。在核准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額內,制定崗位設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實施範圍、政策依據、設崗原則、崗位基本情況說明、崗位聘用程式和形式、組織領導、實施步驟、完成時限等主要內容;
(5)實施方案備案。崗位設定實施方案應在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並在本單位公示5個以上工作日後,報主管部門審核,同級組織或人事部門備案;
(6)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按照核准的的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
(7)認定。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工作後,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施情況認定表》,並提供《崗位設定和聘用綜合報告》、《崗位聘用人員名冊》等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組織或人事部門進行認定。
19、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行核准制度。具體按以下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審核:
(1)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市組織或人事部門核准;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組織或人事部門核准。
(2)縣(市、區)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由市組織或人事部門授權縣(市、區)組織或人事部門核准,匯總後報市組織或人事部門備案。
(3)事業單位確需設定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由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按照隸屬關係逐級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如經核准的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出現空缺的,可將空位數累加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
(4)事業單位需要設定特設崗位的,填寫《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定審核表》,按照隸屬關係逐級報市組織或人事部門核准。
(5)事業單位需要設定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的,填寫《事業單位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設定審核表》,按照隸屬關係,根據本實施意見第7條規定的核准許可權,分別報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或市組織、人事部門核准。
(6)對規模小、人員少的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內集中調控,統一平衡,也可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組織、人事部門或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單獨核准。
20、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本實施意見第19條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申請變更:
(1)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2)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21、新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後,及時將崗位設定方案按規定程式報組織或人事部門核准。
22、經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應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待遇的依據。
八、崗位聘用
23、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實施意見和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按照《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浙政辦發〔2004〕117號)及有關規定,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並統一使用《浙江省事業單位聘用契約書》,簽訂聘用契約。
已經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契約的事業單位,應按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按規定程式辦理契約變更手續。
24、事業單位應按照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一般不得低於國家、省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條件。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25、事業單位人員在三類崗位間變動,需具備崗位規定的任職條件。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受聘到管理崗位的人員,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本人條件,可直接聘任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26、在事業單位(含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確有專業技術背景,實際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並能夠完成專業技術崗位職責的人員,可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其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同時任職,並占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擔負其他管理職責的職員,一般不得同時在專業技術崗位上任職。已按2006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執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工資待遇的,可保留原崗位等級工資待遇。
27、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國家、省、市關於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規定擇優聘用。
28、按政策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在首次聘用時單位無相應等級崗位或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可不受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應的等級崗位。
29、從2006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到崗位設定實施完成期間已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確定崗位等級,按確定的崗位等級調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時間與本單位在職人員崗位設定完成的崗位工資調整時間一致。
已經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管理的退休人員,調整後的退休費在統籌資金中列支。
30、事業單位首次開展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應使現有在編在職人員,按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31、事業單位首次開展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在編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已經超過核准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人員流動、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逐年逐步到位。
32、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範的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其工作人員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工資待遇從認定核准後的次月起兌現。
九、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33、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是我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
34、縣(市、區)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管理工作,由市組織或人事部門授權縣(市、區)組織或人事部門實施。
35、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36、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定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按照核准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自主開展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設定和人員聘用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是崗位設定的日常工作部門,負責崗位設定方案的編制、報批、組織實施等具體工作。
37、各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根據國家、省和本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地、本部門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備案後組織實施。
38、事業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把崗位管理作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員身份界限,受聘人員原則上按照國家或省規定的所聘崗位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39、各地、各部門和各事業單位應建立崗位設定管理信息資料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信息化、規範化水平。
40、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實施崗位設定工作,應接受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41、對不按本實施意見規定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2、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本市以往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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