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農業綜合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嘉定區農業綜合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區農業綜合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加快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民增收,根據國家及市級相關農業補貼資金管理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綜合補貼資金是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的項目補助資金,用於支持農作物生產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農業組織化經營獎補等方面。
第三條 農業綜合補貼資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則:
合理配置原則。根據本區農業發展規劃要求,並結合本區農業生產布局特點、產業規模和實際需求,科學合理確定年度補貼資金配置和補貼計畫。
公開公正原則。通過嘉定農業網、農民一點通等方式公開補貼政策、補貼標準和補貼資金預算等信息,按規定程式確定補貼對象並予以公示,確保政策執行和資金管理全過程公正、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直接受益原則。農業綜合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做到資金到位、服務到位,切實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和補貼對象直接受益。
第四條 農業綜合補貼資金申請對象是在本區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並符合相關補貼項目規定條件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五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農業綜合補貼資金申請匯總、發放、監督檢查等工作。
區農委主要負責對全區農業布局和結構進行統籌規劃、最佳化配置、分類指導,組織各鎮(嘉定新城、嘉定工業區、菊園新區)(以下簡稱“各鎮”)上報種植(作業)面積和補貼資金金額,審核並指導做好公示、登記、資金髮放等工作。
區財政局主要負責審核年度農業補貼預算,做好資金下達和撥付,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實行監督檢查。
各鎮政府主要負責初審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補貼申請對象上報的補貼資金金額,核實有關情況和數據,做好公示、登記、上報等工作。
第六條 農業綜合補貼根據工作需要實行現金補貼或物化補貼。具體補貼工作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結合本區實際另行制定。
第七條 農業綜合補貼資金自下而上逐級申請、核查、上報,自上而下發放,並且一律實行國庫直撥或銀行“一卡通”方式發放給補貼申請對象。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利用各種媒體加強政策宣傳,讓廣大農業生產者真正了解各項補貼政策,確保補貼資金落實到位,提高政策有效性和生產積極性。
第九條各鎮要組織開展農業生產綜合補貼資金的自查工作,區農委、財政局定期組織檢查。對自查和檢查當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條 補貼應專款專用,對任何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倒賣物化補貼產品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農委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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