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1702
  •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5]22號
  • 發布日期:1995-08-13
  • 生效日期:1995-08-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工作的通知
(湘政發[1995]22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近兩年來,我省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工作有了較快的進步,獲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不斷增多,自營出口創匯快速增長,已經成為全省出口創匯的骨幹力量。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生產企業搞好自營進出口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37號),不斷提高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充分發揮其自營出口創匯的潛力,建立起我省創匯型工業體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把扶持、鼓勵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擴大出口創匯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明確分管領導,擺上議事日程,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出發,抓好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應有的各項權利和優惠政策的落實,使其真正享有與專業外貿公司同等的待遇,並採取切實措施,努力提高其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
二、建立由省經貿委、省外經貿委牽頭,財政、工商、銀行、海關稅務、商檢、外匯等有關部門參加的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協調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解決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並將國有大中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全部列為全省重點生產調度企業,在能源、原材料、資金和運輸等方面予以優先協調服務。
三、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的開戶銀行,應對自營出口有效益的企業在其出口創匯的第一年起,按企業的出口創匯計畫,原則上以1美元比3元人民幣的比例,確保出口鋪底資金貸款,以後應隨其出口增長相應增加出口所需流動資金貸款。
四、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的所得稅可比照省級外貿企業所得稅的使用辦法,按企業自營出口值與總銷售值的比例提取。由各級地方財政返還企業,用於建立企業自營出口的發展基金和風險基金。
五、對於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有關稅務部門應按《國務院關於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及其補充通知明確的退稅率及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手續,並給予適度傾斜。
六、國家下達到省再分配的出口商品配額,要安排一部分給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由省外經貿委商省經貿委進行再分配。其中,計畫配額和被動配額,先根據企業出口創匯的實際需求給予調劑安排,以後視企業完成的情況逐年增加;主動配額,應按企業出口創匯的實際需求安排;招標配額,省外經貿委、省經貿委應積極與國家有關商會銜接招標事宜,為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參與招標提供服務。
七、“廣交會”參展攤位的分配應適度向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傾斜,可分行業按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的戶數和生產出口產品的能力,採取合用攤位的辦法來分配攤位數。
八、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因對外貿易、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利用外資項目等辦理因公出國手續,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審批辦法,由省經貿委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九、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工資額度可隨其經濟效益的提高和自營出口創匯的增長而適度增加,可比照省級外貿企業的掛鈎辦法,由企業申報,經省勞動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審批。
十、對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利用外資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項目,有關部門應予以統籌考慮,優先安排,重點支持。
十一、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因擴大自營出口創匯,經營同類和相關產品出口,經省外經貿委核准,海關、商檢、工商等部門應視為按範圍經營,予以支持。
十二、重點幫助和扶持自營出口創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企業,使其列為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審批的進行國際化經營的試點企業。
十三、各級經貿委(經委)、外經貿委應有計畫分層次地培訓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的決策和經營人員;商會、貿促會應為這些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提供諮詢、信息服務。
十四、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對外貿易法規和政策,接受各級經貿委(經委)監督管理,接受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要面對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增強競爭意識和產品的競爭能力,千方百計擴大出口創匯。要努力轉換經營機制,改善內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要不斷提高企業領導幹部和外貿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更好地承擔為國家出口創匯的責任和義務。自國家授予自營進出口權的第二年開始,自營創匯為零的,取消本年度企業及法人代表的各種評先資格;連續三年不能自營創匯的,視情況撤銷其自營進出口權。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科研院所和商業物資企業可比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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