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是湖南省水利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水利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湖南省水利廳關於印發
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局,廳機關各部門(單位)、廳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水利廳
2023年7月24日

檔案全文

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貫徹“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進一步提高我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水平,促進科技項目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加強水利科技創新,提升全省水安全保障能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符合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列入水利科技計畫、由省水利廳(或聯合其他部門)批准立項,圍繞全省水利中心工作開展的科學研究和套用推廣類項目。
第三條水利科技項目按項目性質分為科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科學技術創新研究項目和科學技術套用推廣項目,按項目重要程度分為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按項目立項方式分為任務類項目和申報類項目。
第四條科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創新平台建設、創新團隊扶持等項目;科學技術創新研究項目包括發展戰略研究、基礎性技術研究、重大技術攻關等項目;科學技術套用推廣項目包括先進技術引進吸收、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先進實用技術推廣等項目。
第五條重大項目指關係到我省水利改革發展全局性、巨觀性的戰略研究;一般項目指解決水利改革發展中局部的、特定問題的技術研究。
第六條項目的申報、立項、簽約、中期檢查、結題驗收等全流程實行網上信息化操作和必要線下流程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組織管理職責
第七條項目管理實行立項審查制、專家評審制、任務書管理制、項目負責人制和結題驗收制。
第八條省水利廳科技與對外合作處為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承擔項目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廳機關相關處室(中心、局)和廳直屬相關單位,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高校及省屬國有企業為項目推薦單位(以下簡稱推薦單位),負責項目推薦、協調保障、監督管理、結題評價以及凝鍊提出重大科技需求等工作。
第十條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落實經費及保障條件,完成既定目標,確保取得預期成效,做好成果產權管理,並自覺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項目負責人在承擔單位監督和管理下,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多個單位共同承擔項目時,由牽頭承擔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履行相關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協作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共同完成項目總體目標任務。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十二條項目立項採取任務下達、命題和自主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其中重大項目採取任務下達和命題相結合方式,一般項目採取命題和自主申報相結合方式。主管部門圍繞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需求和水利科技創新規劃,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水利年度科技創新工作重點,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提出年度項目選題初步意見,組織專家審查,確定重點研發方向、預期目標及考核指標,形成項目申報指南,面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期原則上不少於40天。申報單位在申報期內完成申報材料編制,按照屬地或歸口管理原則,由推薦單位審核通過後,提交主管部門。涉水院校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可直接向主管部門申報。不接受個人直接申報。科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創新平台建設項目僅限廳直屬單位申報。
第十四條申報項目應目標明確,符合項目申報指南範圍,技術方案科學、先進、合理、可行;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保障科技項目正常開展的工作條件,項目資金預算合理,配套資金到位,履行誠信責任。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資金使用、結題驗收、成果管理全過程負責。重大項目負責人原則上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任務類項目負責人由承擔單位推薦,可不受職稱限制。一般項目負責人要求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碩士畢業2年及以上。項目負責人或項目主要成員(指項目成員前2名)新申報及在研項目合計不得超過2項。存在項目未按期結題驗收的單位不能申報新項目。
第十六條一般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重大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申報水利科技項目時,需填報《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申報書》,申報省撥資金在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還需提交《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2.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3.研究的主要內容和關鍵技術;
4.預期目標(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智慧財產權申請情況、套用前景等);
5.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6.計畫進度安排;
7.現有工作基礎與條件;
8.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9.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十八條嚴禁同一項目通過變換課題名稱等方式進行多頭申報,一經發現,取消項目負責人當年參評資格和以後3年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承擔省級水利科技計畫項目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將項目整體或大部分研究任務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項目執行情況將作為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譽記錄和項目申報立項評審的重要依據。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的項目,應當按申報渠道申請變更,報送省水利廳審批,並報請省財政廳批准。經批准變更的項目,水利科技資金用於變更後的項目實施;經批准終止的項目,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收回全部或部分水利科技資金調劑用於其他項目支出。對不按時履行項目任務,或有重大事實隱瞞不報的項目承擔單位,一經發現,暫停該項目承擔單位申報資格,待整改完成後恢復。
第二十條對於存在違反財經紀律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轉撥轉移項目經費,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不嚴格履行任務書約定,擅自超範圍調整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科目或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一律不得通過驗收,並根據有關規定對項目承擔單位和人員予以相應的處罰和信用懲戒,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鼓勵產學研用相結合、跨行業聯合申報。多個單位聯合申報時,應明確牽頭申報單位並簽訂聯合申報協定,約定各方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項目立項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根據水利科技創新規劃和年度重點,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內容包括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申報指南要求、同一項目是否存在多頭或重複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等。對形式審查合格項目,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對項目的必要性進行初審,再組織專家對項目的績效目標、結果指標與指南要求的相符性、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的能力和條件等進行評議和審定。
第二十三條項目評審專家應當按照省水利廳技術評審專家庫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實行迴避制度和輪換機制。評審專家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掌握專業領域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以及保密等評審要求。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對擬立項項目(不含推廣項目)統一開展科技查新(查重)工作,未通過查新(查重)的取消擬立項資格,產生空缺不替補。擬立項項目在省水利廳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項目除外),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列入年度資金安排計畫,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根據調查結論決定是否立項。
第二十五條項目申報(牽頭)單位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2周內,應與主管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同時與項目協作單位簽訂子項目任務書。
第二十六條省撥資金在30萬元及以上的水利科技項目須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上,結合專家評審意見,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實施方案,作為項目任務書的附屬檔案。
第五章項目執行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的各項約定組織項目實施,接受監督和評估檢查,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明確目標和進度安排,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八條項目執行期內,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任務,如發生以下重大變更之一,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經專家論證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
(二)變更項目名稱;
(三)變更項目最終成果形式;
(四)變更項目研究內容;
(五)項目延期;
(六)撤銷項目。
第二十九條實行項目開題報告制度。任務書籤訂1個月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專家召開項目開題會,主管部門應參加重大項目開題會。
第三十條實行項目中期評估制度。召開項目中期評估會議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判斷,並形成中期審查專家意見。若專家意見預判無法按時完成,牽頭承擔單位應及時申請延期驗收。重大項目由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其他項目由項目推薦單位自行組織,並將中期評估意見匯總後上報至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推薦單位、項目負責人等應參加會議,其中,具有明確套用示範目標的項目,應邀請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中期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項目立項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直接終止項目: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無法實現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智慧財產權糾紛;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研究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科研不端行為、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五)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書;
(六)項目執行期屆滿3個月後仍未提交驗收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請的;
(七)省水利廳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若是由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後批覆予以終止。
第三十二條對於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終止的,主管部門應通過調查核實或後評估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記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六章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不晚於任務書執行期滿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報告、技術報告,資金審計報告(30萬元以下的項目提供決算報告)等項目驗收資料,經審核批准後安排驗收。其中重大項目須於正式驗收前由項目推薦單位組織一次預驗收,並提交預驗收成果。驗收工作應於執行期滿3個月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規定完成日期前4個月內通過項目推薦單位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詳細說明延期的理由及延期時間,同意延期的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半年。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程式進行驗收。簡化驗收形式,合併財務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執行期滿後,驗收組以項目任務書(含附屬檔案)為基本依據,採取審查項目有關資料、聽取項目執行情況匯報、必要時輔以現場考察等方式,對項目是否完成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目標、套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的評價,確定項目是否通過驗收。
第三十五條任務書考核指標中含人才培養任務的項目,培養人才畢業論文應與該項目研究內容緊密相關,且論文致謝應提及項目來源、名稱及編號。
第三十六條項目驗收過程中採用專家無記名投票方式對項目成果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等級分為A(全面完成任務、成果優異)、B(按計畫完成任務、成果較好)、C(基本完成任務)、D(未完成任務,不予通過)。評價等級為A的項目負責人在新一輪水利科技項目申報中優先立項,評價等級為C的項目,其負責人一年內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新項目,評價等級為D的項目,其負責人兩年內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新項目,並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驗收通過後,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整理提交任務書、書面驗收申請、項目工作驗收報告、審計報告、驗收意見、修改完善後專家簽字確認表等項目驗收資料至科研主管部門歸檔,並按要求同步上傳至水利科技管理系統。
第三十八條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的,或不配合驗收工作的;
(二)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或未經批准擅自修改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或未經批准轉包、分包科研任務的;
(三)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編造科學技術成果,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
(四)違反科技倫理規範,或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並監督執行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的;
(六)項目執行過程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使用省水利科技資金資助完成的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取得。
第四十條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利、專著、論文、樣機、樣品等,應進行科技成果登記,根據項目任務書要求,標註“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註:“SupportedbyWaterResources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ofHunanProvince”。標註的成果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成果運用
第四十一條主管部門加強項目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納入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平台,面向社會發布;對於解決水利重大科技問題或產生重大效益的項目成果,主管部門擇優通過多種方式繼續支持或給予補助。
第四十二條對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及以上獎項的水利科技項目,除建議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負責人和成員予以個人獎勵外,對項目承擔單位在後續項目申報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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