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攸縣煤礦中毒事故

5·7攸縣煤礦中毒事故

5·7攸縣煤礦中毒事故是指2017年5月7日中午11時左右,位於湖南省東部攸縣黃豐橋鎮的吉林橋煤礦井下發生的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氣體中毒,18人死亡,37人受傷。

2017年5月11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發布關於湖南省株洲市攸縣吉林橋礦業公司 “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7攸縣煤礦中毒事故
  • 時間:中午11時左右
  • 地點:湖南省東部攸縣黃豐橋鎮
  • 傷亡情況:18人死亡,37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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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17年5月7日11時左右,湖南省攸縣黃豐橋鎮的吉林橋煤礦井下發生中毒事故,55人被困井下。
5·7攸縣煤礦中毒事故

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時,一部分人員在井下進行作業。出現中毒情況後,該煤礦負責人組織其他井上人員下井施救。
事故發生後,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杜家毫,省委副書記、省長許達哲分別作出批示,要求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險救援。對受傷人員全力做好醫療救援,對井下人員要及時科學施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防止次生災害發生,切實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省長許達哲連夜趕到現場指導救援併到醫院看望受傷人員,許達哲詳細詢問了事故發生經過、處置措施、救援力量部署,傷員救治等情況,他要求省、市、縣三級密切協作、配齊力量,全力開展搶險救援、傷者救治和善後處置等工作。同時要迅速組織事故調查組,徹查事故原因,控制涉案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針對當前企業安全管理混亂、唯利是圖非法違法生產、屬地監督漏管失控等薄弱環節,全面排查、及時處置,層層壓實責任,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5·7攸縣煤礦中毒事故

事故傷亡

事故已確認造成18人死亡,37人獲救並送醫治療。

事故追責

2017年5月8日,株洲市召開市委常委會議,對攸縣黃豐橋鎮吉林橋煤礦中毒事故啟動追責程式,對事故責任領導作出先期處理決定:攸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王卓文等6名幹部被免職。
攸縣黃豐橋鎮攸縣黃豐橋鎮

事故通報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湖南省株洲市攸縣吉林橋礦業公司“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報
安委辦〔2017〕1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
2017年5月7日,湖南省株洲市攸縣吉林橋礦業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橋煤礦)發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8人死亡、37人受傷。
吉林橋煤礦屬鄉鎮煤礦,為證照齊全的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21萬噸/年,低瓦斯礦井,與相鄰的石等下煤礦井下採空區相聯通。石等下煤礦2014年關閉後,石等下煤礦一原股東組織人員在該礦井口附近非法建設了化工冶煉小作坊,收集廢棄電子產品冶煉提取貴金屬,並於2017年5月5日擅自打開關閉的石等下煤礦井口,用鼓風機向井下排放冶煉廢氣,使有毒有害氣體擴散,造成吉林橋煤礦井下違規作業人員中毒窒息傷亡。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有:一是非法化工冶煉小作坊違法組織生產。該作坊無證照,違法提取金屬,為逃避環保監管,私自打開已關閉礦井井筒,將有毒有害氣體通過鼓風機排入井下。二是吉林橋煤礦違規組織生產。該礦拒不執行湖南煤礦安監局湘潭分局下達的停止井下一切採掘作業監察指令,在事故發生區域有39人同時作業,且勞動組織混亂,事故發生後,井下人數不能及時查清。三是吉林橋煤礦遲報事故,應急處置不力。事故發生後,未依法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報告事故,盲目組織自救,造成事故擴大(組織救援的礦長也在自救過程中死亡)。
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及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形成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高壓態勢。對煤礦和非煤礦山周邊的小作坊、小窩點等,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對無證經營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對向礦山排放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氣體的,要堅決予以打擊、整頓。同時,要結合轄區礦山實際,採取日常檢查、暗訪暗查、突擊檢查等方式,嚴厲打擊“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證照超期仍組織生產)和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予以曝光,對重大隱患要掛牌督辦或開展“回頭看”;要認真落實停產整改煤礦盯守責任,對不負責任、工作不力的檢查盯守人員,要依規責令停職檢查,造成事故的要嚴厲追責。
二、加大對礦區範圍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各礦山企業要掌握井田範圍內及周邊關閉礦井的採空區範圍、井巷、火區、地面沉陷區等情況;凡是與本礦聯通的,必須制定防水、防火和防有害氣體措施。對井田範圍內及周邊關閉礦井情況不清的,要採取調查訪問、物探和鑽探等方法,查明其採空區分布範圍、積水狀況、火區分布和有害氣體等情況,及時消除隱患。當前正值汛期,要認真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和應急準備工作,做好礦山企業預防性檢查,備足防汛物資。進一步加強與氣象、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的聯繫,準確掌握水情及惡劣天氣的預測預報,超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要賦予值班人員、井下帶班人員和班組長等緊急情況停產撤人的權力;暴雨洪水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在未確認暴雨洪水隱患消除前不得恢復生產。
三、深入開展煤礦全面安全體檢專項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全面安全體檢專項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7〕11號)的要求,認真開展全面安全“體檢”執法,對正常生產和建設的煤礦,圍繞查大系統、治大災害、除大隱患、防大事故,優先安排對災害嚴重、安全基礎薄弱等“不放心”的煤礦進行“體檢”。“體檢”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依法處置,重大隱患要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掛牌督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實盯守責任。對責令或長期停產停建煤礦,要督促落實逐礦盯守責任,嚴防未經批准擅自恢復生產建設;對列入淘汰化解過剩產能退出計畫的煤礦,要推動加快關閉退出,嚴禁違規設定“回撤期”、“過渡期”。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認真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7〕6號)的要求,開展自檢自改工作,沒有開展的,一律要求抓緊“補課”;發現煤礦自檢不認真、走過場、自檢報告嚴重失實的,要責成煤礦企業或委託具備能力的第三方重新進行,並對查出的隱患從嚴處罰。
四、切實加強應急處置管理。各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加大應急投入,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按照《礦山救護規程》的要求設立礦山救護隊和兼職救護隊;要結合自身生產特點和作業流程,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嚴格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並加強有針對性的應急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強化應急處置,一旦發現險情或事故,必須及時向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按有關規程、規範和應急預案,快速、科學、安全、有效地組織施救,嚴禁瞞報謊報遲報事故,嚴防盲目組織施救造成次生事故。各地要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落實應急管理責任,加大區域救援基地和骨幹隊伍建設的投入,提高應急反應速度和救援能力。
五、嚴肅認真查處事故。地方各級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監機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要遵循“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徹底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科學認定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做到從嚴、從重、從快,特別是對組織遲報、瞞報事故和違法生產經營的單位及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上限嚴格追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規生產情節嚴重的事故,要建議法務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公開審判,有效發揮震懾作用。
請將本通報精神迅速傳達至轄區內各產煤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礦及非煤礦山企業,並切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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