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了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財金〔2007〕25號)和《能繁母豬保費補貼辦法》(財金〔2007〕66號)檔案精神,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發布日期:2007-11-09
- 生效日期:2007-11-09
簡介
(湘財資〔2007〕35號)
為了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管理,促進我省農業保險工作健康發展,保障廣大投保農戶的切身利益,我們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饋。
附屬檔案:湖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具體內容
為了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財金〔2007〕25號)和《能繁母豬保費補貼辦法》(財金〔2007〕66號)檔案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對我省組織開展的水稻、棉花、玉米等種植業保險和能繁母豬等養殖業保險(以下簡稱農業保險),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參保農戶提供的保費補貼。
第二條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各級財政應按規定比例和承保的規模將保費補貼資金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對保費補貼資金據實撥付,並統一列入2130123項“農林水事務―農業―農業生產保險補貼”政府預算支出科目。
第四條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中央和省財政的保費補貼資金通過省財政國庫部門開設的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直接支付到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省級機構,市州、縣級財政的保費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到有關農業保險經營同級分支機構。
第五條為防止特大農業災害和大範圍疫病的發生,對保費補貼資金實行調劑使用,建立農業保險長效機制,省財政按一定比例計提農業保險風險預備金。
第六條風險預備金計提辦法:2007年度,省財政從保費補貼中按每頭能繁母豬8元的標準提取;水稻、棉花和玉米按當年保費收入結餘資金(結餘資金為保費收入減去其應支付的賠款和必須的費用)的70%提取。以後年度計提標準另行確定。
第七條農業保險風險預備金實行滾動積累制。採取豐年積累,平年結轉,大災調劑。如果承擔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當年農業保險(以保險項目範圍為單位)的綜合賠付率超過70%或承保地區出現大面積災情需要採取緊急措施時,可申請動用風險預備金。風險預備金的結餘,結轉下年使用。風險預備金存放於省財政指定的銀行,由承辦農業保險的省分公司設立專戶,由省財政與省分公司共同管理。
第八條資金的撥付程式。農業保費補貼資金的撥付程式。由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根據收取農戶保費進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補貼資金撥付申請報告,並同時提交農業保險保費收取情況、保險協定簽訂情況、投保農戶、承保面積或數量、已撥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及財務報表等資料,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財政審批。省財政據此撥付相應比例的保費補貼。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確保保險工作真正惠及廣大農民。
風險預備金的撥付程式。由承辦該項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省分公司提出書面專項申請,經農業主管部門初審、省財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每年年度終了或單個農業保險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各級財政部門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保費補貼資金進行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各市、州財政局應在每季終了15日內,將本地區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匯總上報我廳。風險預備金使用和節餘情況由保險公司省分公司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或單個承保項目保險責任履行後一個月內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各級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上報上月農業保險保費收取情況。
第十二條各級保險經營機構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作出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承保規模、投保率、投保農戶(專業戶以及企業數)、資金賠付及使用情況、風險狀況、經營結果等,並由各市州財政匯總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業保險的重大意義,加強宣傳,履行告知義務。凡政府、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組織代交保費的,必須向投保農戶發放保險憑證並明確實際承保種植面積和養殖數量。
第十四條各市州、縣要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協調、核實和監督工作,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力度,確保保費補貼資金的及時撥付和專款專用。
省財政將定期對保費補貼資金的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調整下年度保費補貼額度的依據。
第十五條各市州、縣要嚴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農業保險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項內容和保險條款組織開展保險,不得任意改變,更不得採取保費返還、比例分配等形式損害農戶利益,一經發
現,按違規處理。對違規使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除收回保費補貼資金外,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追究責任。對挪用農業保險風險預備金管理的保險公司省分公司,除責令其糾正、限期歸還資金並以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外,還應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取消該單位的農業保險承辦資格。
第十六條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及風險預備金接受同級財政的檢查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農業保險實施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