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務公所

湖南警務公所(Hunan police office),前身是湖南保衛局、湖南保甲團練總局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警務公所
  • 外文名:Hunan police office
  • 前身湖南保衛局、湖南保甲團練總局等
  • 下設警務區數:7個
  • 警務人員數:1071人
  • 下設課數:4個
前身,機構,沿革,

前身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主張變法維新的湖南按察使黃遵憲得到湖南巡撫陳寶箴等人的支持,在長沙籌建湖南保衛局,“戊戌政變”後。撤銷保衛局,歸屬保甲局。光緒二十八年(1902),改為湖南保甲團練總局。
光緒三十一年(1905),改保甲團練總局為湖南警務總局,由臬司張鶴齡主持,用日本警官學校畢業的朱德裳、王文豹等為參議生。

機構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在全國改革官制,清政府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併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接著頒發了《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
光緒三十四年(1908),湖南省巡警道署設立,最高首腦稱為“湖南巡警道”,正四品官。屬湖南巡撫。巡警道下設警務公所,為全省警務的執行機構。
改警務總局為湖南警務公所,下設東、南、西、北、外南、外北及水陸洲等7個警務區、27個警務段,共有警務人員1071人。
警務公所作為巡警道的辦事機構,按照清政府頒發的《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的規定,在公所內分設4課(後改為科),每課設正副課長各1人,課員3至4人。這四課是:
一、總務。系警務公所的綜合部門,負責承辦機要、議訂章程、考核屬員、分配官警、編存文牘、收發經費、統計報告及巡警學堂各事項,
二、行政。屬於業務部門,掌管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國際警察事務,負責整飭風俗、保護治安、調查戶籍,稽核道路工程及消防警察各事項,
三、司法。掌管司法警察,負責預審,探訪、督捕、拘押及處理違警各事項,
四、衛生。掌管衛生警察,負責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醫科及官立醫院各事。
光緒三十一年(1905),省城設警務補習所,次年改為巡警教練所。光緒三十四年(1908),增設清查街市公所。宣統元年(1909),增設拘留所和消防所,全城警務人員增至1302人。

沿革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後,參加焦達峰起義的湖南省城警務公所警士俞兆龍於是年11月任省城警務公所總監。1912年2月,省城警務公所改為湖南警察廳,不久又改為湖南省會警察廳。
1926年7月,國民革命軍北伐進入長沙。同年11月湖南省會警察廳改為長沙市公安局,局長彭灼。1931年1月,長沙市公安局改為湖南省會公安局。1937年6月,湖南省會公安局改為湖南省會警察局。1939年2月,恢復省會警察局。
抗日戰爭勝利後。1945年10月復建省會警察局,隸屬湖南省保警處(警務處)。1949年8月5日湖南省會警察局長劉人爵率警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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