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結算辦法

省政府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結算管理,促進農業保險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浙江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結算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結算管理,促進農業保險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下稱“省共保體”)負責經營的省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品種以及經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協調小組辦公室(下稱“省農險辦”)批准的省級特色農業保險品種的保費補貼結算,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財政對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農戶按當年農業保險保費金額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承擔比例按照省政府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省共保體經營的省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品種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各級財政直接與省共保體結算,一般一年結算一次。中央及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給省共保體農險資金專戶,縣級財政補貼資金由縣(市、區)財政局直接撥付至省共保體農險資金專戶。
第六條為保證省共保體經營資金需要,各級財政應預撥部分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
年初,縣級財政部門、農險協調部門共同對《縣(市、區)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算表》所列參保計畫情況進行審核確認,並將此表作為財政撥付補貼預付款的依據。
第七條會計年度結束後,縣級財政部門、農險協調部門對本地區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實際參保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核定《縣(市、區)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結算表》,並將此表作為年度財政保費補貼結算的依據。
第八條年度預撥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超過年度結算補貼資金部分可抵扣下一年度預撥資金,也可要求省共保體退還財政。
第八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財政補貼資金年終結算工作可與下一年度年初預撥工作同時進行。各縣(市、區)收到保險中介機構制發的《縣(市、區)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結算表》及下一年度《縣(市、區)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算表》後,應於20日核心對確認。一般應於確認完成後20日內向省共保體撥付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結算、預撥資金。
第九條省財政廳匯總全省各縣(市、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參保計畫數據、年度實際參保數據,作為預撥、結算省級和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的依據。
其中,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根據省共保體提交的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中央險種參保數據,由省財政廳按季預撥給省共保體。
第十條省財政對經批准的省級特色險種按“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般地區20%、加快發展的26個縣及海島地區縣(市、區)30%的保費補貼。
第十一條會計年度結束後,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農險辦等部門對本地區省級特色農業保險參保情況進行審核確認,並及時與保險經營機構進行保費補貼結算。
第十二條縣級財政部門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地省級特色農業保險參保情況、保費補貼情況及本年度特色險種計畫開展情況報告省財政廳,申請省級財政“以獎代補”保費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省財政廳審核無誤後,及時辦理轉移支付手續,向縣級財政撥付特色險種保費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各級有關部門應對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開展的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持,支持經辦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第十五條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穩妥做好農業保險各項工作,充分發揮網路、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為農戶提供全方位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年5月底前將本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審核撥付情況報告省財政廳,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促進農業保險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地方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支持農業保險工作,加強財政保費補貼資金預結算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對於地方財政部門、保險經營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並按《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省以下政府規定的保費補貼分擔及財政追加保費補貼的結算,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結算辦法》(浙財外金〔20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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