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公所

警務公所,系清末各省所設警察機構。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併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 各省陸續設立巡警道。
警務公所作為巡警道的辦事機構,按照清政府頒發的《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的規定,在公所內分設4課(後改為科),每課設正副課長各1人,課員3至4人。這四課是:
一、總務。系警務公所的綜合部門,負責承辦機要、議訂章程、考核屬員、分配官警、編存文牘、收發經費、統計報告及巡警學堂各事項,
二、行政。屬於業務部門,掌管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國際警察事務,負責整飭風俗、保護治安、調查戶籍,稽核道路工程及消防警察各事項,
三、司法。掌管司法警察,負責預審,探訪、督捕、拘押及處理違警各事項,
四、衛生。掌管衛生警察,負責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醫科及官立醫院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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