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警務公所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併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接著頒發了《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規定巡警道下設警務公所,為全省警務的執行機構。
宣統二年(1910年)四月,福建巡警道設立,福建省警務總局撤銷,改為福建警務公所,在福州城、台(台江地區)各設1個總區、8個分區,建水巡、偵探、消防3個隊。每分區各設區所和分駐所,管轄4個段,每段配置3崗,每崗配3名崗警,共36名,分甲、乙、丙3班日夜輪流出勤。
辛亥革命後,1911年9月,警務公所改為福建都督府民政部警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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