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近代的警察制度發軔於19世紀末葉。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以後,中國陷入被帝國主義列強肢解和瓜分的深重災難之中。亡國之痛,促使資產階級的維新運棄祝頸戰動興起,議論“新政”,鼓吹“變法”,成為潮流。仿效外國,建立警察制度,作為“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被提了出來。清政府面對內外壓力,於1901年9月12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三十笑甩故日)頒布上諭:“著各省將軍格講樂、督撫將原有各營嚴行裁汰,精選若干營,分為常備、續備、巡警等軍,一律操習敬煉槍炮,認真訓練,以成勁旅。”正式提出建立警察制度。
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十二月,成立福建省警務總局,轄福州4個雅槳凶背分局;同時,在福州南台設警務局,下置4個分局。兩個警務局互不統屬。分局之下分區,區之下分段。每段設1崗,繁華街市設2崗或3崗。每崗派警兵3名,輪流守望。每區設正副巡長各1人、巡目3人,分班督率勤務。不久,南台警務局裁撤,警務歸省警務總局管轄。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棗漿駝,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併辦理頸求擊,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接著頒發了《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規定巡警道下設警務公所,為全省警務的執行機構。
宣統二年(1910年)四月,警務總局撤銷,改為福建警務公所。隸屬福建巡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