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使法制委員會的工作規範化、程式化、制度化,保障法制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和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17年6月26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規則全文
(2017年6月26日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主任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法制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會立法的統一審議機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受其領導,對其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法制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主持法制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並負責分管的工作。
法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合署,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法制委員會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和其他議案,決定本委員會重大事項時,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堅持科學論證,實行民主集中制,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法制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和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制度。
第六條 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辦公會議。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緊急事項需要研究處理的,可以隨時召開。
第七條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和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和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及有關會議材料應當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九條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研究處理法制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安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決定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和建議議程;
(三)研究、提出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的建議;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付的工作事項;
(五)其他需要研究、決定的工作事項。
第十條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適時舉行。法制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召開會議的,應當召開。
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事先應當請假。
第十一條法制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開展工作,議事事項有: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提出審議結果或者審議意見的報告;
(三)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法規解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四)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視察、調查和檢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或者報告;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事項。
第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邀請與會議議題相關的機關、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專家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時,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某些條文或者內容意見分歧較大時,可以就該條文或者內容單獨表決。
第十四條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研究的,經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可以交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委員會研究論證並修改完善後,重新召開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統一審議。
第十五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法制委員會提出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和其他議案,由法制委員會負責人作說明。
第十七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沒有採納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審議、審查意見的,應當進行反饋。
第十八條 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議事過程中涉及國家機密或者不宜公開的事項,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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