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鄉鎮煤礦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鄉鎮煤礦管理辦法
  • 外文名:湖南省鄉鎮煤礦管理辦法
  • 時效性:有效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日期:1997.02.17
  • 實施日期:1997.02.17
  • 內容分類:企業管理
內容,修正,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促進鄉鎮煤礦依法、有序、安全、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國務院<<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在鄉(鎮)村開辦的集體煤礦、私營煤礦、聯營煤礦、股份制煤礦、合夥煤礦以及其他煤礦企業(以下統稱鄉鎮煤礦)。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的管理,依法維護鄉鎮煤礦的生產秩序,保護鄉鎮煤礦的合法權益,促進鄉鎮煤礦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鄉鎮煤礦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省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地、州、市、縣煤炭管理部門根據省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合理安排鄉鎮煤礦開採布局,逐級報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批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對依法劃歸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計畫地安排開採。禁止掠奪性開採。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引導和扶持集體辦礦、聯合辦礦、合股辦礦,進行規模生產。
第八條 開辦鄉鎮煤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煤炭工業發展規劃;
(二)有經依法批准可供開採的煤炭資源;
(三)可供開採的煤炭資源沒有爭議;
(四)有與所建礦井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其中辦礦資金到位率不得低於所建礦井設計總概算50%;
(五)有與所建礦井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提升、運輸、通風、安全、排水、供電等技術裝備;
(六)有與所建礦井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取得合格證書的採礦、地質、測量、機電、通風、安全等技術人員;
(七)有經過批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煤礦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的採礦設計,其中年生產能力在1萬噸以下的,只編制開採方案;
(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措施、環境保護措施;
(九)辦礦負責人經過技術培訓,並持有礦長資格證書;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開辦鄉鎮煤礦,申領採礦許可證必須遵守下列程式:
(一)向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徵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二)煤炭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審查辦礦條件,並簽署意見;
(三)憑簽署意見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覆核並簽署意見;
(四)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煤炭管理部門報批;
(五)憑煤炭管理部門批准檔案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採礦許可證手續。
第十條 鄉鎮煤礦取得採礦許可證後,必須在建成投產前,依照<<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到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還須到有關部門辦理證照等手續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承擔礦井設計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的技術規範、設計規定進行設計。礦井設計必須按許可權經煤炭管理部門會同環保、勞動、地礦等有關部門審查批准。辦礦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採礦設計進行施工。礦井竣工投產時,由原審查辦礦條件的部門組織共同驗收。
第十二條 鄉鎮煤炭開採煤炭資源,應當在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採用合理的開採順序和科學的採煤方法,提高資源回採率。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上煤礦的礦井回採率,一般不得低於70%,年生產能力不足3萬噸的礦井回採率,一般不得低於60%。
禁止採用高落式等落後採煤方法或者採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安全生產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及其他危險方法進行作業;不得擅自開採保全煤柱;禁止超深、超層、越界開採煤炭資源。
禁止將煤炭地質資料、圖紙提供給非法採礦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 鄉鎮煤礦在煤炭生產過程中,對產生的廢氣、廢水、矸石、噪聲及地表塌陷,應當有相應的治理措施,防止污染環境。不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的,不得生產。
新建鄉鎮煤礦和現有鄉鎮煤礦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十四條 鄉鎮煤礦應當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因挖損、塌陷、壓占造成破壞的土地,應當及時進行復墾,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五條 關閉鄉鎮煤礦和報廢鄉鎮煤礦礦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煤炭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鄉鎮煤礦應當按照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安全規程、技術規範的要求,制定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規章制度,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批准執行。
禁止獨眼井開採及採用自然通風、明火明電照明、明火明電放炮、明閘刀開關進行作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鄉鎮煤礦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 鄉鎮礦的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礦長負責制。
鄉鎮煤礦辦礦負責人對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八條 煤炭管理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對鄉鎮煤礦的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對鄉鎮煤礦的礦長及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進行培訓。鄉鎮煤礦的礦長及特種作業的人員須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十九條 鄉鎮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鄉(鎮)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報告,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救護工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做好善後工作。
鄉鎮煤礦的事故調查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鄉鎮煤礦應當建立煤礦救護隊;沒有條件建立煤礦救護隊的鄉鎮煤礦,應當根據就近、方便的原則,選擇一個煤礦專業救護隊擔負本礦的救護工作。所需費用,由鄉鎮煤礦提取。提取的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鄉鎮煤礦,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其他單位經營鄉鎮煤礦的煤炭,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非法開採的煤礦,當地縣、鄉(鎮)人民政府和煤礦管理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封閉,並通知相關的部門和單位不得供電、不得提供火工產品、不得提供票證、不得提供貸款、不得收購和運輸煤炭產品。
第二十三條 鄉鎮煤礦的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外的各種攤派和收費,有權拒絕和抵制。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有煤礦的幹部、職工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的幹部到鄉鎮煤礦參股經營。
第二十五條 鄉鎮煤礦為維持簡單再生產,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提高環保質量,應當按照<<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的規定,從礦井當年的實際產量中提取維簡費。
鄉鎮煤礦生產的煤炭,在銷售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用戶代征煤炭開發基金。
維簡費和煤炭開發基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湖南省鄉鎮煤礦管理辦法於1996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7號發布, 根據2002年3月7日發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2002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務會議通過,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進行修正。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對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等28件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等28件省人民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部分規章(共28件)
……
八、湖南省鄉鎮煤礦管理辦法
刪去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
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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